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原理(新编) 第二章帐户与复式记帐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会计要素 前已说明,会计的对象是资金运动。在各个企业单位里 资金运动的具体过程总是表现为各种各样为数众多的经济业 务,在会计核算中也称为会计事项。为了分门别类地、正确 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事项),需要使用一些特定 的概念将会计对象加以分类,以便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全部经济业务。这种使用特定概念对会计对象所作的分类,通 常称为会计要素。 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规定,基本上是 致的,其中的差别,不过是粗细不同而己。有的国家分得 粗一些;有的国家分得细一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 计要素规定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费用”、“利润”等六项。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企业的资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 业周期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银行存款、对外短 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各项商品、原材料、产
第 二 章 帐 户 与 复 式 记 帐 的 基 本 原 理 第 一 节 会 计 要 素 前 已 说 明 , 会 计 的 对 象 是 资 金 运 动 。 在 各 个 企 业 单 位 里 , 资 金 运 动 的 具 体 过 程 总 是 表 现 为 各 种 各 样 为 数 众 多 的 经 济 业 务 ,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也 称 为 会 计 事 项 。 为 了 分 门 别 类 地 、 正 确 地 反 映 和 监 督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 会 计 事 项 ) , 需 要 使 用 一 些 特 定 的 概 念 将 会 计 对 象 加 以 分 类 , 以 便 确 认 、 计 量 、 记 录 和 报 告 全 部 经 济 业 务 。 这 种 使 用 特 定 概 念 对 会 计 对 象 所 作 的 分 类 , 通 常 称 为 会 计 要 素 。 世 界 各 国 的 会 计 准 则 中 , 对 会 计 要 素 的 规 定 ,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其 中 的 差 别 , 不 过 是 粗 细 不 同 而 已 。 有 的 国 家 分 得 粗 一 些 ; 有 的 国 家 分 得 细 一 些 。 我 国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将 会 计 要 素 规 定 为 “ 资 产 ” 、 “ 负 债 ” 、 “ 所 有 者 权 益 ” 、 “ 收 入 ” 、 “ 费 用 ” 、 “ 利 润 ” 等 六 项 。 下 面 分 别 加 以 说 明 。 一 、 资 产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 企 业 的 资 产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 一 ) 流 动 资 产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或 长 于 一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以 内 变 现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 如 现 金 及 银 行 存 款 、 对 外 短 期 投 资 、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存 货 ( 各 项 商 品 、 原 材 料 、 产 会 计 学 原 理 ( 新 编 ) 2 9
会计学原理(新编) 品)等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或收回的投 资,如对外的股权投资、一年以上的各种债券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较长、价值较高,并在使用 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 备、工具器具等。 (四)在建工程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更 新改造而发生的,尚未转作固定资产的各种支出,如工程耗 用的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等 (五)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 产。如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著作权、 场地使用权、商誉等。 (六)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 年度内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七)其他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 偿付的债务。企业的负债,通常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流动负债指将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偿还的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款项、预收款 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 用等。 二)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 周期以上的债务,如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品 ) 等 。 ( 二 ) 长 期 投 资 指 不 准 备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收 回 的 投 资 , 如 对 外 的 股 权 投 资 、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种 债 券 投 资 等 。 ( 三 ) 固 定 资 产 指 使 用 年 限 较 长 、 价 值 较 高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保 持 原 来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如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机 器 设 备 、 工 具 器 具 等 。 ( 四 ) 在 建 工 程 指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或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而 发 生 的 , 尚 未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种 支 出 , 如 工 程 耗 用 的 专 用 物 资 , 预 付 工 程 价 款 等 。 ( 五 ) 无 形 资 产 指 企 业 长 期 使 用 而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 如 工 业 产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等 ) 、 专 有 技 术 、 著 作 权 、 场 地 使 用 权 、 商 誉 等 。 ( 六 ) 递 延 资 产 指 不 能 全 部 计 入 当 年 损 益 , 应 当 在 以 后 年 度 内 摊 销 的 各 项 费 用 , 如 开 办 费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等 。 ( 七 ) 其 他 资 产 指 不 属 于 以 上 各 项 的 资 产 。 二 、 负 债 负 债 是 指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 需 以 资 产 或 劳 务 偿 付 的 债 务 。 企 业 的 负 债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两 部 分 : ( 一 ) 流 动 负 债 指 将 在 一 年 或 长 于 一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内 偿 还 的 债 务 , 如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票 据 、 应 付 款 项 、 预 收 款 项 、 应 付 工 资 、 应 交 税 金 、 应 付 利 润 、 其 他 应 付 款 、 预 提 费 用 等 。 ( 二 ) 长 期 负 债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或 超 过 一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以 上 的 债 务 , 如 长 期 借 款 、 应 付 债 券 、 长 期 应 付 款 项 等 。 3 0 会 计 学 原 理 ( 新 编 )
会计学原理(新编)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 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通 常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接受捐赠及企业财产 增值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未 分配利润等。 四、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 的收入,即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 其他业务(即附营业务)收入。 五、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推销 商品的销售费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管理生产经营 活动的管理费用和筹措资金发生的财务费用等 六、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利润 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 润是指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流转税以后的差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效益。营 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的差额
三 、 所 有 者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指 企 业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净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 即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减 全 部 负 债 后 的 净 额 。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 通 常 包 括 企 业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的 投 入 资 本 、 接 受 捐 赠 及 企 业 财 产 增 值 而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 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盈 余 公 积 金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 四 、 收 入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等 经 营 业 务 中 实 现 的 收 入 , 即 营 业 收 入 , 包 括 基 本 业 务 ( 即 主 营 业 务 )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 即 附 营 业 务 ) 收 入 。 五 、 费 用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耗 费 。 包 括 为 生 产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推 销 商 品 的 销 售 费 用 , 以 及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管 理 费 用 和 筹 措 资 金 发 生 的 财 务 费 用 等 。 六 、 利 润 利 润 是 指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生 产 经 营 的 财 务 成 果 。 利 润 总 额 包 括 营 业 利 润 、 投 资 净 收 益 和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 营 业 利 润 是 指 营 业 收 入 减 营 业 成 本 、 期 间 费 用 、 流 转 税 以 后 的 差 额 。 投 资 净 收 益 是 指 企 业 以 各 种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效 益 。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是 指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差 额 。 会 计 学 原 理 ( 新 编 ) 3 1
会计学原理(新编) 第二节会计等式 前述会计要素,在数量上存在特定的平衡关系,这种平 衡关系,用公式来表示,通常称为“会计等式”,也称为“会 计平衡式”、“会计方程式”或“会计恒等式”。 最基本的会计等式是企业的资产总额等于所有者权益总 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上列等式中所表示的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其 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个企业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企 业的全部资产都属于投资人所有,也就是投资人对企业的权 益。但是,在一般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 的负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就不是全部属于 投资人的权益,其中一部分是需要用来偿还债权人的,所有 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上列会计等 式即应护展为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负债总额 上列公式除了表示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 系以外,同时也包含着收入、成本、利润的因素。利润是收
第 二 节 会 计 等 式 前 述 会 计 要 素 , 在 数 量 上 存 在 特 定 的 平 衡 关 系 , 这 种 平 衡 关 系 , 用 公 式 来 表 示 , 通 常 称 为 “ 会 计 等 式 ” , 也 称 为 “ 会 计 平 衡 式 ” 、 “ 会 计 方 程 式 ” 或 “ 会 计 恒 等 式 ” 。 最 基 本 的 会 计 等 式 是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额 等 于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 用 公 式 表 示 即 为 : 资 产 总 额 =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上 列 等 式 中 所 表 示 的 资 产 与 所 有 者 权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 其 理 由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 因 为 一 个 企 业 在 没 有 负 债 的 情 况 下 ,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都 属 于 投 资 人 所 有 , 也 就 是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的 权 益 。 但 是 , 在 一 般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 总 是 会 产 生 各 种 各 样 的 负 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额 , 就 不 是 全 部 属 于 投 资 人 的 权 益 , 其 中 一 部 分 是 需 要 用 来 偿 还 债 权 人 的 ,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额 减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 上 列 会 计 等 式 即 应 扩 展 为 : 资 产 总 额 - 负 债 总 额 =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即 资 产 总 额 =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 负 债 总 额 上 列 公 式 除 了 表 示 出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外 , 同 时 也 包 含 着 收 入 、 成 本 、 利 润 的 因 素 。 利 润 是 收 3 2 会 计 学 原 理 ( 新 编 )
会计学原理(新编) 33 入减除费用后的差额,而利润的增加总是要表现为资产的增 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也就是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 上列公式不仅反映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而 且也反映了收入、费用、利润增减的结果。由于上列公式全 面地反映了各项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被人们视为会计 核算中一个最基本的公式,是复式记帐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的 经济业务,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又必然要引起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但是不论怎样增减变化,都不会破坏 上列平衡公式。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企业199×年6月1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 益的数额如图表2-1所示 图表2-1 单位:元 资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现金 2,000短期借款 36,000 银行存款 50,000应付票据 4,000 应收票据 60,000应付帐款 52,000 应收帐款 30,000实收资本 300,000 原材料 100,000盈余公积 固定资产 250,000本年利润 22,000 资产总计 492,000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492,00
入 减 除 费 用 后 的 差 额 , 而 利 润 的 增 加 总 是 要 表 现 为 资 产 的 增 加 或 者 负 债 的 减 少 , 也 就 是 表 现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增 加 。 因 此 上 列 公 式 不 仅 反 映 了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 而 且 也 反 映 了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增 减 的 结 果 。 由 于 上 列 公 式 全 面 地 反 映 了 各 项 会 计 要 素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被 人 们 视 为 会 计 核 算 中 一 个 最 基 本 的 公 式 , 是 复 式 记 帐 法 赖 以 建 立 的 基 础 。 在 一 个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 必 然 要 发 生 各 种 各 样 的 经 济 业 务 ,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又 必 然 要 引 起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增 减 变 化 。 但 是 不 论 怎 样 增 减 变 化 , 都 不 会 破 坏 上 列 平 衡 公 式 。 现 举 例 说 明 如 下 : 假 定 某 企 业 1 9 9 × 年 6 月 1 日 的 资 产 、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数 额 如 图 表 2 - 1 所 示 : 图 表 2 - 1 单 位 : 元 资 产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现 金 2 , 0 0 0 短 期 借 款 3 6 , 0 0 0 银 行 存 款 5 0 , 0 0 0 应 付 票 据 3 4 , 0 0 0 应 收 票 据 6 0 , 0 0 0 应 付 帐 款 5 2 , 0 0 0 应 收 帐 款 3 0 , 0 0 0 实 收 资 本 3 0 0 , 0 0 0 原 材 料 1 0 0 , 0 0 0 盈 余 公 积 4 8 , 0 0 0 固 定 资 产 2 5 0 , 0 0 0 本 年 利 润 2 2 , 0 0 0 资 产 总 计 4 9 2 , 0 0 0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4 9 2 , 0 0 0 会 计 学 原 理 ( 新 编 )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