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商事客体论 于庆生
第四编 商事客体论 于庆生
第二章商事代理行为 口第一节代理制度的二元模式 立法上的民商二元制: (一)民事代理: 《法国民法典》在第十三编“委任”中从1984 2010条对民事代理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从164条至181条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瑞士债务法》从32条至40条对代理制度作了 规定;《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 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意大利民法典》 在第1387-1400条对民事代理作了规定;我国 台湾地区在民法的总则和债务通则中对代理制 度作了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四章第 节中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MCIS技术交流 Microsoft
MCIS 技术交流 Microsoft 第二章 商事代理行为 ◼ 第一节 代理制度的二元模式 一、立法上的民商二元制: (一)民事代理: 《法国民法典》在第十三编“委任”中从1984一 2010条对民事代理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从164条至181条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瑞士债务法》从32条至40条对代理制度作了 规定;《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 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意大利民法典》 在第1387一1400条对民事代理作了规定;我国 台湾地区在民法的总则和债务通则中对代理制 度作了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四章第 二节中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二)商事代理: 《德国商法典》第7章专章规定了“代理商”。《 法国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业代理作了规定, 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 关于商业代理人的法令》,后于1991年6月25日 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 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日本商法典》在第 编总则的第7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英国早在 1889年就专门制定了《商代理人法》,1971年又 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美国于1953年8月6 日也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 》。此外,还在财产法、合司法和公司法等制度 中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这种代理制度的分立,也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当今代理制度在立法上的重要特征。 MCIS技术交流 Microsoft
MCIS 技术交流 Microsoft ◼ (二)商事代理: 《德国商法典》第7章专章规定了“代理商” 。《 法国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业代理作了规定, 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 关于商业代理人的法令》,后于1991年6月25日 又颁布了第91一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 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日本商法典》在第一 编总则的第7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英国早在 1889年就专门制定了《商代理人法》,1971年又 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美国于1953年8月6 日也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 (商业代理法) 》。此外,还在财产法、合司法和公司法等制度 中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这种代理制度的分立,也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当今代理制度在立法上的重要特征
二、代理概念的二元性 (一)民事代理 1、概念: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所 为的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被 代理人的行为。各国规定在代理人都必须 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将代理分为委 托和授权两个方面等方面存在一致。 MCIS技术交流 Microsoft
MCIS 技术交流 Microsoft 二、代理概念的二元性 (一)民事代理: ◼ 1、概念: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所 为的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被 代理人的行为。各国规定在代理人都必须 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将代理分为委 托和授权两个方面等方面存在一致
2、各国立法侧重面:(1)法国:以委任名义加以确认 将两者混淆,并且定义和立法体例难以协调;(2) 德国:把代理制度规定在总则编,把委任规定在债编, 它强调的是“代理是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意思表 示”。从而德国法将由委任所产生的内部关系和由授权 所产生的外部关系严格区分开来,并且在外部关系申最 重要的是代理权。(3)英美普通法国家没有严格的民 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区分,他们对代理的定义也表述得 比较宽松和广泛。美国学者怀亚特认为,代理这个词含 义广泛,是以包括一个人被雇佣为另一个人做事的所有 情况,然而简明的说,代理法是有关的一个人(代理人 )同意为另一个人(本人)的利益进行的活动规则。英国 著名代理法学家鲍斯泰德在他的《论代理》一书中说 代理是法律的一个分文,依代理,某人(代理人)经 本人授权所为的行为,可以影响本人同第三人的法律关 系,代理人得到本人授权所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本人 的行为,而不是代理人的行为”。另外在英美法国家认 为代理是一种信托性关系,也较为流行。 MCIS技术交流 Microsoft
MCIS 技术交流 Microsoft ◼ 2、各国立法侧重面:(1)法国:以委任名义加以确认 ,将两者混淆,并且定义和立法体例难以协调;(2) 德国:把代理制度规定在总则编,把委任规定在债编, 它强调的是“代理是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意思表 示” 。从而德国法将由委任所产生的内部关系和由授权 所产生的外部关系严格区分开来,并且在外部关系申最 重要的是代理权。(3)英美普通法国家没有严格的民 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区分,他们对代理的定义也表述得 比较宽松和广泛。美国学者怀亚特认为,代理这个词含 义广泛,是以包括一个人被雇佣为另一个人做事的所有 情况,然而简明的说,代理法是有关的一个人 (代理人 )同意为另一个人 (本人)的利益进行的活动规则。英国 著名代理法学家鲍斯泰德在他的《论代理》一书中说 :“代理是法律的一个分文,依代理,某人 (代理人)经 本人授权所为的行为,可以影响本人同第三人的法律关 系,代理人得到本人授权所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本人 的行为,而不是代理人的行为” 。另外在英美法国家认 为代理是一种信托性关系,也较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