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 关大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 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 “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 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 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 “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 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分类 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二、分类 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第二节财产保险保险责任 基本问题 、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
第二节 财产保险保险责任 基本问题 一、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
、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 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 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 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 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 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