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体 内容提要: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以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 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 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 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 则没有。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114条、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 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263条抢劫罪、 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 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
21 第六章 犯罪客体 内容提要: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以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 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 2. 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 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 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 则没有。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 114 条、252 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 2. 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 263 条抢劫罪、 264 条盗窃罪、第 267 条抢夺罪等; 3. 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
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 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 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 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 者、承受者,如被杀的人、被盜窃的财产等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作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 偷越国境罪等。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盜 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第七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内容提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和 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第一节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
22 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 4. 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 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 5. 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 者、承受者,如被杀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作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 偷越国境罪等。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 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内容提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和 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
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 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了什么样 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 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 介绍下节课的内容并布置参考书。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适论》中有关客观方面的章节,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有关客观方面的章,中国民大学 出版社1993年版; 3.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新论》,第21章、22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 第五次课: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的内容:(1)什么是犯罪构成?(2)什么是犯罪客体、一 般容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4)犯罪客体和犯罪对 象的区别是什么?(5)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 性的身体的动静。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 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
23 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 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了什么样 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 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 础。 介绍下节课的内容并布置参考书。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中有关客观方面的章节,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有关客观方面的章节,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1993 年版; 3.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新论》,第 21 章、22 章,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版。 第五次课: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的内容:(1)什么是犯罪构成?(2)什么是犯罪客体、一 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4)犯罪客体和犯罪对 象的区别是什么?(5)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 性的身体的动静。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 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
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 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 损害或者威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 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 (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 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 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2.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 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3.不作为的性质 (1)不作为与作为一样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以动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 为是作为,以静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不作为 (2)不作为以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方式侵害了国家法律所规定权利义务关
24 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 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 损害或者威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 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 (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 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 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2.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 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3.不作为的性质 (1)不作为与作为一样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以动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 为是作为,以静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不作为。 (2)不作为以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方式侵害了国家法律所规定权利义务关
系 (3)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主客观的统一性。 4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 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义务来源:(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 确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 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 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 带,等。这三种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存在异议 讨论两个案例(30分钟):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 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枝丈量粪 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 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 2.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 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 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 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 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 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 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
25 系。 (3)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主客观的统一性。 4.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 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义务来源:(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 确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 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 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 带,等。这三种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存在异议。 讨论两个案例(30 分钟):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 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枝丈量粪 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 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 2.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 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 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 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 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 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 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