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报告 第五节重要事项 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章程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即:公司在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50%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经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最近一次公司分红政策在章程中的修订日期为2013年3月12日 在上述基础上,为让全体股东更好地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经综合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 展目标、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后,公司决定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在当年盈利及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70%且 每股派息不低于0.1元人民币 (二)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分红年度合并占合并报表中 分红每10股送每10股派每10股转/现金分红的报表中归属于归属于上市公 年度 红股数息数(元) 数额 上市公司普通司普通股股东 (股) (含税)|增数(股 (含税)股股东的净利的净利润的比 2018年 000 1.0 01.569809361096.532090 2017年 1.0 01,520.0383441,724.550950 88.14 2016年 04408111988.814290.897 50.0l (三)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 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口适用√不适用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如未能 承诺时是否|是否|及时履如末能 承诸背景承诺承诺 承诺 间及期有履及时/行应说及时履 内容 期严格明未完|行应说 限 限履行|的具体步计划 与首次公解决同华能|华能开发处置电厂时,本公司在是否购置方该承诺长否是 开发行相业竞争国际面具有优先选择权:在开发30万千瓦以上的期有效并 正在履行 36/295
2018 年年度报告 36 / 295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章程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即:公司在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50%。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经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最近一次公司分红政策在章程中的修订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12 日。 在上述基础上,为让全体股东更好地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经综合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 展目标、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后,公司决定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在当年盈利及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70%且 每股派息不低于 0.1 元人民币。 (二) 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红 年度 每 10 股送 红股数 (股) 每 10 股派 息数(元) (含税) 每 10 股转 增数(股) 现金分红的 数额 (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 润 占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的比 率(%) 2018 年 0 1.0 0 1,569,809,336 1,096,532,090 —— 2017 年 0 1.0 0 1,520,038,344 1,724,550,950 88.14 2016 年 0 2.9 0 4,408,111,198 8,814,290,887 50.01 (三) 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 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 √不适用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 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 间及期 限 是否 有履 行期 限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未完 成履行 的具体 原因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解决同 业竞争 华能 国际 华能开发处置电厂时,本公司在是否购置方 面具有优先选择权;在开发 30 万千瓦以上的 该承诺长 期有效并 正在履行 否 是 - -
2018年年度报告 关的承诺 电力燃煤电厂时,公司在相关重组协议的条款及 开发条件下为唯一开发人:对于30万千瓦以下或 公司其他电厂,除非公司书面表示无意对其进行 开发,否则开发权应属于公司;华能开发同 时表示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力开发业务方 面,不会与公司进行竞争 解决同|中国华能集团在转让其电力资产、权益以及开发该承诺否是 与再融资业竞争华能电力项目时,公司具有优先选择权 长期有 相关的承 集团 效并正 在履行 公司 解决同「中国为支持华能国际业务发展,华能集团在华能承诺时是是 业竞争华能国际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时均就避免同业竞间:其中 集团|争做出过承诺。就华能国际于2010年进行的第1点 有限非公开发行,华能集团于2010年9月17日和第4 公司出具了《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点是长 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期承诺 事项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目前正 为进一步明确履约内容,结合《上市公司监在履行 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中:第2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点和第3 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2014年6月28日点是有 华能集团对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善规范期限有 如下:1.将华能国际作为华能集团常规能源条件的 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2对于华能集团承诺,目 位于山东省的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团前已履 其他承诺 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盈利能行完毕 力改善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 权权属清晰,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 股收益,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参股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 华能国际。华能集团在山东省开发、收购、 投资新的常规能源项目时,华能国际具有优 先选择权;3.对于华能集团在其他省级行政 区域内的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 团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符合 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权权属清晰, 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股收益,无重 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股 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华能国际,以 支持华能国际的持续稳定发展;4.华能集团 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发 展的各项承诺。 (二)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口已达到口未达到√不适用 37/295
2018 年年度报告 37 / 295 关的承诺 电力 开发 公司 燃煤电厂时,公司在相关重组协议的条款及 条件下为唯一开发人;对于 30 万千瓦以下或 其他电厂,除非公司书面表示无意对其进行 开发,否则开发权应属于公司;华能开发同 时表示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力开发业务方 面,不会与公司进行竞争。 中。 与再融资 相关的承 诺 解决同 业竞争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 华能集团在转让其电力资产、权益以及开发 电力项目时,公司具有优先选择权。 该承诺 长期有 效并正 在履行 中。 否 是 - - 其他承诺 解决同 业竞争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 为支持华能国际业务发展,华能集团在华能 国际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时均就避免同业竞 争做出过承诺。就华能国际于 2010 年进行的 非公开发行,华能集团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 出具了《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 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 事项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进一步明确履约内容,结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2014 年 6 月 28 日 华能集团对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善规范 如下:1.将华能国际作为华能集团常规能源 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2.对于华能集团 位于山东省的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团 承诺在 2016 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盈利能 力改善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 权权属清晰,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 股收益,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参股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 华能国际。华能集团在山东省开发、收购、 投资新的常规能源项目时,华能国际具有优 先选择权;3.对于华能集团在其他省级行政 区域内的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 团承诺在 2016 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符合 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权权属清晰, 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股收益,无重 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股 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华能国际,以 支持华能国际的持续稳定发展;4.华能集团 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发 展的各项承诺。 承诺时 间:其中 第 1 点 和第 4 点是长 期承诺, 目前正 在履行 中;第 2 点和第 3 点是有 期限有 条件的 承诺,目 前已履 行完毕。 是 是 - - (二)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已达到 □未达到 √不适用
2018年年度报告 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及2016年11月30日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 议,同意本公司以1,511,382.58万元人民币受让华能集团持有的山东发电80%的权益、吉林发电 100%的权益、黑龙江发电100%的权益、河南中原燃气90%的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华能集团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鉴于在本次交易的评估过程中对华能集团山东发电下属华能莱芜发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发电”)、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发电”)、华能济 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发电”)、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热电”) 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发电”)采取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果超过账面值100%,华 能集团承诺各盈利预测公司在补偿期间2017年至2019年每年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当年年末 累积盈利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盈利预测公司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亏损数)(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 润数差异总计为992亿元人民币。由于盈利预测公司2017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少于预测净利润 数,华能集团需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条款及利润补偿公式向华能国际补偿人民币6.15亿元 人民币。华能国际已于2018年4月收到华能集团支付的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款。至此,华能集团的 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预计2018年和2019年华能集团共应向本公司补偿约人民币991亿元 人民币,其中,2018年的实际应补偿额约人民币551亿元人民币,2019年预计应补偿额约人民 币440亿元人民币,未来将根据上述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三)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口适用√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1.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 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 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的主要影响 38/295
2018 年年度报告 38 / 295 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及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 议,同意本公司以 1,511,382.58 万元人民币受让华能集团持有的山东发电 80%的权益、吉林发电 100%的权益、黑龙江发电 100%的权益、河南中原燃气 90%的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华能集团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签订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鉴于在本次交易的评估过程中对华能集团山东发电下属华能莱芜发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发电”)、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发电”)、华能济 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发电”)、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热电”)、 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发电”)采取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果超过账面值 100%,华 能集团承诺各盈利预测公司在补偿期间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当年年末 累积盈利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盈利预测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亏损数)(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 润数差异总计为 9.92 亿元人民币。由于盈利预测公司 2017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少于预测净利润 数,华能集团需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条款及利润补偿公式向华能国际补偿人民币 6.15 亿元 人民币。华能国际已于 2018 年 4 月收到华能集团支付的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款。至此,华能集团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预计 2018 年和 2019 年华能集团共应向本公司补偿约人民币 9.91 亿元 人民币,其中,2018 年的实际应补偿额约人民币 5.51 亿元人民币,2019 年预计应补偿额约人民 币 4.40 亿元人民币,未来将根据上述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三)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及 2018 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修订)》(“新收入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 9-12 号”) -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 关内容进行调整。 2. 变更的主要影响
2018年年度报告 (1)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完工百分 比法进行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 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 的款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 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假定客 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 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 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可变对价的计 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 等)、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年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 资产的信息等。 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入主要为售电、售热及销售其他商品取得的收入,且超过95%的 收入来源于与客户签订的核定价格的售电、售热合同,收入仍于向客户交付时点确认。采用 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财务报表列报(五、33)以外无重大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 值》以及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原金融 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 39/295
2018 年年度报告 39 / 295 (1) 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完工百分 比法进行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 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 的款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 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假定客 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 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 策。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 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可变对价的计 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 等)、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 (本年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 资产的信息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收入来源及客户合约流程进行复核以评估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 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入主要为售电、售热及销售其他商品取得的收入,且超过 95%的 收入来源于与客户签订的核定价格的售电、售热合同,收入仍于向客户交付时点确认。采用 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财务报表列报(五、33)以外无重大影响。 (2) 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 值》以及财政部于 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原金融 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
2018年年度报告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 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018年1月1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ˆ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 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及其 子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下列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合同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租赁应收款 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采用了新套期会计,新套期会计采用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原有的套期关系在新套期会计下仍持续有效,新套期会计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形外,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 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8年 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年初其他综合收益(附注五、33及附注七 48)。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3)解释第9-12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解释第9-12号有关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 政策进行了调整 采用解释第9-12号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财务报表列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采 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8 年年度报告 40 / 295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 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2018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 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及其 子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下列项目: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合同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 租赁应收款; - 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采用了新套期会计,新套期会计采用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原有的套期关系在新套期会计下仍持续有效,新套期会计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形外,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 量 (含减值) 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 (即 2018 年 1 月 1 日) 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8 年年初其他综合收益(附注五、33 及附注七、 48)。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3) 解释第 9-12 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解释第 9-12 号有关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 政策进行了调整。 采用解释第 9-12 号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 财务报表列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并采 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