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商事主体论 该编主要探讨商人是竹么以及商人 的几种基本制度
第二编 商事主体论 该编主要探讨商人是什么以及商人 的几种基本制度
第一章商事主体概述 教学基本要求:商事主体(商人)制度是商法 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全面掌 握关于商事主体的基本理论以及商事主体的形 态,要求学生掌握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人资格 取得的限制,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的 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人资格 取得的限制,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白 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制度。 口教学难点: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 分类,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第一章 商事主体概述 ◼ 教学基本要求:商事主体(商人)制度是商法 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全面掌 握关于商事主体的基本理论以及商事主体的形 态,要求学生掌握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人资格 取得的限制,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的 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制度。 ◼ 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人资格 取得的限制,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的 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制度。 ◼ 教学难点: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 分类,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的概念: (一)初步界定: 口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 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 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董安生第85 页)。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商人概念的逻辑思维顺序是 从人格到身份,代表着现代法律的走向;第一,商事主体 属于人的范畴,与财产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第三,商事 主体是创制型主体。 ■在法律上,商人首先是个独立的人格体,但由于各国确定 商人标准不同,逻辑起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商 人的定义也各异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一)初步界定: ◼ 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 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 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董安生 第85 页)。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商人概念的逻辑思维顺序是 从人格到身份,代表着现代法律的走向;第二,商事主体 属于人的范畴,与财产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第三,商事 主体是创制型主体。 ◼ 在法律上,商人首先是个独立的人格体,但由于各国确定 商人标准不同,逻辑起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商 人的定义也各异
)各国的立法例 1、法、德 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 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 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 之为业 ■2、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 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 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 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有较丰富 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 有,典型案例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二)各国的立法例: ◼ 1、法、德、意、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 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 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 之为业。 ◼ 2、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 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 3、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 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 之一。 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有较丰富 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 有,典型案例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案情: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谷物农场主。双方 通过电话协商确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 价格为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在 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商业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 卖。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 同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诉诸法院。 相关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 价金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即成立。 判决(堪萨斯最高法院): 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有一定知识,但并非以买卖小麦 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不是商人。 故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案情: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谷物农场主。双方 通过电话协商确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 价格为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在 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商业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 卖。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 同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诉诸法院。 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相关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 价金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即成立。 判决(堪萨斯最高法院): 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有一定知识,但并非以买卖小麦 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不是商人。 故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