二、商法与商的关系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商业的一般:WGW; 商业的特殊:GWG (三)文化意义上的商: 主要是从哲学观入手
二、商法与商的关系 ◼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 ◼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商业的一般:W——G——W’ ; 商业的特殊:G——W——G’ 。 ◼ (三)文化意义上的商: 主要是从哲学观入手
(四)法学上的商: ■内涵:概括的讲,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 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 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2) 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 (四)法学上的商: ◼ 内涵:概括的讲,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 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 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 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2) 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实反映: (一)理论抽象: (二)现实反映:
三、商事关系的理论抽象和现 实反映: ◼ (一)理论抽象: ◼ (二)现实反映:
(一)理论抽象: 1、营利性:所谓营利,指的是为了牟取 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德国商法理论中,就营业的 商法解释,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分, 前者是指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后者则 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运用 的全部财产的组织体。此外,营业必须 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一)理论抽象: ◼ 1、营利性:所谓营利,指的是为了牟取 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 2、营业性:德国商法理论中,就营业的 商法解释,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分, 前者是指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后者则 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运用 的全部财产的组织体。此外,营业必须 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现实反映: 1、营业组织的创制、变更和终止关系。 2、营业主体所开展的营业交易关系
(二)现实反映: ◼ 1、营业组织的创制、变更和终止关系。 ◼ 2、营业主体所开展的营业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