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重点条款 主要分为三类: ■重要概念明确类; 流程操作细化类; ■质疑监督管理类
重点条款 ◼ 主要分为三类: ◼ 重要概念明确类; ◼ 流程操作细化类; ◼ 质疑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第一类:重要概念明确类 包括对《政府采购法》中一些原则性概 和重要概念,如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 政策、工程的两法衔接、采购人的权利义 务等
第一类:重要概念明确类 包括对《政府采购法》中一些原则性概 念和重要概念,如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 政策、工程的两法衔接、采购人的权利义 务等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第二条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管理的资金 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 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政性资金。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 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 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 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 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 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 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 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细化了服务的定义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第七款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以外的其他政府采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014]37号) 购对象。 的公共服务。 (按受益对象分为3类 (P15.进一步明确范围、并保障自身运转,如印刷、物业 在制定釆购需求、适用采购履行职能需要,如政策、规划 方式、履约验收等作了专门向社会公众提供,如公共设施 规定,合同方式更加灵活)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等)
细化了服务的定义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七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 以外的其他政府采 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 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 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 (P15.进一步明确范围、并 在制定采购需求、适用采购 方式、履约验收等作了专门 规定,合同方式更加灵活)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 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37号) (按受益对象分为3类: 保障自身运转,如印刷、物业 履行职能需要,如政策、规划 向社会公众提供,如公共设施 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等)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从内涵上,二者基本是一致的,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 序规范。 ■从外延上,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 买服务。 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 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的规定,行政机关、 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 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 ◼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 从内涵上,二者基本是一致的,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 序规范。 ◼ 从外延上,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 买服务。 ◼ 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 的服务。 ◼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的规定,行政机关、 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 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