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 无“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保险金额的约定也不以 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 (1)不适用损害填补(补偿)原则。 (1)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2)无重复保险及分摊。 4、保险期间的长期性。 保险费支付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 无“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保险金额的约定也不以 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 (1)不适用损害填补(补偿)原则。 (1)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2)无重复保险及分摊。 4、保险期间的长期性。 5、保险费支付的特殊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 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或死为保险事 故 1、死亡保险合同。 即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1)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约定 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 (2)终身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 亡均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 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或死为保险事 故。 1、死亡保险合同。 即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1)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约定 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 同。 (2)终身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 亡均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2、生存保险合同 与死亡保险合同相反,是一被保险人在约 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死亡,保险金不予给付, 保险费是否退还? 生存保险带有储蓄因素。 3、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届满时,保 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带有保障性和 储蓄性的双重功能。 个人养老金保险和全体养老金保险即属此
2、生存保险合同 与死亡保险合同相反,是一被保险人在约 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死亡,保险金不予给付, 保险费是否退还? 生存保险 带有储蓄因素 。 3、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届满时,保 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带有保障性和 储蓄性的双重功能。 个人养老金保险和全体养老金保险即属此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2、意外伤害的理解 (1)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来自自身 以外的有效原因。 (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 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 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3)必须是突然发生,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 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2 、意外伤害的理解 (1)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来自自身 以外的有效原因。 (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 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 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3)必须是 突然发生,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