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把良心区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前者只是 主观的普遍性,是“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 者和决定者”,而后者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前 者属于道德范围,后者属于较高的伦理范围。因此真实良心已不复单 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进入伦理范围。把 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优点在于强调良 心不纯是直接的,而有其中介的社会因素 抽象的、形式的良心一方面把主观、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原则另 方面即把自己的任性和特殊情欲当作是有普遍性的东西,这样良心就 会转化为恶。所以他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 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这里他批判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 良心观,但重要的,是要分析出良心的社会和阶级的内容 黑格尔随即谈到善与恶的辩证关系。照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与意 志和知识不可分的东西。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就能自 由作恶。这叫做“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神秘 性”可作唯心意义的“辩证性”了解)。所以他说:“唯有人是善的,只 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他又说,“恶也同善一 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 恶相互依存,有对立同一的辩证关系,这是合理因素。但是只抽象地 在意志中去寻求,而不寻求善与恶的社会历史的根源,这就是从唯心 主义的观点出发,使人模糊善与恶的阶级性 四)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 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这种说法其意思在 于表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均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 体为归宿、为真理。所以他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
黑 格 尔 把 良 心 区 分 为 “ 形 式 的 良 心 ” 与 “ 真 实 的 良 心 ” , 前 者 只 是 主 观 的 普 遍 性 , 是 “ 内 部 的 绝 对 自 我 确 信 , 是 特 殊 性 的 设 定 者 、 规 定 者 和 决 定 者 ” , 而 后 者 则 是 主 观 与 客 观 的 统 一 , 特 殊 与 普 遍 的 统 一 。 前 者 属 于 道 德 范 围 , 后 者 属 于 较 高 的 伦 理 范 围 。 因 此 真 实 良 心 已 不 复 单 纯 是 个 人 主 观 独 自 的 良 心 , 而 是 客 观 精 神 的 体 现 , 已 进 入 伦 理 范 围 。 把 道 德 与 伦 理 严 格 分 开 , 这 是 黑 格 尔 伦 理 思 想 的 特 色 。 优 点 在 于 强 调 良 心 不 纯 是 直 接 的 , 而 有 其 中 介 的 社 会 因 素 。 抽 象 的 、 形 式 的 良 心 一 方 面 把 主 观 、 抽 象 的 普 遍 性 作 为 原 则 另 一 方 面 即 把 自 己 的 任 性 和 特 殊 情 欲 当 作 是 有 普 遍 性 的 东 西 , 这 样 良 心 就 会 转 化 为 恶 。 所 以 他 说 , “ 良 心 如 果 仅 仅 是 形 式 的 主 观 性 , 那 简 直 就 是 处 于 转 向 · 作 · 恶 的 待 发 点 上 的 东 西 ” 。 这 里 他 批 判 了 康 德 的 形 式 主 义 的 良 心 观 , 但 重 要 的 , 是 要 分 析 出 良 心 的 社 会 和 阶 级 的 内 容 。 黑 格 尔 随 即 谈 到 善 与 恶 的 辩 证 关 系 。 照 黑 格 尔 看 来 , 自 由 是 与 意 志 和 知 识 不 可 分 的 东 西 。 人 有 了 自 由 意 志 , 他 能 自 由 为 善 , 也 就 能 自 由 作 恶 。 这 叫 做 “ · 恶 · 的 · 根 · 源 一 般 存 在 于 自 由 的 神 秘 性 中 ” , ( “ 神 秘 性 ” 可 作 唯 心 意 义 的 “ 辩 证 性 ” 了 解 ) 。 所 以 他 说 : “ · 唯 · 有 人 是 善 的 , 只 因 为 他 也 可 能 是 恶 的 。 善 与 恶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 他 又 说 , “ 恶 也 同 善 一 样 , 都 是 导 源 于 意 志 的 , 而 意 志 在 它 的 概 念 中 既 是 善 的 又 是 恶 的 。 ” 善 恶 相 互 依 存 , 有 对 立 同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 这 是 合 理 因 素 。 但 是 只 抽 象 地 在 意 志 中 去 寻 求 , 而 不 寻 求 善 与 恶 的 社 会 历 史 的 根 源 , 这 就 是 从 唯 心 主 义 的 观 点 出 发 , 使 人 模 糊 善 与 恶 的 阶 级 性 。 ( 四 ) 抽 象 的 、 形 式 的 法 是 客 观 的 , 道 德 是 主 观 的 , 只 有 伦 理 才 是 主 观 与 客 观 的 统 一 , 才 是 客 观 精 神 的 真 实 体 现 。 黑 格 尔 这 种 说 法 其 意 思 在 于 表 明 个 人 的 权 利 、 个 人 的 道 德 自 由 , 均 以 社 会 性 的 、 客 观 的 伦 理 实 体 为 归 宿 、 为 真 理 。 所 以 他 说 , “ 善 和 主 观 意 志 的 这 一 具 体 同 一 以 及 两 1 4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者的真理就是伦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 统一就是伦理”。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 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他不懂得法、道德、 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 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 性。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个人 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 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 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 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 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 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 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脱离了伦理之物质和社会的基础,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 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 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 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一家庭,第二,市民社会一这是伦理精神 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 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 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 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 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市民社会表示直接 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 财产的保障,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和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
者 的 真 理 就 是 · 伦 · 理 ” , “ 主 观 的 善 和 客 观 的 、 自 在 自 为 地 存 在 着 的 善 的 统 一 就 是 · 伦 · 理 ” 。 他 认 为 , 法 和 道 德 单 就 本 身 来 说 是 没 有 现 实 性 的 , 它 们 必 须 以 伦 理 为 基 础 , 作 为 伦 理 的 体 现 者 而 存 在 。 他 不 懂 得 法 、 道 德 、 伦 理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 都 应 从 经 济 基 础 、 社 会 阶 级 根 源 来 说 明 。 就 个 人 与 伦 理 的 关 系 来 说 , 伦 理 作 为 客 观 精 神 是 自 由 的 具 体 实 现 。 伦 理 的 规 定 就 是 个 人 的 实 体 性 或 普 遍 本 质 。 伦 理 是 个 人 的 第 二 天 性 。 个 人 对 伦 理 的 规 定 或 伦 理 的 力 量 说 乃 是 偶 性 与 实 体 的 关 系 。 “ 个 人 存 在 与 否 , 对 客 观 伦 理 说 来 是 无 所 谓 的 , 唯 有 客 观 伦 理 才 是 永 恒 的 , 并 且 是 调 整 个 人 生 活 的 力 量 。 ” 另 一 方 面 , 个 人 之 所 以 有 自 由 , 之 所 以 具 有 真 实 性 , 即 因 为 他 体 现 了 伦 理 的 实 体 。 就 伦 理 与 民 族 的 关 系 来 说 , 他 认 为 , 伦 理 是 各 个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结 晶 , 是 “ 不 成 文 的 法 律 ” , 具 有 神 圣 的 性 质 , 被 认 作 永 远 正 当 的 东 西 。 对 于 后 辈 的 熏 陶 、 教 育 , 都 是 伦 理 的 功 用 。 就 伦 理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来 说 , 黑 格 尔 突 出 地 表 明 了 他 脱 离 经 济 、 社 会 和 阶 级 来 谈 国 家 的 唯 心 主 义 观 点 。 他 认 为 “ 国 家 是 自 觉 的 伦 理 的 实 体 ” , 或 者 说 “ 国 家 是 具 体 自 由 的 现 实 性 ” 。 脱 离 了 伦 理 之 物 质 和 社 会 的 基 础 , 黑 格 尔 从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出 发 , 把 伦 理 看 成 一 个 精 神 性 的 、 活 生 生 的 、 有 机 的 世 界 , 认 为 它 有 其 自 己 生 长 发 展 的 过 程 。 并 把 它 的 矛 盾 发 展 过 程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 直 接 的 、 或 · 自 · 然 · 的 伦 理 精 神 — — · 家 · 庭 , 第 二 , · 市 · 民 · 社 · 会 — — 这 是 伦 理 精 神 丧 失 了 直 接 的 统 一 , 进 行 分 化 , 而 达 于 相 对 性 的 观 点 。 市 民 社 会 是 各 个 成 员 作 为 独 立 的 单 个 人 的 联 合 , 因 而 也 就 是 在 形 式 普 遍 性 中 的 联 合 , 这 种 联 合 是 通 过 成 员 的 需 要 , 通 过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法 律 制 度 , 和 通 过 维 护 他 们 特 殊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外 部 秩 序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第 三 , 伦 理 精 神 通 过 分 化 、 中 介 而 完 成 的 统 一 就 是 · 国 · 家 。 市 民 社 会 表 示 直 接 或 原 始 伦 理 精 神 的 解 体 , 靠 法 律 来 维 持 市 民 个 人 需 要 的 满 足 ,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保 障 , 以 及 特 殊 利 益 和 公 共 福 利 和 秩 序 的 维 持 , 这 种 “ 市 民 社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1 5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或实体充分实现、完成并 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 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 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 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 观的因素。”从法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 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这财产是作为家庭的遗产而延续下去, 但通过遗产延续下去的不是家庭,而乃是宗族。家庭的生命必然是有 时间性的,不仅是由于父母的死亡,而且也为儿女的长大成为独立的 人格所决定。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这样也就正好解除 它自己工作,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 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 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 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需要的体系”,在这个 范围内,有劳动及分工的方式:与此相联系就形成了各个等级。第二 为司法。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有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市民的财产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犯罪 不再是侵犯了个人主观的东西,而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的东西。于是犯 罪的行为就被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这种看法增加了犯罪的严 重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罪行的损害就获得了较轻 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①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是一 种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的措施。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 参看本书第218节及补充
会 ” 只 能 算 是 “ 外 部 国 家 ” 。 必 定 要 伦 理 精 神 或 实 体 充 分 实 现 、 完 成 并 回 复 到 它 自 身 的 辩 证 统 一 , 这 才 是 国 家 。 家 庭 的 基 础 是 婚 姻 。 婚 姻 既 不 仅 只 是 两 性 的 关 系 , 也 不 仅 只 是 市 民 契 约 的 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 精 神 的 统 一 ” , “ 实 质 是 一 种 伦 理 的 关 系 。 ” 这 种 自 我 意 识 的 统 一 就 是 爱 , 而 这 种 爱 是 “ 具 有 法 的 意 义 的 伦 理 性 的 爱 , 这 样 就 可 以 消 除 爱 中 一 切 倏 忽 即 逝 的 、 反 复 无 常 的 和 赤 裸 裸 的 主 观 的 因 素 。 ” 从 法 的 意 义 说 , 家 庭 是 一 个 人 格 , 作 为 人 格 来 说 , 家 庭 就 在 财 产 中 有 其 外 部 的 实 在 性 。 这 财 产 是 作 为 家 庭 的 遗 产 而 延 续 下 去 , 但 通 过 遗 产 延 续 下 去 的 不 是 家 庭 , 而 乃 是 宗 族 。 家 庭 的 生 命 必 然 是 有 时 间 性 的 , 不 仅 是 由 于 父 母 的 死 亡 , 而 且 也 为 儿 女 的 长 大 成 为 独 立 的 人 格 所 决 定 。 在 教 育 子 女 中 家 庭 完 成 了 它 的 使 命 。 这 样 也 就 正 好 解 除 它 自 己 工 作 , 而 过 渡 到 市 民 社 会 。 市 民 社 会 是 诸 个 人 、 诸 家 庭 的 聚 集 , 是 作 为 特 殊 性 与 差 别 性 的 阶 段 , 所 以 首 先 显 得 为 伦 理 的 丧 失 。 即 使 着 重 伦 理 和 普 遍 , 也 是 为 了 作 为 满 足 特 殊 利 益 的 手 段 。 但 伦 理 性 、 普 遍 性 归 根 到 底 是 支 配 着 市 民 社 会 的 , 所 以 最 后 在 国 家 中 又 回 到 伦 理 的 充 分 体 现 。 市 民 社 会 的 发 展 又 分 为 三 个 环 节 : 第 一 为 “ 需 要 的 体 系 ” ,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 有 劳 动 及 分 工 的 方 式 ; 与 此 相 联 系 就 形 成 了 各 个 等 级 。 第 二 为 司 法 。 在 市 民 社 会 中 , 财 产 关 系 和 契 约 关 系 都 有 法 律 来 规 定 和 维 系 。 市 民 的 财 产 和 人 格 都 得 到 法 律 的 承 认 , 并 具 有 法 律 的 效 力 , 所 以 犯 罪 不 再 是 侵 犯 了 个 人 主 观 的 东 西 , 而 是 侵 犯 了 社 会 公 共 的 东 西 。 于 是 犯 罪 的 行 为 就 被 看 成 具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 一 方 面 这 种 看 法 增 加 了 犯 罪 的 严 重 性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社 会 本 身 的 稳 定 性 , 罪 行 的 损 害 就 获 得 了 较 轻 微 的 地 位 , 而 刑 罚 也 就 成 为 较 轻 微 。 ① 第 三 为 警 察 和 同 业 公 会 , 这 是 一 种 预 防 社 会 危 险 和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的 措 施 。 黑 格 尔 指 出 , 在 市 民 社 会 中 , 1 6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2 1 8 节 及 补 充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17 “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但 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 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 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黑格尔于讨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时,并进一步论证了资本主义 的发展——殖民主义。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 它……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 求必需的生活资料。” 他尽力替德国的民族扩张和称霸海上鼓吹和打气。他以激励德国 资产阶级的语气写道:“对工业来说,激励它向外发展的自然因素是 海”,“河流不是天然疆界,这是近代人对河流的看法:其实应该说,河 流和湖海是联系人群的。”“奋发有为的一切大民族,它们都是向海洋 进取的 他尽力替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政策辩护道:这种通过工业商 业与遥远国家进行贸易的“扩大了的联系也提供了殖民事业的手段 成长了的市民社会都被驱使推进这种(殖民)事业——零散的或系统 的”。“零散的殖民事业尤其见之于德国。殖民者移民美国或俄国,而 与祖国一直没有联系,这种殖民对本国并无益处。第二种殖民事业与 前一种完全不同,它是有系统的。它由国家主持,国家有意识地用适 当办法来加以推进和调整。”其实头一种只是自然的“移民”,第二种 才是帝国主义性质的侵略性的殖民主义。黑格尔居然特别主张后一 种,足见他的《法哲学》已经为德国转变成帝国主义预先铺平理论的 道路。 伍五) 现在进而谈黑格尔的国家观,首先要就如下几点加以批判: ①参看本书第247节
“ 好 的 法 律 可 以 使 国 家 昌 盛 , 而 自 由 所 有 制 是 国 家 繁 荣 的 基 本 条 件 。 但 是 , 因 为 我 是 完 全 交 织 在 特 殊 性 中 的 , 我 就 有 权 要 求 , 在 这 种 联 系 中 我 的 特 殊 福 利 也 应 该 增 进 。 我 的 福 利 、 我 的 特 殊 性 应 该 被 考 虑 到 , 而 这 是 通 过 警 察 和 同 业 公 会 做 到 的 。 ” 黑 格 尔 于 讨 论 资 产 阶 级 的 市 民 社 会 时 , 并 进 一 步 论 证 了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 — 殖 民 主 义 。 黑 格 尔 首 先 指 出 : “ 市 民 社 会 的 这 种 辩 证 法 , 把 它 … … 推 出 于 自 身 之 外 , 而 向 外 方 的 其 他 民 族 去 寻 求 消 费 者 , 从 而 寻 求 必 需 的 生 活 资 料 。 ” 他 尽 力 替 德 国 的 民 族 扩 张 和 称 霸 海 上 鼓 吹 和 打 气 。 他 以 激 励 德 国 资 产 阶 级 的 语 气 写 道 : “ 对 工 业 来 说 , 激 励 它 向 外 发 展 的 自 然 因 素 是 海 ” , “ 河 流 · 不 · 是 · 天 · 然 · 疆 · 界 , 这 是 近 代 人 对 河 流 的 看 法 ; 其 实 应 该 说 , 河 流 和 湖 海 是 联 系 人 群 的 。 ” “ 奋 发 有 为 的 一 切 大 民 族 , 它 们 都 是 向 海 洋 进 取 的 。 ” ① 他 尽 力 替 新 兴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殖 民 政 策 辩 护 道 : 这 种 通 过 工 业 商 业 与 遥 远 国 家 进 行 贸 易 的 “ 扩 大 了 的 联 系 也 提 供 了 · 殖 · 民 · 事 · 业 的 手 段 。 成 长 了 的 市 民 社 会 都 被 驱 使 推 进 这 种 〔 殖 民 〕 事 业 — — 零 散 的 或 系 统 的 ” 。 “ 零 散 的 殖 民 事 业 尤 其 见 之 于 德 国 。 殖 民 者 移 民 美 国 或 俄 国 , 而 与 祖 国 一 直 没 有 联 系 , 这 种 殖 民 对 本 国 并 无 益 处 。 第 二 种 殖 民 事 业 与 前 一 种 完 全 不 同 , 它 是 有 系 统 的 。 它 由 国 家 主 持 , 国 家 有 意 识 地 用 适 当 办 法 来 加 以 推 进 和 调 整 。 ” 其 实 头 一 种 只 是 自 然 的 “ 移 民 ” , 第 二 种 才 是 帝 国 主 义 性 质 的 侵 略 性 的 殖 民 主 义 。 黑 格 尔 居 然 特 别 主 张 后 一 种 , 足 见 他 的 《 法 哲 学 》 已 经 为 德 国 转 变 成 帝 国 主 义 预 先 铺 平 理 论 的 道 路 。 ( 五 ) 现 在 进 而 谈 黑 格 尔 的 国 家 观 , 首 先 要 就 如 下 几 点 加 以 批 判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1 7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2 4 7 节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 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 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列宁 主义认国家为阶级统治的机关、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 看法是根本相反的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就是说,国家是独立 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照这样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也是神 圣的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也是不应该打 破、推翻的东西,从而国家也就是永不会消亡的东西。很显然,黑格 尔的国家学说,其目的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 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就是说,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不接受 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换言 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 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就没 有人权。这种为法西斯统治辩护的理论,都是导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 在谈到国家制度时,黑格尔从拥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和唯 心辩证法三一格式出发,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 鼎立的民主思想,予以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 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特赋予君 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正是逻辑上的 “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 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 君主权(表示单一)、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 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 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
一 、 “ 国 家 是 伦 理 理 念 的 现 实 ” , 这 就 是 说 , 国 家 是 伦 理 精 神 的 体 现 , 这 抹 杀 了 剥 削 阶 级 的 国 家 是 残 酷 地 剥 削 本 国 人 民 、 侵 略 压 迫 他 国 和 其 他 民 族 的 机 器 的 大 量 事 实 。 这 种 唯 心 主 义 的 国 家 观 与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认 国 家 为 阶 级 统 治 的 机 关 、 为 一 个 阶 级 压 迫 另 一 个 阶 级 的 机 关 的 看 法 是 根 本 相 反 的 。 二 、 “ 国 家 是 绝 对 自 在 自 为 的 · 理 · 性 东 西 ” , 这 就 是 说 , 国 家 是 独 立 自 存 、 永 恒 的 、 绝 对 合 理 的 东 西 。 照 这 样 说 来 ,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也 是 神 圣 的 东 西 ,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作 为 阶 级 统 治 的 机 器 和 工 具 , 也 是 不 应 该 打 破 、 推 翻 的 东 西 , 从 而 国 家 也 就 是 永 不 会 消 亡 的 东 西 。 很 显 然 , 黑 格 尔 的 国 家 学 说 , 其 目 的 在 合 理 化 、 神 圣 化 、 永 恒 化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机 器 。 三 、 “ 由 于 国 家 是 客 观 精 神 , 所 以 个 人 本 身 只 有 成 为 国 家 成 员 才 具 有 客 观 性 、 真 理 性 和 伦 理 性 。 ” 这 就 是 说 , 个 人 如 果 脱 离 国 家 , 不 接 受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的 统 治 , 他 就 失 掉 了 “ 客 观 性 、 真 理 性 和 伦 理 性 ” , 换 言 之 , 他 就 丧 失 了 自 由 和 作 为 市 民 的 种 种 权 利 。 后 来 的 新 黑 格 尔 主 义 者 根 据 此 说 来 反 对 天 赋 人 权 说 , 认 为 不 接 受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的 统 治 , 就 没 有 人 权 。 这 种 为 法 西 斯 统 治 辩 护 的 理 论 , 都 是 导 源 于 黑 格 尔 的 国 家 观 。 在 谈 到 国 家 制 度 时 , 黑 格 尔 从 拥 护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的 保 守 立 场 和 唯 心 辩 证 法 三 一 格 式 出 发 , 把 孟 德 斯 鸠 所 提 出 的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三 权 鼎 立 的 民 主 思 想 , 予 以 加 工 改 造 成 王 权 ( 单 一 ) 、 行 政 权 ( 特 殊 ) 和 立 法 权 ( 普 遍 ) 相 结 合 的 政 治 制 度 。 他 把 司 法 划 归 行 政 范 围 , 特 赋 予 君 权 以 独 特 重 要 的 地 位 。 在 黑 格 尔 看 来 , 国 家 中 的 君 主 正 是 逻 辑 上 的 “ 绝 对 理 念 ” , 宗 教 上 的 “ 上 帝 ” 的 体 现 。 逻 辑 理 念 包 含 有 单 一 、 特 殊 、 普 遍 三 环 节 的 统 一 , 而 国 家 制 度 既 是 逻 辑 理 念 的 体 现 , 所 以 也 应 包 含 君 主 权 ( 表 示 单 一 ) 、 行 政 权 ( 表 示 特 殊 ) 和 立 法 权 ( 表 示 普 遍 ) 三 环 节 的 统 一 。 这 样 的 国 家 制 度 就 是 他 要 论 证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 这 正 如 马 克 思 所 批 判 那 样 : “ 国 家 制 度 的 理 性 是 抽 象 的 逻 辑 , … … 不 是 思 想 适 应 于 1 8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