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不能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不能实现。它是相对于一部不能而言的,如房屋 已全部烧毁。全部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 (2)一部不能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仅部分不能实现。一部不能是相对于全部不能而言的,它是否 使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讲,一部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但除去该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余部分仍为有效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意义、构成及种类 1、意思表示的意义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 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但是,意思表示 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低限度的要件。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所欲实现的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追求一定的私法上的 效果为目的,因此,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最为重要的要素。无意思表示,民 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意思 表示真实、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为可撤 销或无效。 2、意思表示的构成 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的过程大致可以这样来分析:首先,当事人 先有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之后,才有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的意思:再后,行 为人将该种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即所谓的表示意思:最后,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 思表示于外部。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行为人的内在动机不具有重要意义,而行为人的表 示意思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要件,学者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本书认为,意思表示之构成有两 个要件,即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1)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内心希望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因此,效果意思包括 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和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所谓内心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意,是行 为人内心的一种意思:所谓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也就是从行 为人所表示出来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所推断出来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原则上指表 示上的效果意思,而不是指内心的效果意思。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能判明内心的效果意 思,则应以行为人的内在的效果意思为其意思。 效果意思在意思表示中占有重要地位。意思表示以效果意思为要素,欠缺效果意思,意 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亦随之而不能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以行为人所欲追求的效 果意思为原则。因此,效果意思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必须表示于外部,始能为外 人所了解和为相对人所认知,这就是法律以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作为当事人的意思的原因。 (2)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在内 心有追求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种内心的意思仅停留在内在化的阶段,则外 人无从得知。因此,作为意思表示的重要表现,行为人的内心真意须借助于某种能为外人了 解和认识的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表示行为。原则上讲,表示行为须为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 为,如果表示行为是在无意识中所为,或因受欺诈或胁迫所为,则不产生有效的意思表示的 效力。但是,表示行为并非一定要由行为人亲自为之,他人亦可代行为人为表示行为代他人 为表示行为的人在民法上被称之为使者或表示机关。使者或表示机关所为表示行为与本人所 为表示行为具有同等价值。行为人为表示行为时,其表示方式多种多样,通常以语言、文字
全部不能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不能实现。它是相对于一部不能而言的,如房屋 已全部烧毁。全部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 (2)一部不能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仅部分不能实现。一部不能是相对于全部不能而言的,它是否 使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讲,一部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但除去该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余部分仍为有效。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意义、构成及种类 1、意思表示的意义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 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但是,意思表示 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低限度的要件。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所欲实现的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追求一定的私法上的 效果为目的,因此,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最为重要的要素。无意思表示,民 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意思 表示真实、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为可撤 销或无效。 2、意思表示的构成 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的过程大致可以这样来分析:首先,当事人 先有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之后,才有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的意思;再后,行 为人将该种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即所谓的表示意思;最后,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 思表示于外部。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行为人的内在动机不具有重要意义,而行为人的表 示意思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要件,学者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本书认为,意思表示之构成有两 个要件,即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1)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内心希望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因此,效果意思包括 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和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所谓内心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意,是行 为人内心的一种意思;所谓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也就是从行 为人所表示出来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所推断出来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原则上指表 示上的效果意思,而不是指内心的效果意思。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能判明内心的效果意 思,则应以行为人的内在的效果意思为其意思。 效果意思在意思表示中占有重要地位。意思表示以效果意思为要素,欠缺效果意思,意 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亦随之而不能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以行为人所欲追求的效 果意思为原则。因此,效果意思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必须表示于外部,始能为外 人所了解和为相对人所认知,这就是法律以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作为当事人的意思的原因。 (2)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在内 心有追求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种内心的意思仅停留在内在化的阶段,则外 人无从得知。因此,作为意思表示的重要表现,行为人的内心真意须借助于某种能为外人了 解和认识的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表示行为。原则上讲,表示行为须为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 为,如果表示行为是在无意识中所为,或因受欺诈或胁迫所为,则不产生有效的意思表示的 效力。但是,表示行为并非一定要由行为人亲自为之,他人亦可代行为人为表示行为代他人 为表示行为的人在民法上被称之为使者或表示机关。使者或表示机关所为表示行为与本人所 为表示行为具有同等价值。行为人为表示行为时,其表示方式多种多样,通常以语言、文字
等方式为之,其它方式如点头、举手、起立、拍板等均可。不作为亦可作为表示方式,但须 以法律、契约或习惯上以其作为表示承诺或拒绝的普通方法时为限。 3、意思表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意思表示可作不同的分类。具体包括 (1)要物的意思表示与单纯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物的意思表示,是指除意思表示以外须同时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意思表示;而 单纯的意思表示则仅须有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 (2)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是不待他人为意思表示而能成立的意思表示;非独立意思表示是指须待 他人为意思表示始能成立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始能成立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有相对人即可成立的意思 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对于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相对人为特定的、具体的,则为对于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相 对人为非特定的,不具体的,则为对于不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5)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以直接和明确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即为明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直接和明确 的方式表示其意思,但能通过其行为推断出其意思的即为默示的意思表示。 (6)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能直接处于相对人互相了解的地位,如口头的、电话的意思表示,为对话的意 思表示;以书面等非处于对立人相互了解地位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7)完全意思表示与不完全意思表示 无欠缺、无瑕疵的意思表示,为完全的意思表示:有欠缺和瑕疵的意思表示,如虚假陈 述、错误、误传及诈欺与胁迫等皆为不完全意思表示 4、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常用的方法直接表示行为人的效果意思的 意思表示。它是相对于默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无 须当事人去推定,而可以从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中直接得知。大部分意思表示都是明示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运用推定的方法间接表示出来的效果意思, 是相对于明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在民法上讲,默示亦称推定,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推 定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某种举止推知其有产生某种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其二,拟 制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某种举止可以认同有如此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推定的意 思表示,可以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而对于拟制的意思表示,则不能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 不过,通过间接的方式推定他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慎重,尤其是对于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 表示时更是如此。“沉默视为承诺”之格言,不得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而加以适用。以不作 为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条件,否则,不得作为 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之外的合法行为 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往往还存在其他合法行为,这些法律行为不像意思表示那样 以法律上的效果意思为必要,因此,不能被看作是法律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同法律行为极 为相似,因此,被称为准法律行为。根据学者的意见,意思表示之外的合法行为有三种,即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 1、意思通知
等方式为之,其它方式如点头、举手、起立、拍板等均可。不作为亦可作为表示方式,但须 以法律、契约或习惯上以其作为表示承诺或拒绝的普通方法时为限。 3、意思表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意思表示可作不同的分类。具体包括: (1)要物的意思表示与单纯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物的意思表示,是指除意思表示以外须同时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意思表示;而 单纯的意思表示则仅须有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 (2)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是不待他人为意思表示而能成立的意思表示;非独立意思表示是指须待 他人为意思表示始能成立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始能成立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有相对人即可成立的意思 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对于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相对人为特定的、具体的,则为对于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相 对人为非特定的,不具体的,则为对于不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5)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以直接和明确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即为明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直接和明确 的方式表示其意思,但能通过其行为推断出其意思的即为默示的意思表示。 (6)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能直接处于相对人互相了解的地位,如口头的、电话的意思表示,为对话的意 思表示;以书面等非处于对立人相互了解地位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7)完全意思表示与不完全意思表示 无欠缺、无瑕疵的意思表示,为完全的意思表示;有欠缺和瑕疵的意思表示,如虚假陈 述、错误、误传及诈欺与胁迫等皆为不完全意思表示 4、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常用的方法直接表示行为人的效果意思的 意思表示。它是相对于默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无 须当事人去推定,而可以从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中直接得知。大部分意思表示都是明示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运用推定的方法间接表示出来的效果意思, 是相对于明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在民法上讲,默示亦称推定,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推 定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某种举止推知其有产生某种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其二,拟 制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某种举止可以认同有如此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推定的意 思表示,可以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而对于拟制的意思表示,则不能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 不过,通过间接的方式推定他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慎重,尤其是对于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 表示时更是如此。“沉默视为承诺”之格言,不得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而加以适用。以不作 为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条件,否则,不得作为 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之外的合法行为 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往往还存在其他合法行为,这些法律行为不像意思表示那样 以法律上的效果意思为必要,因此,不能被看作是法律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同法律行为极 为相似,因此,被称为准法律行为。根据学者的意见,意思表示之外的合法行为有三种,即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 1、意思通知
意思通知是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意 思表示以追求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为必要,所以意思表示系根据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赋予 其法律上的效果。如果意思表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其在法律 上必定会发生一定的效果,此种意思表示即为意思通知。因此,意思通知实际上就是无效果 意思的意思表示。意思通知与意思表示的共同点在于表示意思,其不同点在于所表示的意思 本身的差异。意思表示按行为人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赋予其效力,而意思通知则与当事人的 效果意思无关,其法律效力源于法律的规定。意思通知多种多样,如召集股东大会之请求 要约之拒绝、承认之催告与拒绝、重婚与通奸之同意和准备给付之通知等。 2、观念通知 观念通知亦称事实通知,是指将一定的事实通知受领人以便其知悉此种事实。观念通知 包括过去事实的通知、现在事实的通知和将来事实的通知。所谓过去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 告知受领人过去所发生的事实,例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的通知、承诺迟到之通知 等。所谓现在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告之受领人现在所发生的事实,例如赠与标的物之瑕 疵告知、买卖标的物瑕疵告知等;所谓将来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告之受领人将来要发生的 事实,例如召集股东大会之通知、清偿债务的通知等 3、感情表示 所谓感情表示,是指行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为。感情表示在法律上的规定极少,我国 台湾《民法》仅仅在1053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宥恕具有法律上的效果 (三)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民法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做到表里如一,其表示行为应当与其内在的效果 意思保持一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行为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往往 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其表示行为与其内在的效果意思没有保持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与 表示的不一致 所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效果意思与所表示出来的意思相互矛盾而不 统一。原则上讲,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应与所表示出来的表示意思相一致。但在许多情况下, 由于行为人本身的或外在的原因,行为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互冲突。在此种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效果意思作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还是根据表示行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作 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法律有三种学说,即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 1、意思主义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往往与其效果意思一致。此时,按表示行为或效果意 思赋予行为人的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对第三人和行为人的利益并无不同。但是,如果表示 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是按表示行为还是按效果意思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 对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为此,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在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 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按照效果意思赋予该种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主义。 根据意思主义,行为人即便有表示行为,如果其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则其 表示行为为无效。 意思主义是个人主义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反映,体现了个人意思在意思表示和民事 法律行为中的决定性价值。然而,意思主义虽对行为人提供了周详的保护,却不利于交易安 全之维护,且其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便利地进行。因为,根据意思主义,一旦 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发生争执时,法律要求法官去探究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并按 照法官所认定的内在效果意思去赋予该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对行为人的真 意的探究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至少也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意思主义也存在合理的地方, 这就是,在遵行探究行为人真意的原则下,现代司法为现代民法提供了众多的法律规则,尤 其是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这就为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提供了法律上和司法上
意思通知是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意 思表示以追求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为必要,所以意思表示系根据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赋予 其法律上的效果。如果意思表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其在法律 上必定会发生一定的效果,此种意思表示即为意思通知。因此,意思通知实际上就是无效果 意思的意思表示。意思通知与意思表示的共同点在于表示意思,其不同点在于所表示的意思 本身的差异。意思表示按行为人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赋予其效力,而意思通知则与当事人的 效果意思无关,其法律效力源于法律的规定。意思通知多种多样,如召集股东大会之请求、 要约之拒绝、承认之催告与拒绝、重婚与通奸之同意和准备给付之通知等。 2、观念通知 观念通知亦称事实通知,是指将一定的事实通知受领人以便其知悉此种事实。观念通知 包括过去事实的通知、现在事实的通知和将来事实的通知。所谓过去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 告知受领人过去所发生的事实,例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的通知、承诺迟到之通知 等。所谓现在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告之受领人现在所发生的事实,例如赠与标的物之瑕 疵告知、买卖标的物瑕疵告知等;所谓将来事实的通知是指行为人告之受领人将来要发生的 事实,例如召集股东大会之通知、清偿债务的通知等。 3、感情表示 所谓感情表示,是指行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为。感情表示在法律上的规定极少,我国 台湾《民法》仅仅在 1053 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宥恕具有法律上的效果。 (三)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民法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做到表里如一,其表示行为应当与其内在的效果 意思保持一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行为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往往 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其表示行为与其内在的效果意思没有保持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与 表示的不一致。 所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效果意思与所表示出来的意思相互矛盾而不 统一。原则上讲,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应与所表示出来的表示意思相一致。但在许多情况下, 由于行为人本身的或外在的原因,行为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互冲突。在此种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效果意思作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还是根据表示行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作 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法律有三种学说,即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 1、意思主义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往往与其效果意思一致。此时,按表示行为或效果意 思赋予行为人的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对第三人和行为人的利益并无不同。但是,如果表示 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是按表示行为还是按效果意思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 对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为此,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在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 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按照效果意思赋予该种行为以法律上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主义。 根据意思主义,行为人即便有表示行为,如果其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则其 表示行为为无效。 意思主义是个人主义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反映,体现了个人意思在意思表示和民事 法律行为中的决定性价值。然而,意思主义虽对行为人提供了周详的保护,却不利于交易安 全之维护,且其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便利地进行。因为,根据意思主义,一旦 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发生争执时,法律要求法官去探究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并按 照法官所认定的内在效果意思去赋予该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对行为人的真 意的探究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至少也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意思主义也存在合理的地方, 这就是,在遵行探究行为人真意的原则下,现代司法为现代民法提供了众多的法律规则,尤 其是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这就为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提供了法律上和司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