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 下条件: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 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 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 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旧刑法对此未加规定,1987年的- 个特别刑法中才规定了该原则,现该特别刑法被照搬到新刑法中。 三、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 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包括立法时生效和立法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概念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原则。 (1)从旧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16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 下条件: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 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 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 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旧刑法对此未加规定,1987 年的一 个特别刑法中才规定了该原则,现该特别刑法被照搬到新刑法中。 三、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2.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 10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 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包括立法时生效和立法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概念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原则。 (1)从旧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3)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 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 用旧法。 现代各国在该问题上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所谓“处罚较轻”,是指法定刑较低。法定刑较低指法定最髙刑较低;如果法定 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低;如果某种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髙刑、法定最低刑指该幅度的最髙刑、最低刑;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指对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髙刑、最 低刑。 第五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内容提要: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实训法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行 为。这种概念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 行为,而没有规定行为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没有揭示犯罪的实质内 容,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犯罪的形式定义。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它揭示出了犯罪的 实质内容,而没有说明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没有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因 此被称为犯罪的实质定义。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
17 (3)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 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 用旧法。 现代各国在该问题上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所谓“处罚较轻”,是指法定刑较低。法定刑较低指法定最高刑较低;如果法定 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低;如果某种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法定最低刑指该幅度的最高刑、最低刑;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指对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最 低刑。 第五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内容提要: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实训法。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行 为。这种概念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 行为,而没有规定行为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没有揭示犯罪的实质内 容,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犯罪的形式定义。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它揭示出了犯罪的 实质内容,而没有说明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没有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因 此被称为犯罪的实质定义。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
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 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 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 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多采用该模式。 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0条、1997年新刑法第13条均采用了该概念。根据该概 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但书部分的含义:从量的要求上对犯罪做了限制,只有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节犯罪的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一一社会危害性 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特征。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恶性的 3.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即对社会关系的破坏, 形式则是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4.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统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需要注意其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人身危险性指 由犯罪人本人各方面情况所决定并为犯罪案件所表现出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危害性的意义:(1)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立法者只能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是决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的关键;(3)根据 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4)量刑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确定对犯罪人的刑罚。 、犯罪的法律特征一一刑事违法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刑法
18 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 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 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 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多采用该模式。 我国 1979 年旧刑法第 10 条、1997 年新刑法第 13 条均采用了该概念。根据该概 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但书部分的含义:从量的要求上对犯罪做了限制,只有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特征。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恶性的 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即对社会关系的破坏, 形式则是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4.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需要注意其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人身危险性指 由犯罪人本人各方面情况所决定并为犯罪案件所表现出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危害性的意义:(1)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立法者只能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是决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的关键;(3)根据 刑法第 13 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4)量刑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确定对犯罪人的刑罚。 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刑法
规范,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这里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和特别 刑法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一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应受刑罚性,指犯罪行 为应当承担形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 上述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 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 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 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思考题:(1)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 危害性的含义、地位?实践中如何分析、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内容:(1)我国形法是如何规定属地管辖的?(2)我国形 法是如何规定属管辖的?(3)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保护管辖的?(4)我国刑 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管辖权?(5)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6)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是什么?(7)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任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9 规范,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这里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和特别 刑法。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应受刑罚性,指犯罪行 为应当承担形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 上述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 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 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 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思考题:(1)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 危害性的含义、地位?实践中如何分析、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内容:(1)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地管辖的?(2)我国刑 法是如何规定属人管辖的?(3)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保护管辖的?(4)我国刑 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管辖权?(5)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6)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是什么?(7)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任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 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 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 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 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既 遂的、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 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的发展变化阶段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变更、修 改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包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 类 (二)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 的犯罪构成 (三)以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状况为标准,可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选择的犯罪构 成和重叠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都是单一的,不存在复合 或选择情况的犯罪构成。 选择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而是存在着可 供选择的情况,这样的犯罪构成称为选择的犯罪构成或择一的犯罪构成。包括以 行为、方法、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地点作为选择要 件等情形。 重叠的犯罪构成指犯罪构成中的一些要件既非单一,也非选择,而是必须同时具 备的情形。包括侵犯了复杂客体的犯罪、包含着两种以上客观行为的犯罪和具有 两个以上的罪过的犯罪三种情况
20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 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 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 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既 遂的、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 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的发展变化阶段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变更、修 改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包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 类。 (二)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 的犯罪构成 (三)以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状况为标准,可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选择的犯罪构 成和重叠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都是单一的,不存在复合 或选择情况的犯罪构成。 选择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而是存在着可 供选择的情况,这样的犯罪构成称为选择的犯罪构成或择一的犯罪构成。包括以 行为、方法、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地点作为选择要 件等情形。 重叠的犯罪构成指犯罪构成中的一些要件既非单一,也非选择,而是必须同时具 备的情形。包括侵犯了复杂客体的犯罪、包含着两种以上客观行为的犯罪和具有 两个以上的罪过的犯罪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