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问题研究模式 一-一以司法论题中心的转向研究为例 通过实证的问题引出 以农民工为例,这是一个很有独特性的群体,虽然因结构复杂还不能说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但他们是从村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阶层。他们有着与其他阶层不同的特殊利益,对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很大影响。但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在城市内部的复制产生了许多针对农民工 的歧视性制度安排,社会流动形成惰距,加上现有制度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处理机制较为狭窄 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不断侵蚀、剥夺而难以真正享有。有鉴于此,基于 保护农民工权益之宗旨,司法往往作出倾向于他们的规定或解释: 一、有关“施工合同相对性”的解释 在农民工大量就业的建筑业,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还 拿不到工资。 此类案件审理中: (1)从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 人主张权利。 (2)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 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又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工程款, 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针对农民工催讨工资的案件,许多法院认为: (1)此类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易受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相对一方往往凭借 优势地位制造权利不平等,不仅加深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挤出效应”,而且生成了群体、阶层之间的 高度紧张和冲突。 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另辟蹊径,提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乃至没有 资质的挂靠承包,都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实际施工人的履行行为已物 化于建设工程中,无法予以返还。此时,合同一方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固然有返还义务,同时实际 施工人履行行为的最终受益人即发包人也有返还义务,因此,应当由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折 价予以补偿。也就是,允许实际施工人从债权请求权的角度,将发包人、转包人、承包人列为共同债 务人。 合同无效后,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地丧失其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此时的 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性质的物权请求权。而在原物已无法返还的场合,就转变为不当得利的返 还,所谓“返还财产”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因此,这种折价补偿并非合同上的责任,而是对发包人没 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取得实际施工人工作成果的补偿,其实质是一种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1 法社会学的问题研究模式 ----以司法论题中心的转向研究为例 一、 通过实证的问题引出 以农民工为例,这是一个很有独特性的群体,虽然因结构复杂还不能说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但他们是从村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阶层。他们有着与其他阶层不同的特殊利益,对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很大影响。但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在城市内部的复制产生了许多针对农民工 的歧视性制度安排,社会流动形成惰距,加上现有制度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处理机制较为狭窄 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不断侵蚀、剥夺而难以真正享有。有鉴于此,基于 保护农民工权益之宗旨,司法往往作出倾向于他们的规定或解释: 一、有关“施工合同相对性”的解释 在农民工大量就业的建筑业,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还 拿不到工资。 此类案件审理中: (1)从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 人主张权利。 (2)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 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又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工程款, 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针对农民工催讨工资的案件,许多法院认为: (1)此类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易受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相对一方往往凭借 优势地位制造权利不平等,不仅加深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挤出效应”,而且生成了群体、阶层之间的 高度紧张和冲突。 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另辟蹊径,提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乃至没有 资质的挂靠承包,都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实际施工人的履行行为已物 化于建设工程中,无法予以返还。此时,合同一方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固然有返还义务,同时实际 施工人履行行为的最终受益人即发包人也有返还义务,因此,应当由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折 价予以补偿。也就是,允许实际施工人从债权请求权的角度,将发包人、转包人、承包人列为共同债 务人。 合同无效后,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地丧失其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此时的 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性质的物权请求权。而在原物已无法返还的场合,就转变为不当得利的返 还,所谓“返还财产”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因此,这种折价补偿并非合同上的责任,而是对发包人没 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取得实际施工人工作成果的补偿,其实质是一种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后来,最高法院推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明确规定农民工追薪可起诉未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程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 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有关“农民工工资欠条性质”的解释 就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案件,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就应当仲裁前置,走“一裁两 审”的法律程序。 而不少法院为尽快实现农民工权益,将案由从劳动争议纠纷改变为一般债务纠纷,认为如果该欠 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可以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 来否定“欠条”的性质。所以,此类单纯的工资欠条纠纷往往被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普通民事纠纷受 理。 这一实践做法后来也得到了正式制度的认可。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应当说,面对中国社会结构趋于群体化、阶层化的深刻变化,司法运作往往体现一些为一种合理 安排不同群体、阶层利益乃至彰显司法民生的法政策符号,甚或被作为司法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 的制度构建创新。 二、社会情势的一般分析 一、社会发展趋势与司法理念转变 1.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其影响力己远远超出设计者的预想,涉及到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 体的特殊利益,它的走向不再完全取决于“某一方面”的主观愿望。与之相观照,当代我国的司法制 度及其运作机制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是追求为所有人提供相同正义,还是针对特殊的利 益群体作出特别的规定。何去何从,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十分 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冲突所呈现的新趋向,司法理念出现了重要转向,产生两个新的论题中心: “司法特殊正义”和“司法运作机制”。 (1)司法特殊正义:要求司法过程中走出传统的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人的“均码正义”,转而关注 特殊群体的“司法特殊正义”: (2)司法运作机制:从现有大规模的静态制度研究转向选择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作为研究 进路,通过在纠纷处理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冲突的深层机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这种司法论题中心的转向,生成了司法判决可接受性、司法多边主义、司法知识竞争、案例指导 运作机制等新的问题意识。 二、司法理念为何需要转变的主要理由 1.发展战略的调整。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我们本来以为可以在经济增长过程 中自然得到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等等,在新一轮的经济
2 后来,最高法院推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 号),明确规定农民工追薪可起诉未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程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 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有关“农民工工资欠条性质”的解释 就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案件,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就应当仲裁前置,走“一裁两 审”的法律程序。 而不少法院为尽快实现农民工权益,将案由从劳动争议纠纷改变为一般债务纠纷,认为如果该欠 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可以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 来否定“欠条”的性质。所以,此类单纯的工资欠条纠纷往往被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普通民事纠纷受 理。 这一实践做法后来也得到了正式制度的认可。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 号)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应当说,面对中国社会结构趋于群体化、阶层化的深刻变化,司法运作往往体现一些为一种合理 安排不同群体、阶层利益乃至彰显司法民生的法政策符号,甚或被作为司法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 的制度构建创新。 二、社会情势的一般分析 一、社会发展趋势与司法理念转变 1.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其影响力已远远超出设计者的预想,涉及到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 体的特殊利益,它的走向不再完全取决于“某一方面”的主观愿望。与之相观照,当代我国的司法制 度及其运作机制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是追求为所有人提供相同正义,还是针对特殊的利 益群体作出特别的规定。何去何从,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十分 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冲突所呈现的新趋向,司法理念出现了重要转向,产生两个新的论题中心: “司法特殊正义”和“司法运作机制”。 (1) 司法特殊正义:要求司法过程中走出传统的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人的“均码正义”,转而关注 特殊群体的“司法特殊正义”; (2) 司法运作机制:从现有大规模的静态制度研究转向选择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作为研究 进路,通过在纠纷处理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冲突的深层机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这种司法论题中心的转向,生成了司法判决可接受性、司法多边主义、司法知识竞争、案例指导 运作机制等新的问题意识。 二、司法理念为何需要转变的主要理由 1. 发展战略的调整。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我们本来以为可以在经济增长过程 中自然得到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等等,在新一轮的经济
增长中反而进一步加剧,以致于严重威胁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如何尽快解决好市场本身不能解 决的各种社会发展问题,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正是基于 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社会发展”正式作为今后中国的四大发展战略之一。 2.新型社会冲突的出现。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新趋向,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冲 突。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构成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由于多种经 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个体之间收入差 距的扩大,不可避免地催化和生成了边界较为清晰的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当前矛盾相对集中 的就业安全、贫富差距和社会保障这三个新的社会风险威胁,都与这种阶层分化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出 现紧密相关,进而引发了较多的社会冲突。 3.社会冲突激化的可能。2002年全国居民社会观念调查显示,在对现在各个阶层之间存在利益 冲突程度的判断中,有95.3%的人认为各个阶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突,而认为冲突程度较为严重 的人已经高达32.5%:对各个阶层之间冲突将来激化可能性的判断中,大约有80%多一点人认为,未来 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不同程度地激化,其中有57.9%的人认为将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有很大可能激 化。也就是说,阶层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在当代中国正在趋于显性化。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预期,因 为人们不仅现在对社会冲突感受强烈,而且认为这种冲突关系会在未来持续存在。 不同的人,将自己标定在不同的认同阶层,会在这个阶层所面临的冲突结果中思考被设定的命运, 并通过这种未来命运的预期表达他们对当前社会制度安排的意见。一个人拥护抑或反对某种制度安排, 取决于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损害了他们的收益,或者是否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所以,为了达到稳定的 目的,包括司法在内的现有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应当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不同心 理状态,防止判断、分析和具体操作的过程出现重大偏差。 4.解决认同危机的需要。当然,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阶层分化并不一定就会形成严重 影响社会稳定或否定现行制度的社会冲突。在冲突社会学家科塞看来,产生社会冲突的缘由主要归因 为两类:其一是“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其二是“非物质性原因”(即主 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差异所导致的冲突)。①比如,雇员阶层为提高工资而举行的游行示威 活动,属于物质性冲突,一般来说,物质性冲突对于改善社会制度是有好处的,它不会威胁到这个社 会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可是,非物质性冲突却不同,如果某个阶层对这个社会存在 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这个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产生动 摇,那么就会威胁到这个社会的“生存”。因为要以一种新的合法性去代替原有的不被人们认同的“合 法性”,要以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去代替既有的制度框架,就必然会在短期内引发某种程度的动荡。所以, 对于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研究,就有非比寻常的现实意义。 那么,从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分析进路出发,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呢? 与韦伯一样,科塞强调,现存不平等的分配体系所具合法性的消解是引发冲突的关键诱导因素。对于 合法性消解的诠释,科塞着重指出,面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首先在心理上、情感上被唤起, ①[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重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3
3 增长中反而进一步加剧,以致于严重威胁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如何尽快解决好市场本身不能解 决的各种社会发展问题,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正是基于 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社会发展”正式作为今后中国的四大发展战略之一。 2. 新型社会冲突的出现。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新趋向,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冲 突。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构成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由于多种经 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个体之间收入差 距的扩大,不可避免地催化和生成了边界较为清晰的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当前矛盾相对集中 的就业安全、贫富差距和社会保障这三个新的社会风险威胁,都与这种阶层分化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出 现紧密相关,进而引发了较多的社会冲突。 3. 社会冲突激化的可能。2002 年全国居民社会观念调查显示,在对现在各个阶层之间存在利益 冲突程度的判断中,有 95.3%的人认为各个阶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突,而认为冲突程度较为严重 的人已经高达 32.5%;对各个阶层之间冲突将来激化可能性的判断中,大约有 80%多一点人认为,未来 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不同程度地激化,其中有 57.9%的人认为将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有很大可能激 化。也就是说,阶层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在当代中国正在趋于显性化。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预期,因 为人们不仅现在对社会冲突感受强烈,而且认为这种冲突关系会在未来持续存在。 不同的人,将自己标定在不同的认同阶层,会在这个阶层所面临的冲突结果中思考被设定的命运, 并通过这种未来命运的预期表达他们对当前社会制度安排的意见。一个人拥护抑或反对某种制度安排, 取决于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损害了他们的收益,或者是否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所以,为了达到稳定的 目的,包括司法在内的现有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应当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不同心 理状态,防止判断、分析和具体操作的过程出现重大偏差。 4. 解决认同危机的需要。当然,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阶层分化并不一定就会形成严重 影响社会稳定或否定现行制度的社会冲突。在冲突社会学家科塞看来,产生社会冲突的缘由主要归因 为两类:其一是“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其二是“非物质性原因”(即主 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差异所导致的冲突)。 ①比如,雇员阶层为提高工资而举行的游行示威 活动,属于物质性冲突,一般来说,物质性冲突对于改善社会制度是有好处的,它不会威胁到这个社 会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可是,非物质性冲突却不同,如果某个阶层对这个社会存在 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这个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产生动 摇,那么就会威胁到这个社会的“生存”。因为要以一种新的合法性去代替原有的不被人们认同的“合 法性”,要以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去代替既有的制度框架,就必然会在短期内引发某种程度的动荡。所以, 对于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取向研究,就有非比寻常的现实意义。 那么,从主要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价值分析进路出发,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呢? 与韦伯一样,科塞强调,现存不平等的分配体系所具合法性的消解是引发冲突的关键诱导因素。对于 合法性消解的诠释,科塞着重指出,面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首先在心理上、情感上被唤起, ① [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重庆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2 页
从质疑分配不均是否合理迅速发展到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由是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日益增 强,当疏导不满的渠道不存在时,就有可能引发冲突。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有关社会冲突的实证研究结论支持,例如,并不是那些“绝对贫困”的人更 具有社会冲突意识,而是“迅速致贫”的那部分人趋于对社会冲突的严重程度作出较高评价:并不是 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超过了4.0的国际警戒线,就必定会发生社会动荡,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 城市和乡村的基尼系数都低于4.0,人们在各自的城市或乡村领域内还未明显感到强烈的不公平感,所 以没有引发动荡。这些成果进一步验证了科塞的理论假设,我们由此可以认定,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 运作机制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是引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所在。 三、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一-一一“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 一、新论题中心的引出 1.常态司法。作为引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是人们对社会的主要制度 及其运作机制的主观感受。如果某种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能够周全到至少是主要阶层的利益,人们依据 对社会总体性的公平认同,一般不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也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 冲突。这种状态一向被作为我国所有的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基础性现实,尤其在司法领域,习惯于把 “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作为常态。其间,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适用划一的规则,从而形成一种 “常态司法”。 2.常态司法的困境。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化,阶层划分趋向多元、精细化,出现了复杂多样的 不同利益群体,社会冲突也渐次多样化。 (1)从历时而言,相对于大多数阶层在转型前的既得利益,改革给他们带来新的、更多的现实 利益,可就共时来说,不同阶层之间总是相互攀比,都感到自己得益较少、最吃亏,不同的阶层总是 用自己的“吃亏点”来比别人的“得益点”,结果越比越失望(如公职人员)。 (2)处于较低阶层的人们受到掌握“总体性资本”的精英阶层挤压,在社会身份认同上产生了 “断裂”,造成很多人对阶层的自我认同,明显低于客观上他们所属的阶层(如国企职工)。正是类似 于这些共时性的对比、身份认同的“断裂”等原因,逐渐生成和积累了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3)还有一些特殊的“利益落空群体”(比如失业者、农民工、游民等等),他们亲身感受到悬 殊的贫富差距,更加容易对现实社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3。问题的社会解决。可见,社会转型带来了关注焦点问题的转变,社会冲突不再像过去那样总是 循沿主要的阶层关系展开,而是在更为复杂、细化的各个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过去被忽略的层面 爆发,这种变化被称之为“碎片化”(fragmentation)。碎片化的基本含义,就是各个领域的行为策略 和基本态度,不再是按照传统的社会关系划分,而是根据具体的焦点问题产生不同的分野。 4.问题的司法(法社会学)解决。同样,伴随着这些现实发生的深刻变化,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 其运作机制,己经开始了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所着力提倡的那种从“法政策学”出发的论题中心转向
4 从质疑分配不均是否合理迅速发展到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由是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日益增 强,当疏导不满的渠道不存在时,就有可能引发冲突。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有关社会冲突的实证研究结论支持,例如,并不是那些“绝对贫困”的人更 具有社会冲突意识,而是“迅速致贫”的那部分人趋于对社会冲突的严重程度作出较高评价;并不是 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超过了 4.0 的国际警戒线,就必定会发生社会动荡,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 城市和乡村的基尼系数都低于 4.0,人们在各自的城市或乡村领域内还未明显感到强烈的不公平感,所 以没有引发动荡。这些成果进一步验证了科塞的理论假设,我们由此可以认定,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 运作机制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是引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所在。 三、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一----“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 一、新论题中心的引出 1. 常态司法。作为引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是人们对社会的主要制度 及其运作机制的主观感受。如果某种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能够周全到至少是主.要.阶层的利益,人们依据 对社会总体性的公平认同,一般不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也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 冲突。这种状态一向被作为我国所有的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基础性现实,尤其在司法领域,习惯于把 “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作为常态。其间,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适用划一的规则,从而形成一种 “常态司法”。 2. 常态司法的困境。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化,阶层划分趋向多元、精细化,出现了复杂多样的 不同利益群体,社会冲突也渐次多样化。 (1) 从历时而言,相对于大多数阶层在转型前的既得利益,改革给他们带来新的、更多的现实 利益,可就共时来说,不同阶层之间总是相互攀比,都感到自己得益较少、最吃亏,不同的阶层总是 用自己的“吃亏点”来比别人的“得益点”,结果越比越失望(如公职人员)。 (2) 处于较低阶层的人们受到掌握“总体性资本”的精英阶层挤压,在社会身份认同上产生了 “断裂”,造成很多人对阶层的自我认同,明显低于客观上他们所属的阶层(如国企职工)。正是类似 于这些共时性的对比、身份认同的“断裂”等原因,逐渐生成和积累了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3) 还有一些特殊的“利益落空群体”(比如失业者、农民工、游民等等),他们亲身感受到悬 殊的贫富差距,更加容易对现实社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3. 问题的社会解决。可见,社会转型带来了关注焦点问题的转变,社会冲突不再像过去那样总是 循沿主要的阶层关系展开,而是在更为复杂、细化的各个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过去被忽略的层面 爆发,这种变化被称之为“碎片化”(fragmentation)。碎片化的基本含义,就是各个领域的行为策略 和基本态度,不再是按照传统的社会关系划分,而是根据具体的焦点问题产生不同的分野。 4. 问题的司法(法社会学)解决。同样,伴随着这些现实发生的深刻变化,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 其运作机制,已经开始了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所着力提倡的那种从“法政策学”出发的论题中心转向
也就是并非完全简单地依据符合主要阶层利益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纷争,而是更多考虑关乎更 多数人利害的、现在和将来的政策性的、公共性的问题。这种论题中心转向最为显著地体现在:司法 正义的分配,开始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到特殊群 体的个别化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 二、什么是“特殊正义” 1.均码正义。所谓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 式”。司法机关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2.均码正义的困境。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 有时是简陋的正义。于是,司法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 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是说 现有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都存在问题,而至少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3.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 种程度上己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 作为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 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 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 显司法的人文关怀。(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 细、更为广泛的层面,例如,从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分配,保 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四、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二-一一“司法运作机制”何以成为论题中心 一、为何转向司法运作机制 经由“法政策学”兴起的“司法特殊主义”论题中心的转向,宏大叙事式地确立了将法律施行对 象的社会变迁现实纳入视野,进而探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联。然而,如果能够更为彻底地完成 “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就必须突破原来那种“对司法制度的静态描述”,从“对纠纷处理 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社会冲突的深层机理,“司法运作机制”由此成为论题中心。 二、一个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实例说明 以行政纠纷解决的司法运作机制为例。长期以来,对于解决行政纠纷的研究,通常都是从“制度 解释学”的角度将研究焦点集中于行政判决。这种进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有待作出改变,转而给予 行政诉讼的动态运作机制以足够的关注
5 也就是并非完全简单地依据符合主要阶层利益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纷争,而是更多考虑关乎更 多数人利害的、现在和将来的政策性的、公共性的问题。这种论题中心转向最为显著地体现在:司法 正义的分配,开始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到特殊群 体的个别化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 二、什么是“特殊正义” 1. 均码正义。所谓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 式”。司法机关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2. 均码正义的困境。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 有时是简陋的正义。于是,司法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 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是说 现有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都存在问题,而至少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3. 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 种程度上已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 作为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 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 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 显司法的人文关怀。(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 “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 细、更为广泛的层面,例如,从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分配,保 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四、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二----“司法运作机制”何以成为论题中心 一、为何转向司法运作机制 经由“法政策学”兴起的“司法特殊主义”论题中心的转向,宏大叙事式地确立了将法律施行对 象的社会变迁现实纳入视野,进而探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联。然而,如果能够更为彻底地完成 “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就必须突破原来那种“对司法制度的静态描述”,从“对纠纷处理 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社会冲突的深层机理,“司法运作机制”由此成为论题中心。 二、一个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实例说明 以行政纠纷解决的司法运作机制为例。长期以来,对于解决行政纠纷的研究,通常都是从“制度 解释学”的角度将研究焦点集中于行政判决。这种进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有待作出改变,转而给予 行政诉讼的动态运作机制以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