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9 谈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他只承认物品、财产通过契约,可以转 让,他强调“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是不可转让的。”①他指出,“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 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他看不到, 资产阶级永恒化私有财产、迷信私有财产也正是割让了真正的道德和 伦理 照黑格尔看来,婚姻不是契约行为。同样国家也不是建筑在契约 上面的。因为契约主要是从任性出发,契约是可以订立,也是可以解 除的,而婚姻与国家则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是不可以任意 解除的。②在我们看来,说婚姻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什么道德的理性的 关系,完全是为旧社会粉饰,而看不见千百万贫穷妇女之被奴役、被 买卖,更看不见“无产者的被迫独居生活和公娼制”(“共产党宣言”) 的不合理现象。说国家不是建筑在契约上面虽比旧的民约说进了 步,但是从唯心主义出发肯定国家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就是替资产 阶级专政的国家擦粉,借以掩饰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统 治机关 黑格尔关于不法和犯罪的辩证分析特别值得注意。他把不法分 为:(一)无犯意的不法,这是在承认法、希求法、盼望得到法的基础 上而做出的不法行为,一般是不规定处罚的。C二)欺诈,即假借法的 名义而作不法的事,在这里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 尊重。对欺诈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C三)犯 罪,即进而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公开用暴力犯罪,不仅是“犯 法”,而乃是根本上否定了法。 ①参看本书第66节 ②参看本书第75节
场 。 谈 到 所 有 权 的 转 让 问 题 , 他 只 承 认 物 品 、 财 产 通 过 契 约 , 可 以 转 让 , 他 强 调 “ 我 的 整 个 人 格 、 我 的 普 遍 的 意 志 自 由 、 伦 理 和 宗 教 ” , “ 是 不 可 转 让 的 。 ” ① 他 指 出 , “ 割 让 人 格 的 实 例 有 奴 隶 制 , 农 奴 制 … … 割 让 理 智 的 合 理 性 、 道 德 、 伦 理 、 宗 教 则 表 现 在 迷 信 方 面 ” 。 他 看 不 到 , 资 产 阶 级 永 恒 化 私 有 财 产 、 迷 信 私 有 财 产 也 正 是 割 让 了 真 正 的 道 德 和 伦 理 。 照 黑 格 尔 看 来 , 婚 姻 不 是 契 约 行 为 。 同 样 国 家 也 不 是 建 筑 在 契 约 上 面 的 。 因 为 契 约 主 要 是 从 任 性 出 发 , 契 约 是 可 以 订 立 , 也 是 可 以 解 除 的 , 而 婚 姻 与 国 家 则 是 建 立 在 道 德 和 理 性 的 基 础 上 , 是 不 可 以 任 意 解 除 的 。 ② 在 我 们 看 来 , 说 婚 姻 不 是 契 约 关 系 , 而 是 什 么 道 德 的 理 性 的 关 系 , 完 全 是 为 旧 社 会 粉 饰 , 而 看 不 见 千 百 万 贫 穷 妇 女 之 被 奴 役 、 被 买 卖 , 更 看 不 见 “ 无 产 者 的 被 迫 独 居 生 活 和 公 娼 制 ” ( “ 共 产 党 宣 言 ” ) 的 不 合 理 现 象 。 说 国 家 不 是 建 筑 在 契 约 上 面 虽 比 旧 的 民 约 说 进 了 一 步 , 但 是 从 唯 心 主 义 出 发 肯 定 国 家 以 道 德 和 理 性 为 基 础 , 就 是 替 资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国 家 擦 粉 , 借 以 掩 饰 国 家 是 一 个 阶 级 压 迫 另 一 个 阶 级 的 统 治 机 关 。 黑 格 尔 关 于 不 法 和 犯 罪 的 辩 证 分 析 特 别 值 得 注 意 。 他 把 不 法 分 为 : ( 一 ) 无 犯 意 的 不 法 , 这 是 在 承 认 法 、 希 求 法 、 盼 望 得 到 法 的 基 础 上 而 做 出 的 不 法 行 为 , 一 般 是 不 规 定 处 罚 的 。 ( 二 ) 欺 诈 , 即 假 借 法 的 名 义 而 作 不 法 的 事 , 在 这 里 特 殊 意 志 虽 被 重 视 , 而 普 遍 的 法 却 没 有 被 尊 重 。 对 欺 诈 就 得 处 以 刑 罚 , 因 为 这 里 问 题 是 法 遭 到 了 破 坏 。 ( 三 ) 犯 罪 , 即 进 而 丢 掉 了 法 的 名 义 或 假 象 , 公 开 用 暴 力 犯 罪 , 不 仅 是 “ 犯 法 ” , 而 乃 是 根 本 上 否 定 了 法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9 ① ② 参 看 本 书 第 7 5 节 。 参 看 本 书 第 6 6 节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从刑罚是法和正义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亦即法或正义之 恢复与维护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他否定关于刑罚的预防说、儆戒说 威吓说、矫正说等,显然是有片面性的。他从唯心辩证法出发来分析, 认为不法是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于不法(否定法的东西)的否定。同 样,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他叫做第一种强制),刑罚就是对强制之 强制(他叫做第二种强制)。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通过刑罚对 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由法的建立而过 渡到不法、犯罪,再过渡到对不法、犯罪的否定或刑罚,这就是他所 谓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他只是从唯心辩证法来说明 罪名,处罚不是外加给的,而是自作自受,基于内因,我们知道,这 些问题如果不从社会和阶级根源来分析,是只会有利于反动统治,而 得不到解决的。 黑格尔还认为施用刑罚不是个人主观上从外面去处罚犯人,而是 按照犯人行为自己的逻辑,或他自己的法的观念,他就应该得到处罚 所以他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 是理性的存在。”换言之,在处罚犯人的过程中,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 原来的意志和自由。所以黑格尔不仅赞成“对犯人处刑必须得他的同 意”,而且进一步指出,“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 予扬弃。”因此黑格尔断言,“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按 即从辩证法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 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从刑罚的报复说出发,他不主张废除死刑。他 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 死刑”,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刑罚……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 命。”不过黑格尔也承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 该如此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却把报复 GV ergeltung)与 复仇( Rache)区别开,要求避免无休止的复仇。他认为在法的最初步
黑 格 尔 从 刑 罚 是 法 和 正 义 这 一 概 念 的 自 身 回 复 , 亦 即 法 或 正 义 之 恢 复 与 维 护 的 唯 心 主 义 观 点 出 发 , 他 否 定 关 于 刑 罚 的 预 防 说 、 儆 戒 说 、 威 吓 说 、 矫 正 说 等 , 显 然 是 有 片 面 性 的 。 他 从 唯 心 辩 证 法 出 发 来 分 析 , 认 为 不 法 是 法 的 否 定 , 刑 罚 是 对 于 不 法 ( 否 定 法 的 东 西 ) 的 否 定 。 同 样 , 犯 罪 是 一 种 暴 力 的 强 制 ( 他 叫 做 第 一 种 强 制 ) , 刑 罚 就 是 对 强 制 之 强 制 ( 他 叫 做 第 二 种 强 制 ) 。 所 以 刑 罚 是 一 种 否 定 之 否 定 。 通 过 刑 罚 对 于 不 法 和 犯 罪 的 否 定 , 法 、 正 义 就 得 到 恢 复 和 维 护 。 由 法 的 建 立 而 过 渡 到 不 法 、 犯 罪 , 再 过 渡 到 对 不 法 、 犯 罪 的 否 定 或 刑 罚 , 这 就 是 他 所 谓 作 为 自 由 之 定 在 的 法 的 自 我 辩 证 运 动 。 他 只 是 从 唯 心 辩 证 法 来 说 明 罪 名 , 处 罚 不 是 外 加 给 的 , 而 是 自 作 自 受 , 基 于 内 因 , 我 们 知 道 , 这 些 问 题 如 果 不 从 社 会 和 阶 级 根 源 来 分 析 , 是 只 会 有 利 于 反 动 统 治 , 而 得 不 到 解 决 的 。 黑 格 尔 还 认 为 施 用 刑 罚 不 是 个 人 主 观 上 从 外 面 去 处 罚 犯 人 , 而 是 按 照 犯 人 行 为 自 己 的 逻 辑 , 或 他 自 己 的 法 的 观 念 , 他 就 应 该 得 到 处 罚 。 所 以 他 说 : “ 刑 罚 既 被 包 含 着 · 犯 · 人 自 己 的 · 法 , 所 以 处 罚 他 , 正 是 · 尊 · 敬 他 是 理 性 的 存 在 。 ” 换 言 之 , 在 处 罚 犯 人 的 过 程 中 , 同 时 也 唤 醒 了 他 自 己 原 来 的 意 志 和 自 由 。 所 以 黑 格 尔 不 仅 赞 成 “ 对 犯 人 处 刑 必 须 得 他 的 同 意 ” , 而 且 进 一 步 指 出 , “ 犯 人 自 己 的 意 志 都 要 求 自 己 所 实 施 的 侵 害 应 予 扬 弃 。 ” 因 此 黑 格 尔 断 言 , “ 犯 罪 的 扬 弃 是 · 报 · 复 , 因 为 从 概 念 说 〔 按 即 从 辩 证 法 说 〕 , 报 复 是 对 侵 害 的 侵 害 ” 。 “ 报 复 只 是 指 犯 罪 所 采 取 的 形 态 回 头 来 反 对 它 自 己 。 ” 从 刑 罚 的 报 复 说 出 发 , 他 不 主 张 废 除 死 刑 。 他 说 , “ 报 复 虽 然 不 能 讲 究 种 的 等 同 , 但 在 杀 人 的 场 合 则 不 同 , 必 然 要 处 死 刑 ” , 因 为 “ 生 命 是 无 价 之 宝 ” , “ 刑 罚 … … 只 能 在 于 剥 夺 杀 人 者 的 生 命 。 ” 不 过 黑 格 尔 也 承 认 , “ 死 刑 变 得 愈 来 愈 少 见 了 ; 作 为 极 刑 , 它 应 该 如 此 。 ” 黑 格 尔 虽 然 主 张 刑 罚 是 一 种 报 复 , 但 他 却 把 报 复 ( V e r g e l t u n g ) 与 复 仇 ( R a c h e ) 区 别 开 , 要 求 避 免 无 休 止 的 复 仇 。 他 认 为 在 法 的 最 初 步 1 0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11 最原始的表现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但 是“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种新的侵害。作为 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他并且指出,“在 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在未 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他认为这不是表现法和正义的真正形式 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 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 。”如果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来说,复仇就会陷于永无休止的“坏 的无限”,而刑罚所表现的正义的报复,乃是否定之否定,是“自食其 果”,是犯罪行为自身的辩证法,是真正的法,亦即代表普遍意志的公 正或正义的体现。这样,就由法的辩证发展,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 得到惩罚,正义伸张,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于是就由“法”的阶 段进展到“道德”的阶段了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 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 因此“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因为他认为道德意志是他 人所不能过问的,而人的价值是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自我规定或道 德意志来评价的。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一种具有特 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 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 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 只有主观的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始终贯彻在行为 中的就叫做目的,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或阶段才能最后达 到。目的是主观意志和自由观念的统一。当然只有在伦理阶段目的才
最 原 始 的 表 现 中 , “ 犯 罪 的 扬 弃 首 先 是 · 复 · 仇 , 由 于 复 仇 就 是 报 复 。 ” 但 是 “ 复 仇 由 于 它 是 特 殊 意 志 的 肯 定 行 为 , 所 以 是 · 一 · 种 · 新 · 的 · 侵 · 害 。 作 为 这 种 矛 盾 , 它 陷 于 无 限 进 程 , 世 代 相 传 以 至 无 穷 。 ” 他 并 且 指 出 , “ 在 无 法 官 和 无 法 律 的 社 会 状 态 中 , 刑 罚 经 常 具 有 复 仇 的 形 式 , … … 在 未 开 化 民 族 , 复 仇 永 不 止 息 ” 。 他 认 为 这 不 是 表 现 法 和 正 义 的 真 正 形 式 。 要 解 决 这 个 矛 盾 就 “ 要 求 从 主 观 利 益 和 主 观 形 态 下 , 以 及 从 威 力 的 偶 然 性 下 解 放 出 来 的 正 义 , 这 就 是 说 , · 不 · 是 要 求 · 复 · 仇 的 而 是 · 刑 · 罚 · 的 · 正 · 义 。 ” 如 果 用 黑 格 尔 辩 证 法 的 术 语 来 说 , 复 仇 就 会 陷 于 永 无 休 止 的 “ 坏 的 无 限 ” , 而 刑 罚 所 表 现 的 正 义 的 报 复 , 乃 是 否 定 之 否 定 , 是 “ 自 食 其 果 ” , 是 犯 罪 行 为 自 身 的 辩 证 法 , 是 真 正 的 法 , 亦 即 代 表 普 遍 意 志 的 公 正 或 正 义 的 体 现 。 这 样 , 就 由 法 的 辩 证 发 展 , 由 法 到 犯 罪 , 由 犯 罪 到 得 到 惩 罚 , 正 义 伸 张 , 这 一 否 定 之 否 定 的 过 程 , 于 是 就 由 “ 法 ” 的 阶 段 进 展 到 “ 道 德 ” 的 阶 段 了 。 ( 三 ) 在 黑 格 尔 看 来 , 道 德 是 由 扬 弃 抽 象 形 式 的 法 发 展 而 来 的 成 果 , 道 德 是 法 的 真 理 , 居 于 较 高 阶 段 , 道 德 是 自 由 之 体 现 在 人 的 主 观 内 心 里 。 因 此 “ 道 德 的 观 点 就 是 自 为 地 存 在 的 自 由 ” , 因 为 他 认 为 道 德 意 志 是 他 人 所 不 能 过 问 的 , 而 人 的 价 值 是 应 按 照 他 的 内 部 行 为 、 自 我 规 定 或 道 德 意 志 来 评 价 的 。 道 德 , 在 黑 格 尔 看 来 , 也 是 法 的 一 种 , 一 种 具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内 心 的 法 , 亦 即 “ 主 观 意 志 的 法 ” 。 自 由 意 志 借 外 物 ( 特 别 是 财 产 ) 以 实 现 其 自 身 , 就 是 抽 象 法 。 自 由 意 志 在 内 心 中 实 现 , 就 是 道 德 。 自 由 意 志 既 通 过 外 物 , 又 通 过 内 心 , 得 到 充 分 的 现 实 性 , 就 是 伦 理 。 只 有 主 观 的 道 德 意 志 的 表 现 才 算 是 真 正 的 行 为 。 始 终 贯 彻 在 行 为 中 的 就 叫 做 目 的 , 目 的 要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道 德 行 为 或 阶 段 才 能 最 后 达 到 。 目 的 是 主 观 意 志 和 自 由 观 念 的 统 一 。 当 然 只 有 在 伦 理 阶 段 目 的 才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1 1
12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能真正完成。因此在道德这一阶段包含一种不断的要求,包含着一种 不断的应然,因而在道德意志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存在着不断的紧张状 态和一定的距离。 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 责任基于意识着的意向或故意。①例如在希腊悲剧中欧狄普斯事实上 杀了他的父亲;但因他完全不知道他所杀的人是他的父亲,所以在道 德上他就没有责任,也就不能控诉他的杀父罪,因为他还没有超出天 真境界,达到反思,区别开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外部事件的发生与 出于故意和对情况的知识,也没有对后果的分析 个思维着、意愿着的主体决不能故意作一件事或设想一个目 的,而不把他的故意和目的普遍化并因而加以提高。因为要设想一个 目的就不能不考虑到手段和后果,也不能不考虑到这行为对自己的福 利、对别人的福利,最后对一切人的福利,这样故意就成为“意图” a bsicht,也有译作“动机”的) 于是道德就由“故意与责任”的阶段,发展到黑格尔认为较高的 第二阶段“意图与福利”。这也就是由多少还涉及法律的故意与责任问 题进展到纯道德上的动机(意图)与后果(福利)问题。在这个问题 上,黑格尔比康德进了一步,他否定了片面的主观唯心论的动机说,而 主张动机与结果的统一。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 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 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末 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从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出发,黑格尔一方面批判了以单纯的 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另一方面批判了所谓“心理史 参看本书第117节
能 真 正 完 成 。 因 此 在 道 德 这 一 阶 段 包 含 一 种 不 断 的 要 求 , 包 含 着 一 种 不 断 的 应 然 , 因 而 在 道 德 意 志 与 外 部 世 界 之 间 就 存 在 着 不 断 的 紧 张 状 态 和 一 定 的 距 离 。 道 德 意 志 只 承 认 对 出 于 它 的 意 向 或 故 意 的 行 为 负 责 任 。 因 此 道 德 责 任 基 于 意 识 着 的 意 向 或 故 意 。 ① 例 如 在 希 腊 悲 剧 中 欧 狄 普 斯 事 实 上 杀 了 他 的 父 亲 ; 但 因 他 完 全 不 知 道 他 所 杀 的 人 是 他 的 父 亲 , 所 以 在 道 德 上 他 就 没 有 责 任 , 也 就 不 能 控 诉 他 的 杀 父 罪 , 因 为 他 还 没 有 超 出 天 真 境 界 , 达 到 反 思 , 区 别 开 一 般 行 为 与 道 德 行 为 、 外 部 事 件 的 发 生 与 出 于 故 意 和 对 情 况 的 知 识 , 也 没 有 对 后 果 的 分 析 。 一 个 思 维 着 、 意 愿 着 的 主 体 决 不 能 故 意 作 一 件 事 或 设 想 一 个 目 的 , 而 不 把 他 的 故 意 和 目 的 普 遍 化 并 因 而 加 以 提 高 。 因 为 要 设 · 想 一 个 目 的 就 不 能 不 考 虑 到 手 段 和 后 果 , 也 不 能 不 考 虑 到 这 行 为 对 自 己 的 福 利 、 对 别 人 的 福 利 , 最 后 对 一 切 人 的 福 利 , 这 样 故 意 就 成 为 “ 意 图 ” ( A b s i c h t , 也 有 译 作 “ 动 机 ” 的 ) 。 于 是 道 德 就 由 “ 故 意 与 责 任 ” 的 阶 段 , 发 展 到 黑 格 尔 认 为 较 高 的 第 二 阶 段 “ 意 图 与 福 利 ” 。 这 也 就 是 由 多 少 还 涉 及 法 律 的 故 意 与 责 任 问 题 进 展 到 纯 道 德 上 的 动 机 ( 意 图 ) 与 后 果 ( 福 利 ) 问 题 。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 黑 格 尔 比 康 德 进 了 一 步 , 他 否 定 了 片 面 的 主 观 唯 心 论 的 动 机 说 , 而 主 张 动 机 与 结 果 的 统 一 。 黑 格 尔 特 别 强 调 动 机 与 结 果 、 主 观 内 部 的 意 志 与 客 观 外 部 的 行 为 的 统 一 , 他 说 : “ 主 体 就 等 于 · 它 · 的 · 一 · 连 · 串 · 的 · 行 · 为 。 如 果 这 些 行 为 是 一 连 串 无 价 值 的 作 品 , 那 末 他 的 意 志 的 主 观 性 也 同 样 是 无 价 值 的 ; 反 之 , 如 果 他 的 一 连 串 的 行 为 是 具 有 实 体 性 质 的 , 那 末 个 人 的 内 部 意 志 也 是 具 有 实 体 性 质 的 。 ” 从 动 机 与 行 为 、 后 果 的 统 一 出 发 , 黑 格 尔 一 方 面 批 判 了 以 单 纯 的 动 机 纯 洁 来 为 罪 恶 行 为 辩 护 的 看 法 , 另 一 方 面 批 判 了 所 谓 “ 心 理 史 1 2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1 1 7 节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观”。这种心理史观用揣测“行为主要意图和有效动机”去“鄙视和贬 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例如说,马丁·路德之倡导宗教改革 其动机是为了想要与尼姑结婚,或者说某一历史事件或一场大战之发 生,是由于某些伟大人物之好荣誉或有野心等。黑格尔认为象这种所 谓“心理史观”,“就是佣仆的心理”,而对佣仆说来,“根本没有英雄, 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这是黑格 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 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并 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 所志。”①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 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 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 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 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 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在这个阶段道德 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 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 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 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 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他说,如 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道人们就要否定一切欲望而尽 义务才对吗?所以他驳斥那种认善之实现为彼岸、为不可能,把善当 作不断的“应然”,亦即不断的“未然”的说法,因而他说,“善就是 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小逻辑》,第302页
观 ” 。 这 种 心 理 史 观 用 揣 测 “ 行 为 主 要 意 图 和 有 效 动 机 ” 去 “ 鄙 视 和 贬 低 一 切 伟 大 事 业 和 伟 大 人 物 。 ” 例 如 说 , 马 丁 · 路 德 之 倡 导 宗 教 改 革 , 其 动 机 是 为 了 想 要 与 尼 姑 结 婚 , 或 者 说 某 一 历 史 事 件 或 一 场 大 战 之 发 生 , 是 由 于 某 些 伟 大 人 物 之 好 荣 誉 或 有 野 心 等 。 黑 格 尔 认 为 象 这 种 所 谓 “ 心 理 史 观 ” , “ 就 是 佣 仆 的 心 理 ” , 而 对 佣 仆 说 来 , “ 根 本 没 有 英 雄 , 其 实 不 是 真 的 没 有 英 雄 , 而 是 因 为 他 们 只 是 一 些 佣 仆 罢 了 。 ” 这 是 黑 格 尔 常 常 谈 到 的 题 目 , 他 否 定 单 纯 的 主 观 动 机 或 意 志 , 肯 定 : “ 人 就 是 他 的 一 串 行 为 所 构 成 的 ” , “ 单 纯 志 向 的 桂 冠 就 等 于 从 不 发 绿 的 枯 叶 。 ” 并 且 根 据 “ 内 外 统 一 ” 的 原 则 , 宣 称 “ 伟 大 人 物 曾 志 其 所 行 , 亦 曾 行 其 所 志 。 ” ① 黑 格 尔 这 里 所 提 出 的 “ 内 外 统 一 ” , 动 机 与 行 为 、 后 果 统 一 的 原 则 是 有 其 合 理 因 素 的 。 但 是 由 于 他 从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出 发 , 认 为 伟 大 人 物 的 行 为 是 世 界 精 神 的 体 现 , 把 伟 大 人 物 当 作 世 界 精 神 的 代 言 人 , 而 不 从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个 人 意 识 , 不 从 个 人 行 为 对 社 会 、 对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后 果 去 评 判 历 史 人 物 , 因 而 仍 然 是 根 本 与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看 法 正 相 反 对 , 是 不 能 根 本 解 决 内 与 外 、 主 观 与 客 观 统 一 的 问 题 的 。 道 德 发 展 的 第 三 阶 段 , 黑 格 尔 叫 做 “ 良 心 与 善 ” 。 在 这 个 阶 段 道 德 不 是 达 到 别 的 目 的 的 手 段 , 道 德 自 身 即 是 目 的 。 它 所 追 求 的 不 是 福 利 , 而 是 善 。 从 主 观 方 面 说 , 道 德 意 志 已 不 表 现 为 故 意 和 良 好 动 机 , 而 是 作 为 具 有 普 遍 性 和 无 限 性 的 道 德 的 自 我 意 识 或 良 心 。 黑 格 尔 在 这 里 批 评 了 康 德 的 纯 义 务 的 良 心 观 。 他 反 对 康 德 那 种 为 义 务 而 义 务 的 道 德 形 式 主 义 , 他 认 为 不 能 把 福 利 或 欲 望 的 满 足 与 尽 义 务 对 立 起 来 。 他 说 , 如 果 完 全 反 对 为 了 满 足 欲 望 而 尽 义 务 , 难 道 人 们 就 要 否 定 一 切 欲 望 而 尽 义 务 才 对 吗 ? 所 以 他 驳 斥 那 种 认 善 之 实 现 为 彼 岸 、 为 不 可 能 , 把 善 当 作 不 断 的 “ 应 然 ” , 亦 即 不 断 的 “ 未 然 ” 的 说 法 , 因 而 他 说 , “ 善 就 是 · 被 · 实 · 现 · 了 · 的 · 自 · 由 , · 世 · 界 · 的 · 绝 · 对 · 最 · 终 · 目 · 的 。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1 3 ① 《 小 逻 辑 》 , 第 3 0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