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创新之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将政 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 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做出了细 化规定;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应加强发展战略、规 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规定了对采购人在 需求标准制订及需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采购监管 方式改革,强化了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 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 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创新之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将政 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 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做出了细 化规定;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应加强发展战略、规 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规定了对采购人在 需求标准制订及需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采购监管 方式改革,强化了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 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 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创新之五: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 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 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 律责任;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 业水平的考核作出了规定; 对采购监管部门明确了制定招标文件、政府采 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主体责任; 对专家参与需求制订,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等作 了明确规定
创新之五: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 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 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 律责任;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 业水平的考核作出了规定; 对采购监管部门明确了制定招标文件、政府采 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主体责任; 对专家参与需求制订,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等作 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第五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第五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体例:《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相同 共九章79条,包括: )总则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质疑与投诉 (七)监督检查 八)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体例:《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相同 共九章79条,包括: (一)总则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质疑与投诉 (七)监督检查 (八)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中华人民其和国财政部 内容:主要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 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 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 的处理等 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 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
内容:主要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 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 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 的处理等。 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 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