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亦采用消灭胜诉权说,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我国采胜诉权消灭说,因而,对于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后义务人所持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难以做出判定,对此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失去法律控制,进而导致社 会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民法学者对此问题多数主张义务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理由是《民法通则》 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取得时效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义务人当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也有的 主张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胜诉权”消灭说的不合理性 造成的。胜诉权作为一种传统理论所没有的权利,其性质、内容一直没有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其在法 理上没有根据。而使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依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完成,权利 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因此可取得相应的抗辩权,而且这种抗辩权属永久性的抗辩权。民事权利 行使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义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则不但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而且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取得或维护一定的自身利益,通过权利的行使而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使客观上 的杈利转化为主观上的权利,即取得请求给付标的所有权。而当义务人采取消极方式不行使(或放弃)其抗 辩权时,则相应地应丧失一定的利益,又由于抗辩权发生说的效力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此时,不但 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具有效力而且法院做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判决与该学说并不发生矛盾。上述抗辩权 发生说极其鲜明地体现了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古代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已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对要式移 转物,没有按规定方式转让的,规定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为了解决 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权利相脱离的最早的取得时效,或称占有时效。 后来,市民法和审判官判例法逐渐改变债权的永久性,开始通过对债权的确认,规定债权人原则上须 在1年内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对方即获得永久抗辩权,得拒绝履行。这就创立了某些债权(请求权) 于一定期间不行使即行消灭的消灭时效 东罗马帝国时,扩大了消灭时效的范围,规定市民法、审判官法上的请求权,于30年期间不行使的, 即行消灭 、近、现代时效制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统一规定。其2219条称: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1900年《德国民法典》恢复了罗马法的分开规定,但将取得时效放入物权,将消灭时效列入总则。形 成了另一种体制。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不采用取得时效,而在总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亦采用消灭胜诉权说,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我国采胜诉权消灭说,因而,对于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后义务人所持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难以做出判定,对此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失去法律控制,进而导致社 会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民法学者对此问题多数主张义务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理由是《民法通则》 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取得时效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义务人当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也有的 主张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胜诉权”消灭说的不合理性 造成的。胜诉权作为一种传统理论所没有的权利,其性质、内容一直没有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其在法 理上没有根据。而使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依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完成,权利 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因此可取得相应的抗辩权,而且这种抗辩权属永久性的抗辩权。民事权利 行使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义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则不但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而且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取得或维护一定的自身利益,通过权利的行使而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使客观上 的权利转化为主观上的权利,即取得请求给付标的所有权。而当义务人采取消极方式不行使(或放弃)其抗 辩权时,则相应地应丧失一定的利益,又由于抗辩权发生说的效力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此时,不但 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具有效力而且法院做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判决与该学说并不发生矛盾。上述抗辩权 发生说极其鲜明地体现了民法的灵魂—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已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对要式移 转物,没有按规定方式转让的,规定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 2 年,动产 1 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为了解决 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权利相脱离的最早的取得时效,或称占有时效。 后来,市民法和审判官判例法逐渐改变债权的永久性,开始通过对债权的确认,规定债权人原则上须 在 1 年内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对方即获得永久抗辩权,得拒绝履行。这就创立了某些债权(请求权) 于一定期间不行使即行消灭的消灭时效。 东罗马帝国时,扩大了消灭时效的范围,规定市民法、审判官法上的请求权,于 30 年期间不行使的, 即行消灭。 二、近、现代时效制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统一规定。其 2219 条称: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1900 年《德国民法典》恢复了罗马法的分开规定,但将取得时效放入物权,将消灭时效列入总则。形 成了另一种体制。 1922 年《苏俄民法典》不采用取得时效,而在总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三、我国时效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一般的时效制度。但唐律、清律中对具体问题,也有时效性质的说明。如过3 年的典契不找赎(唐);满30年的契约无证据者不受理(清)等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用了联邦德 国民法典规定的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亦采用了诉讼时效的规定o《民法通则》对诉讼时 效作了专章的规定 第三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而取得占有物 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指取得时效适用哪些权利,或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限于所 有权。法国民法典仅将取得时效适用限制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场所,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不适用。 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以物或权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其第 1033条还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得因时效而取得,于此准用关于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日本 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原则上一般财产权均可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日本民法第163条规定:“以为 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的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按前条区别,于20年或10年后取得该权利。”我 国台湾地区仿日本立法例。但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其权利。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 有之物,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一)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非所有的意思不能成 立取得时效。这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尽管从权源上来说,占有物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自始 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如以借用人、承租人、代管人的名义占有财 产,他主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二)和平占有。即不是以暴力、欺诈和隐秘的手段取得并维持占有。自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以 来,非和平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时效,一直是各国民法所遵守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安定团结,我国 也应坚持这一条件 (三)占有应是善意、公开的。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不法占有,并且 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未加隐瞒。秘密占有很难说是善意占有。善意、公开地占有是自主占有与和平占有 的合乎逻辑的表现,是成立取得时效的重要条件。目前,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必须 善意,但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取得时效应当是善意的占有。否则,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背于民
三、 我国时效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一般的时效制度。但唐律、清律中对具体问题,也有时效性质的说明。如过 30 年的典契不找赎(唐);满 30 年的契约无证据者不受理(清)等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用了联邦德 国民法典规定的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亦采用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o《民法通则》对诉讼时 效作了专章的规定。 第三节 取得时效 一 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而取得占有物 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指取得时效适用哪些权利,或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限于所 有权。法国民法典仅将取得时效适用限制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场所,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不适用。 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以物或权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其第 1033 条还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得因时效而取得,于此准用关于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日本 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原则上一般财产权均可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日本民法第 163 条规定:“以为 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的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按前条区别,于 20 年或 10 年后取得该权利。” 我 国台湾地区仿日本立法例。但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其权利。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 有之物,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一)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非所有的意思不能成 立取得时效。这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尽管从权源上来说,占有物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自始 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如以借用人、承租人、代管人的名义占有财 产,他主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二)和平占有。即不是以暴力、欺诈和隐秘的手段取得并维持占有。自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以 来,非和平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时效,一直是各国民法所遵守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安定团结,我国 也应坚持这一条件。 (三)占有应是善意、公开的。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不法占有,并且 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未加隐瞒。秘密占有很难说是善意占有。善意、公开地占有是自主占有与和平占有 的合乎逻辑的表现,是成立取得时效的重要条件。目前,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必须 善意,但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取得时效应当是善意的占有。否则,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背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