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3.4.2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 axletrailer 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铰接列车articulatedvehicle半挂汽车列车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3.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roadtransportationvehiclefordangerousgoods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3.6摩托车motorcycleandmoped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廊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3.6.1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3.6.1.1两轮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withtwowheels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3.6.1.2边三轮摩托车motorcyclewithsidecar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3.6.1.3正三轮摩托车rightthree-wheeledmotorcycle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二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7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撞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撞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全挂汽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幸的组合. 3.4.3 3.5 3.6 镀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 kg 、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GB 7258-2017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 kg 、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 陆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 km/h ,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 mL ,或如 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 托车。 3.6. 1. 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 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回 3.6. 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 7
GB7258—2017a)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b)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3.6.2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一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一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3.6.2.1两轮轻便摩托车mopedwithtwowheels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3.6.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rightthree-wheeledmoped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3.7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8轮式专用机械车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s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3.9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dvehicle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4整车4.1整车标志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算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8
GB 7258-2017 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 名乘员 (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 人(包括驾 驶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 km/h 的摩托车,且 一一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 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kWo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 I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3.7 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 输机组。 3.8 '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太于 20 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 机,和最高设计牢速不大于 40 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 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团 轮式专用机械牢 wh 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 es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 km/h 的轮式机械,如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牢 special-sized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 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整幸 4.1 整车标志 4. 1. 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 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 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 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 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 名称。 8
GB7258—2017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最大充许总质量(以下载客汽车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外)、整车载货汽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充许牵引质量(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轮式专用机械车车速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拉机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席特型机动车尺寸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b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车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军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4.1.3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9
GB 7258-2017 各类机动车产晶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载客汽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太净功率/转速、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 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汽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太净功率/转速、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外)、整车 载货汽车 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元牵引功能的货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 、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 车速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拉机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 尺寸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 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幸),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 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 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 允许牵引质量. 总质量小于 12 000 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车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 设计静载荷。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恬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寇功率、额定电压,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 应至少 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 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 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陆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军及所有牵引杆挂幸,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 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 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 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 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 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 〈前〉方观察时打~J 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 9
GB72582017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学母和数字的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或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学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缆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缩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4.1.5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复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4.1.6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4.1.7除按照4.1.2、4.1.3、4.1.5、4.1.6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4.1.8除按照4.1.2、4,1.3、4.1.5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首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4.1.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10
GB 7258-2017 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幸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 对于 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 7.0 mm 、深度应大于 或等于 0.3 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500 kg 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子或等于 0.2 mm),但摩 托车字高应大于或等于 5.0 mm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0.2 mm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0.3 mmo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 200 mm ,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 外)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 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元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 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 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 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元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 满足要求。 对摩托车,打刻的幸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幸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 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 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 打刻) ,J!a1J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 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 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载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 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 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 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4.1.6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500 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 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 4.1.2 ,4.1. 3 ,4.1. 5 ,4.1.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 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但如制 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 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 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 除按照 4.1.2 4.1.3 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 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 000 陆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 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 度和总长度应符合 4.1.3 的规定 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 距离应小于或等于 000 mm ,若打刻在左、右两j!!JJ 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 应符合 GB 20300 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