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求助于心理强制。如果使违法行为中蕴涵着某种痛苦, 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进行违法行为可能给其带来的“苦”与 “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使其避苦求乐。而给其产生这样的心理强制 的方法,就是市民对痛苦与犯罪两者不可分割的确信,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 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应受的惩罚,使有 犯罪意念的人面临着刑罚的威吓,因此刑法建立了一个“罪刑价目表”,使有违 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 犯罪。 按照心理强制理论,刑罚法规是同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作斗争的武器,犯罪的实 行意味着刑罚法规的失败,因此责任应从犯罪人那里转移到刑法制定者及其不完 善的武器那里。所以,为了预防犯罪,就必须有系统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刑法 典;为了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罪刑法定原则也就必须确立 学者认为,心理强制学说从刑罚对一般人的威吓功能的角度即从刑罚的一般预防 的角度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 (三)尊重人权的思想 尊重人权的思想发源于《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后来又由启蒙思想家发 扬光大。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而不能以权力 为本位,一切国家活动都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在社会生活中,公民 的权利可能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侵犯,一是犯罪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是国 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如果任由国家无限制地行使刑罚权,将使公民权利时 刻都处于国家权力的压迫之下。如果不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必然使国家 刑罚权的行使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方式,便是罪刑法定 原则的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一般认为有两点:(1)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的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2)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1)法律主义。(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11 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求助于心理强制。如果使违法行为中蕴涵着某种痛苦, 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进行违法行为可能给其带来的“苦”与 “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使其避苦求乐。而给其产生这样的心理强制 的方法,就是市民对痛苦与犯罪两者不可分割的确信,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 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应受的惩罚,使有 犯罪意念的人面临着刑罚的威吓,因此刑法建立了一个“罪刑价目表”,使有违 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 犯罪。 按照心理强制理论,刑罚法规是同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作斗争的武器,犯罪的实 行意味着刑罚法规的失败,因此责任应从犯罪人那里转移到刑法制定者及其不完 善的武器那里。所以,为了预防犯罪,就必须有系统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刑法 典;为了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罪刑法定原则也就必须确立。 学者认为,心理强制学说从刑罚对一般人的威吓功能的角度即从刑罚的一般预防 的角度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 (三)尊重人权的思想 尊重人权的思想发源于《自由大宪章》第 39 条的规定,后来又由启蒙思想家发 扬光大。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而不能以权力 为本位,一切国家活动都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在社会生活中,公民 的权利可能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侵犯,一是犯罪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是国 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如果任由国家无限制地行使刑罚权,将使公民权利时 刻都处于国家权力的压迫之下。如果不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必然使国家 刑罚权的行使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方式,便是罪刑法定 原则的确立。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一般认为有两点:(1)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的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2)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1)法律主义。(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明确性原则。(5)禁止适用类推。(6)实体正 当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 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2)在总 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 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 罪状。 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 度;(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 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 讨论: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20分钟) 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 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 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当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刑均衡原则、罪责刑均衡原则,其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 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该习惯被奴隶社会早期习惯 法、成文法加以认可,古代思想家对该原则进行了探讨。该原则成为刑法的基本 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启蒙思想家们猛烈抨击封建时代刑法的严酷性
12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明确性原则。(5)禁止适用类推。(6)实体正 当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 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2)在总 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 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 罪状。 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 度;(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 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 讨论: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20 分钟)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 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 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 一、罪刑当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刑均衡原则、罪责刑均衡原则,其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 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该习惯被奴隶社会早期习惯 法、成文法加以认可,古代思想家对该原则进行了探讨。该原则成为刑法的基本 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启蒙思想家们猛烈抨击封建时代刑法的严酷性
和不人道,革命胜利之后的刑法就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如《人权宣言》 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地、明显地必需的刑罚”,第15条规定, “刑罚应当和犯罪行为相适应,并有益于社会”。当今世界各国均认为罪刑相适 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 、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 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而这两种观点的结合, 就成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报应主义 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应 完全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 报应主义是向后看的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 着重考虑已然之罪 (二)功利主义 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 预防。前者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社会上的一般人不至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指 通过刑罚的使用,使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刑罚应该达到足以有效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从个别预防的角度 看,刑罚重在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遏制,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人的再犯 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当。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个别预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 定的“度”之内。 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 的需要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
13 和不人道,革命胜利之后的刑法就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如《人权宣言》 第 8 条规定,“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地、明显地必需的刑罚”,第 15 条规定, “刑罚应当和犯罪行为相适应,并有益于社会”。当今世界各国均认为罪刑相适 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 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而这两种观点的结合, 就成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报应主义 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应 完全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 度。 报应主义是向后看的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 着重考虑已然之罪。 (二)功利主义 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 预防。前者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社会上的一般人不至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指 通过刑罚的使用,使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刑罚应该达到足以有效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从个别预防的角度 看,刑罚重在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遏制,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人的再犯 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当。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个别预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 一定的“度”之内。 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 的需要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
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 思考题:我国形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形法定原则? 介绍下节课的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犯罪与刑罚新论》,第一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罪形法定原则?(2)罪形法定原则的理 论基础是什么?(3)罪形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 国刑法中是在何体现的?(5)罪形相当原则的含义是什么?(6)罪形刑相当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第四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对地、对人、对时的效力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教学方法:讲授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 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世界性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14 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 思考题: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介绍下节课的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犯罪与刑罚新论》,第一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通过提问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 论基础是什么?(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 国刑法中是任何体现的?(5)罪刑相当原则的含义是什么?(6)罪刑相当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对地、对人、对时的效力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教学方法:讲授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 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世界性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对地域的管辖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凡是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 刑法。 3.关于使领馆问题。 4.行为结果择一: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港澳台地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原来的法律 稍加修改后有效,不适用大陆地区的刑法。(4)特别刑法或者附属刑法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6.属地原则优先:当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等发生冲突时, 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当然使用我国刑法。这既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也是属人原则的要求 (2)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两种 情况: 2.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 法 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 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15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对地域的管辖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2. 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凡是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 刑法。 3. 关于使领馆问题。 4. 行为结果择一: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港澳台地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原来的法律 稍加修改后有效,不适用大陆地区的刑法。(4)特别刑法或者附属刑法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6.属地原则优先:当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等发生冲突时, 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当然使用我国刑法。这既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也是属人原则的要求。 (2)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两种 情况: 2.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 法; 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 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