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①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 《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 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 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 起点”。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 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 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 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论、占 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论或占卜高明, 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 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 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 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 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 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这样 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 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 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 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 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 片面地以谘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 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 《黑格尔法晢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国 家 的 本 性 , 而 是 国 家 适 应 于 现 成 的 思 想 。 ” ① 这 就 是 反 对 黑 格 尔 把 《 法 哲 学 》 作 为 逻 辑 学 的 应 用 和 体 现 。 黑 格 尔 关 于 王 权 的 理 论 完 全 是 “ 朕 即 国 家 ” 说 的 逻 辑 的 加 工 。 他 认 为 王 权 是 “ 意 志 最 后 决 断 的 主 观 性 的 权 力 ” , 王 权 “ 把 被 区 分 出 来 的 各 种 权 力 集 中 于 统 一 的 个 人 , 因 而 它 就 是 整 体 即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顶 峰 和 起 点 ” 。 王 权 因 而 成 为 黑 格 尔 设 计 的 政 治 制 度 中 的 主 要 环 节 。 他 强 调 王 权 作 最 后 决 断 的 主 观 性 , 这 显 然 以 从 主 观 出 发 的 唯 心 主 义 为 基 础 的 。 他 看 不 到 人 民 的 意 志 、 群 众 的 意 志 , 也 看 不 见 时 代 历 史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 , 只 好 满 足 于 把 国 家 大 事 的 最 后 裁 决 , 寄 托 在 君 主 个 人 意 志 的 主 观 性 上 。 他 说 , 古 代 决 定 国 家 大 事 , 常 常 采 取 求 神 论 、 占 卜 的 办 法 , 这 是 缺 乏 主 观 性 的 , 因 此 王 权 的 决 断 就 比 神 论 或 占 卜 高 明 , 因 为 它 有 了 能 体 现 现 代 精 神 的 “ 主 观 性 ” 。 所 以 他 认 为 君 主 的 决 断 是 最 高 的 , 最 后 的 , 是 “ 没 有 根 据 的 ” , 这 就 是 说 , 他 不 提 供 理 由 和 论 证 的 。 在 这 里 , 我 们 看 见 黑 格 尔 理 性 主 义 的 法 哲 学 体 系 , 却 以 一 个 非 理 性 的 、 无 根 据 的 王 权 的 主 观 性 为 根 本 。 他 认 为 国 家 的 大 臣 或 谘 议 机 关 应 该 提 供 材 料 、 提 供 意 见 , 展 开 辩 论 , 为 了 使 辩 论 不 致 相 持 不 下 , 最 后 由 君 王 作 出 主 观 性 的 最 后 决 断 ( 类 似 封 建 帝 王 的 所 谓 “ 宸 衷 独 断 ” ) , 这 样 廷 争 停 止 , 一 律 服 从 王 权 。 他 所 谓 君 王 的 决 断 并 不 是 基 于 总 结 群 众 的 意 见 , 并 予 提 高 , 而 是 基 于 个 人 独 特 的 武 断 。 最 妙 的 是 , 黑 格 尔 说 , 如 果 君 王 的 决 断 作 错 了 , 君 王 不 负 错 误 的 责 任 , 因 为 “ 只 有 这 些 谘 议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才 应 该 对 此 负 责 , 而 君 主 特 有 的 尊 严 , 即 最 后 决 断 的 主 观 性 , 则 对 政 府 的 行 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 他 为 了 照 顾 君 王 的 面 子 或 尊 严 , 片 面 地 以 谘 议 的 机 关 和 人 员 为 替 罪 的 羔 羊 , 竟 得 出 作 最 后 决 断 的 主 观 性 对 他 的 决 断 不 负 责 任 的 离 奇 结 论 ! 黑 格 尔 主 张 君 主 世 袭 制 , 他 认 为 君 主 世 袭 不 单 是 可 以 “ 预 防 王 位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1 9 ①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2 6 7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 没有根据的直接性”,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他说:“君主选举 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黑格尔特别强调君主有“赦免罪犯的权力”。在宗教上,上帝“可 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而“在尘世中”,“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 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①这足见,他用上帝在宗教中的地 位来比拟君主在政治上的地位,因而赋予政治以马克思所谓“精神的 芳香”’这就是替剥削的统治者擦粉。君主有任免大臣的权力,本来就 是这样的,但是黑格尔为了神秘化君主的这种特权,强调君主最后决 断的主观性,他偏说,“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指国家最高谘议机 关及其成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君主一般都有颁布国家的制度 和法律的权力。然而黑格尔偏要说,“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自在自 为的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②这就把法律制度 放在君主主观任性的基础上 批判黑格尔论王权的章节特别重要,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政治上 的保守主义,尊君思想,也足以表明他的理性主义、泛逻辑主义的体 系原来建筑在非理性的、无根据的、非逻辑的、任性的最后的主观性 之上。谨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说的批评是有教益的。马克思说,在 黑格尔那里“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③又说:“黑格尔力 图在这里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④因为黑 格尔自己也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国家是“神〔上帝)自身在 地上的行进”,很显然,君主就是精神、上帝在地上、在国家中的化身。 ①参看本书第282节 ②参看本书第285节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 ④同上书,第273-274页
出 缺 时 , 发 生 派 系 的 倾 轧 ” , 主 要 的 哲 学 理 由 是 , 由 于 君 主 的 来 源 是 “ 没 有 根 据 的 直 接 性 ” , 是 不 能 用 选 举 的 方 法 产 生 的 。 他 说 : “ 君 主 选 举 制 倒 不 如 说 是 各 种 制 度 中 最 坏 的 一 种 ” 。 黑 格 尔 特 别 强 调 君 主 有 “ 赦 免 罪 犯 的 权 力 ” 。 在 宗 教 上 , 上 帝 “ 可 以 在 精 神 上 化 有 罪 为 无 罪 ” , 而 “ 在 尘 世 中 ” , “ 只 有 这 个 主 宰 一 切 的 权 力 才 有 权 实 现 这 种 化 有 罪 为 无 罪 。 ” ① 这 足 见 , 他 用 上 帝 在 宗 教 中 的 地 位 来 比 拟 君 主 在 政 治 上 的 地 位 , 因 而 赋 予 政 治 以 马 克 思 所 谓 “ 精 神 的 芳 香 ” , 这 就 是 替 剥 削 的 统 治 者 擦 粉 。 君 主 有 任 免 大 臣 的 权 力 , 本 来 就 是 这 样 的 , 但 是 黑 格 尔 为 了 神 秘 化 君 主 的 这 种 特 权 , 强 调 君 主 最 后 决 断 的 主 观 性 , 他 偏 说 , “ 任 免 负 责 这 些 事 务 的 · 人 · 员 〔 指 国 家 最 高 谘 议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 是 君 主 无 限 任 性 的 特 权 ” 。 君 主 一 般 都 有 颁 布 国 家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的 权 力 。 然 而 黑 格 尔 偏 要 说 , “ 国 家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 是 “ 自 在 自 为 的 普 遍 物 ” , “ 从 主 观 方 面 说 , 就 是 · 君 · 主 · 的 · 良 · 心 ” 。 ② 这 就 把 法 律 制 度 放 在 君 主 主 观 任 性 的 基 础 上 。 批 判 黑 格 尔 论 王 权 的 章 节 特 别 重 要 , 因 为 这 不 仅 表 明 了 他 政 治 上 的 保 守 主 义 , 尊 君 思 想 , 也 足 以 表 明 他 的 理 性 主 义 、 泛 逻 辑 主 义 的 体 系 原 来 建 筑 在 非 理 性 的 、 无 根 据 的 、 非 逻 辑 的 、 任 性 的 最 后 的 主 观 性 之 上 。 谨 记 马 克 思 对 于 黑 格 尔 王 权 说 的 批 评 是 有 教 益 的 。 马 克 思 说 , 在 黑 格 尔 那 里 “ 任 性 就 是 王 权 ” 或 “ 王 权 就 是 任 性 ” ; ③ 又 说 : “ 黑 格 尔 力 图 在 这 里 把 君 主 说 成 真 正 的 ‘ 神 人 ’ , 说 成 理 念 的 真 正 化 身 。 ” ④ 因 为 黑 格 尔 自 己 也 说 : “ 国 家 是 在 地 上 的 精 神 ” , 国 家 是 “ 神 〔 上 帝 〕 自 身 在 地 上 的 行 进 ” , 很 显 然 , 君 主 就 是 精 神 、 上 帝 在 地 上 、 在 国 家 中 的 化 身 。 2 0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③ ④ 同 上 书 , 第 2 7 3 — 2 7 4 页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2 6 9 页 。 参 看 本 书 第 2 8 5 节 。 参 看 本 书 第 2 8 2 节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21 王权属于政治制度中单一性环节,而行政权即属于特殊性环节。 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亦即 贯彻和维护己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 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事判权和警察权。” 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 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 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象君主那样),而是依靠“客 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 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 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 不是象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 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 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 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 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 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 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说,不是雇佣 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 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 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②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 ①《黑格尔法晢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②参看本书第294
王 权 属 于 政 治 制 度 中 单 一 性 环 节 , 而 行 政 权 即 属 于 特 殊 性 环 节 。 行 政 权 使 特 殊 从 属 于 普 遍 , 也 就 是 “ 执 行 和 实 施 国 王 的 决 定 ” , 亦 即 “ 贯 彻 和 维 护 已 经 决 定 的 东 西 , 即 现 行 的 法 律 、 制 度 和 公 益 设 施 等 等 ” 。 黑 格 尔 论 行 政 权 的 主 要 之 点 在 于 主 张 “ 行 政 权 包 括 · 审 · 判 权 和 · 警 · 察 权 。 ” 这 一 点 得 到 马 克 思 的 好 评 说 : “ 黑 格 尔 的 独 到 之 处 只 在 于 他 使 行 政 、 警 察 、 审 判 三 权 协 调 一 致 , 而 通 常 总 是 把 行 政 权 和 审 判 权 看 成 对 立 的 东 西 。 ” ① 黑 格 尔 谈 到 国 家 行 政 人 才 的 选 拔 问 题 , 他 认 为 “ 个 人 之 担 任 公 职 , 并 不 由 本 身 的 自 然 人 格 和 出 身 来 决 定 ” ( 象 君 主 那 样 ) , 而 是 依 靠 “ 客 观 因 素 即 知 识 和 才 能 ” 来 决 定 。 这 种 对 有 知 识 和 才 能 之 人 的 选 拔 , 一 方 面 满 足 国 家 对 行 政 人 才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每 个 市 民 都 有 可 能 担 任 公 职 , 献 身 于 国 家 事 务 。 黑 格 尔 承 认 担 任 公 职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才 能 并 不 是 象 在 艺 术 里 那 样 基 于 天 才 , 例 如 一 个 大 艺 术 家 、 演 员 、 歌 手 有 其 独 特 的 天 才 , 他 的 职 务 是 不 能 随 便 代 替 更 换 的 , 而 在 选 拔 公 职 人 才 方 面 黑 格 尔 认 为 则 有 其 主 观 性 与 偶 然 性 的 一 面 , 由 于 有 才 能 、 知 识 的 人 很 多 , 国 家 的 官 职 较 少 , 任 命 选 拔 时 不 可 能 得 到 绝 对 准 确 、 公 平 。 为 了 解 决 争 职 位 问 题 , 黑 格 尔 煞 费 苦 心 又 抬 出 国 王 这 一 “ 做 最 后 决 定 和 主 宰 一 切 的 国 家 权 力 的 特 权 ” 来 解 决 困 难 。 他 最 后 还 是 归 到 君 主 的 主 观 任 性 来 裁 决 , 再 也 找 不 到 其 他 合 理 的 办 法 。 黑 格 尔 强 调 “ 担 任 公 职 不 是 一 种 契 约 关 系 ” 。 也 就 是 说 , 不 是 雇 佣 关 系 , 而 有 其 伦 理 和 精 神 的 意 义 。 因 为 替 公 家 服 务 是 “ 内 在 的 东 西 ” , 是 有 其 “ 自 在 自 为 的 价 值 ” 的 , 或 者 说 是 公 民 自 己 自 由 本 性 的 实 现 , 因 此 它 要 求 个 人 的 献 身 精 神 。 ② 黑 格 尔 谆 谆 谈 到 “ 官 吏 的 态 度 和 教 养 ” , 关 系 到 民 众 对 政 府 满 意 与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2 1 ① ② 参 看 本 书 第 2 9 4 节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2 9 5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否、信任与否,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因此他主张必须 对官吏进行政治教育,这种政治教育可以减轻或抵销技术性的行政工 作之机械性,而引起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公而忘私的习惯和态度。他 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 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 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 机械性部分”。 这些话都表示作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替普鲁士王国教育 公职人员,促其效忠国家。但是这只是替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搽粉。马 克思揭穿得好:事实上刚刚相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 工作’的“机械性’在“抵销’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①我们可 以再引证马克思一句话,作为黑格尔讨论行政权的主要章节的总评 “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这几节大 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法”。②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讨论,包含着他“法哲学”中最保守、最反 动的成分。立法权本应是三权中比较最足以推进民主和改革的因素, 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立法权在给叛乱奠定基础”③。然而黑格尔却以最 保守的态度去处理立法权。马克思说,“正因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 最高的发展,政治国家本身无法掩饰的矛盾才在立法权中表现出 来。”④所以立法权应是揭露国家矛盾的地方,而黑格尔却强调立法权 的中介作用,借以掩饰阶级矛盾。 马克思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0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8页。 ③同上书,第358页。 ④同上书,第360-361
否 、 信 任 与 否 , 以 及 政 府 计 划 的 实 施 或 削 弱 、 破 坏 。 因 此 他 主 张 必 须 对 官 吏 进 行 政 治 教 育 , 这 种 政 治 教 育 可 以 减 轻 或 抵 销 技 术 性 的 行 政 工 作 之 机 械 性 , 而 引 起 公 职 人 员 奉 公 守 法 , 公 而 忘 私 的 习 惯 和 态 度 。 他 说 : “ 为 了 使 大 公 无 私 、 奉 公 守 法 及 温 和 敦 厚 成 为 一 种 · 习 · 惯 , 就 需 要 进 行 直 接 的 · 伦 · 理 · 教 · 育 和 · 思 · 想 · 教 · 育 , 以 便 从 精 神 上 抵 销 因 研 究 本 部 门 行 政 业 务 的 所 谓 科 学 、 掌 握 必 要 的 业 务 技 能 和 进 行 实 际 工 作 等 等 而 造 成 的 机 械 性 部 分 ” 。 这 些 话 都 表 示 作 为 “ 官 方 哲 学 家 ” 的 黑 格 尔 在 替 普 鲁 士 王 国 教 育 公 职 人 员 , 促 其 效 忠 国 家 。 但 是 这 只 是 替 普 鲁 士 的 官 僚 统 治 搽 粉 。 马 克 思 揭 穿 得 好 : 事 实 上 刚 刚 相 反 , “ 正 是 官 僚 的 ‘ 官 场 ’ 知 识 和 ‘ 实 际 工 作 ’ 的 ‘ 机 械 性 ’ 在 ‘ 抵 销 ’ 他 的 ‘ 道 德 和 理 智 的 教 育 ’ 。 ” ① 我 们 可 以 再 引 证 马 克 思 一 句 话 , 作 为 黑 格 尔 讨 论 行 政 权 的 主 要 章 节 的 总 评 : “ 黑 格 尔 关 于 ‘ 行 政 权 ’ 所 讲 的 一 切 都 不 配 称 为 哲 学 的 分 析 。 这 几 节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原 封 不 动 地 载 入 普 鲁 士 法 ” 。 ② 黑 格 尔 关 于 立 法 权 的 讨 论 , 包 含 着 他 “ 法 哲 学 ” 中 最 保 守 、 最 反 动 的 成 分 。 立 法 权 本 应 是 三 权 中 比 较 最 足 以 推 进 民 主 和 改 革 的 因 素 , 诚 如 马 克 思 所 指 出 : “ 立 法 权 在 给 叛 乱 奠 定 基 础 ” ③ 。 然 而 黑 格 尔 却 以 最 保 守 的 态 度 去 处 理 立 法 权 。 马 克 思 说 , “ 正 因 为 国 家 在 立 法 权 中 获 得 了 最 高 的 发 展 , 政 治 国 家 本 身 无 法 掩 饰 的 矛 盾 才 在 立 法 权 中 表 现 出 来 。 ” ④ 所 以 立 法 权 应 是 揭 露 国 家 矛 盾 的 地 方 , 而 黑 格 尔 却 强 调 立 法 权 的 中 介 作 用 , 借 以 掩 饰 阶 级 矛 盾 。 马 克 思 特 别 重 视 立 法 权 , 认 为 “ 国 家 在 立 法 权 中 获 得 了 最 高 的 发 2 2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③ ④ 同 上 书 , 第 3 6 0 — 3 6 1 页 。 同 上 书 , 第 3 5 8 页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2 9 8 页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3 1 0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23 展”,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按照黑格尔 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 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 立法权的前提”。“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 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 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 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一一国 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 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C二)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 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 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 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 选举的偶然性”,可以作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 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 “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 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 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惟听 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 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 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 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
展 ” , 而 黑 格 尔 却 尽 量 贬 低 立 法 权 的 地 位 。 黑 格 尔 把 立 法 权 定 义 为 “ 规 定 和 确 立 普 遍 物 的 权 力 ” 。 按 照 黑 格 尔 自 己 的 逻 辑 来 讲 , 代 表 普 遍 性 的 立 法 权 应 该 较 优 越 于 代 表 单 一 性 和 特 殊 性 的 王 权 与 行 政 权 。 然 而 政 治 上 的 保 守 立 场 却 使 他 处 处 在 贬 低 立 法 权 。 首 先 黑 格 尔 认 为 , “ 立 法 权 本 身 是 国 家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 国 家 制 度 是 立 法 权 的 前 提 ” 。 “ 国 家 制 度 本 身 是 立 法 权 赖 以 建 立 的 、 公 认 的 、 坚 固 的 基 础 , 所 以 它 不 应 当 由 立 法 权 产 生 。 ” 这 样 国 家 制 度 另 有 其 超 立 法 的 独 立 自 存 的 基 础 , 不 是 立 法 权 所 能 过 问 , 反 之 , 立 法 权 必 须 以 国 家 制 度 为 前 提 、 为 基 础 。 这 样 立 法 权 就 被 剥 夺 掉 建 立 国 家 根 本 大 法 — — 国 家 制 度 的 最 本 质 的 任 务 , 因 而 其 地 位 和 权 限 受 到 很 大 的 贬 抑 和 限 制 。 黑 格 尔 所 设 计 的 立 法 权 或 议 会 包 括 三 个 等 级 : ( 一 ) 贵 族 地 主 等 级 , 他 又 叫 做 实 体 性 的 等 级 。 ( 二 ) 普 遍 等 级 , 这 就 是 行 政 官 吏 的 代 表 , 因 为 他 赞 成 英 国 的 制 度 , 主 张 政 府 成 员 、 内 阁 大 臣 同 时 任 国 会 议 员 。 ( 三 ) 私 人 等 级 , 即 工 商 业 的 代 表 。 在 这 三 个 等 级 中 , 他 特 别 重 视 贵 族 地 主 等 级 , 因 为 他 们 参 加 立 法 权 “ 只 是 由 于 他 们 的 · 出 · 生 , 并 非 取 决 于 选 举 的 偶 然 性 ” , 可 以 作 君 王 和 市 民 社 会 的 中 介 。 他 把 贵 族 地 主 等 级 看 成 “ 王 位 和 社 会 的 支 柱 ” 。 行 政 官 吏 等 级 黑 格 尔 认 为 最 “ 精 明 干 练 ” , “ 就 是 不 要 各 等 级 〔 即 是 说 , 不 要 议 会 〕 , 他 们 同 样 · 能 把 事 情 办 得 很 好 。 ” 而 工 商 业 等 级 则 被 他 贬 斥 为 私 人 等 级 , 认 为 “ 它 们 都 是 由 单 一 性 、 私 人 观 点 和 特 殊 利 益 产 生 的 , 所 以 它 们 总 想 利 用 自 己 的 活 动 来 达 到 牺 牲 普 遍 利 益 以 维 护 特 殊 利 益 的 目 的 。 ” 因 此 在 黑 格 尔 的 立 法 权 里 不 惟 听 不 见 工 农 劳 动 人 民 的 呼 声 , 甚 至 连 工 商 业 者 也 没 有 充 分 的 发 言 权 , 这 鲜 明 地 反 映 了 当 时 德 国 资 产 阶 级 的 软 弱 性 。 黑 格 尔 限 制 立 法 权 或 议 会 作 用 的 另 一 个 理 论 , 就 是 他 根 本 反 对 与 政 府 相 对 立 的 党 派 , 他 要 人 民 绝 对 信 任 统 治 阶 级 政 权 , 绝 对 相 信 “ 国 家 权 力 的 其 他 环 节 〔 指 王 权 和 行 政 权 〕 从 来 就 为 国 家 着 想 , 并 献 身 于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