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LELIFT 2017年半年度报告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背景 承诺方 承诺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是否及时 于期限严格履行 张科、张元(1)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或|承诺时间:2016年8月22 超、张耀明利润补偿实施完毕前(以孰晚为准)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日:承诺期限:发行结束之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日起36个月或利润补偿实 调整。(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施完毕前(以孰晚为准) 解决关联交张科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承诺时间:2016年8月22是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防|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及上市公司可能于未来不时予以修 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通过 自身合法权利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若因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上市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上市公 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与重大资解决同业竞张科 产重组相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关的承诺 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3)如上市公司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 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 间接损失。(6)本承诺函在本人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消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1 / 136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 行期限 是否及时 严格履行 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张科、张元 超、张耀明 (1)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或 利润补偿实施完毕前(以孰晚为准)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或利润补偿实 施完毕前(以孰晚为准)。 是 是 解决关联交 易 张科 本人将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防 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及上市公司可能于未来不时予以修 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制度,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通过 自身合法权利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若因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上市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上市公 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解决同业竞 争 张科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3)如上市公司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 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 间接损失。(6)本承诺函在本人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消。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NOBLELIFT 2017年半年度报告 丁毅、王宝(1)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诺时间:2016年8月22日:是 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承诺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36个月 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解决同业竞丁毅 也未理号上约 承诺时间:2016年8月22是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继续履行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3)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 直接或间接损失。(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 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解决关联交丁毅 本人将续履行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关于规承诺时间:206年8月22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3)本承诺函在本 人作为上市公 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股份限售丁毅 增持的上市公 2万股镜定至自本次交易新增股承诺时间:2016年10月16是 份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2)若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日:承诺期限:本次并购重 之日晚于2017年1月28日,则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锁组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之 定至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届满12个月。(3)在镜定期内,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 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者转让该等股份,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其他 公司、张科、上市公司承诺: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无锡中蠱董事|承诺时间:2016年10月18 耀明、张会 股股东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上述期限内,如需无锡中鼎 不向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制度并履行相关 程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无锡中鼎担保事项将依照上市公司相关制 度程序进行。张科、张耀明、张元超承诺: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符合《发行股份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无锡中鼎董事会成立前,无锡中鼎将不再向无 锡中鼎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及时 其他 来,本人没有谋求诺力股份承诺时间:2017年2月28是 控制权的打算。 承诺期限:2020年2月 其他 未来三年本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本人没有放弃上市公司承诺时间:2017年2月28是 控制权的打算 日:承诺期限:2020年2月 公司董事 (1)本人 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间:2016年8月22是 监事、高级他方式损 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日:承诺期限:长期持 管理人员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 22/136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2 / 136 股份限售 丁毅、王宝 桐 (1)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 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 承诺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是 是 解决同业竞 争 丁毅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继续履行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3)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 直接或间接损失。(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 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解决关联交 易 丁毅 (1)本人将继续履行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3)本承诺函在本 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股份限售 丁毅 (1)本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23.72 万股锁定至自本次交易新增股 份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之日。(2)若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 记之日晚于 2017 年 1 月 28 日,则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锁 定至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3)在锁定期内, 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者转让该等股份,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时间:2016 年 10 月 16 日;承诺期限:本次并购重 组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之 日起届满 12 个月之日。 是 是 其他 公司、张科、 张耀明、张 元超 上市公司承诺: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无锡中鼎董事 会成立之日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将通过行使控股股东权利,确保无锡中鼎不向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上述期限内,如需无锡中鼎 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制度并履行相关 程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无锡中鼎担保事项将依照上市公司相关制 度程序进行。张科、张耀明、张元超承诺: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符合《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无锡中鼎董事会成立前,无锡中鼎将不再向无 锡中鼎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及时、 全额补偿无锡中鼎和/或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其他 张科 未来三年本人不谋求诺力股份控制权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本人没有谋求诺力股份 控制权的打算。 承诺时间:2017 年 2 月 28 日;承诺期限:2020 年 2 月 28 日。 是 是 其他 丁毅 未来三年本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本人没有放弃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打算。 承诺时间:2017 年 2 月 28 日;承诺期限:2020 年 2 月 28 日。 是 其他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 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NOBLELIFT 2017年半年度报告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决土地等「张科、张耀 产权瑕疵明、张元超公区的权属登记。(2)本人将促使并协助无锡中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五(5)日:承诺期限:交易实施完 年内,将生产经营场所搬离目前租赁使用的盛巷二号厂房,并确保新使用的物业毕后5年内 的合法性。未来因无锡中鼎二号工厂搬迁产生的搬迁成本,均由张科全额承担 3)如果以上任一承诺事项在相应的承诺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则本人将补偿公司 和/或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以上违约责任应单独计算。(4)本人 证无锡中鼎可以有效占有并使用以上瑕疵物业,并且不会因此增加使用成本或受 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如因未能办理产权登记而导致无锡中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 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上述瑕疵物业而导致损失的,或者由于上述瑕疵物业未能 办理权属登记而导致无锡中鼎被处罚,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无锡中鼎损失的, 人承诺将及时、全额补偿无锡中鼎和/或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其他 持股5%以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 首次公开发行股|承诺时间:2012年2月23是 上的股东丁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镜定期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毅、丁韫潞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认 的方式。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 见、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5、本人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5%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承诺时间:2012年2月23 与首次公 上的股东丁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日:承诺期限:长期持 发行相 毅、丁韫潞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关的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方式。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3 / 136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解决土地等 产权瑕疵 张科、张耀 明、张元超 (1)本人将促使并协助无锡中鼎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办理完毕一期厂房四层办 公区的权属登记。(2)本人将促使并协助无锡中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五(5) 年内,将生产经营场所搬离目前租赁使用的盛巷二号厂房,并确保新使用的物业 的合法性。未来因无锡中鼎二号工厂搬迁产生的搬迁成本,均由张科全额承担。 (3)如果以上任一承诺事项在相应的承诺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则本人将补偿公司 和/或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以上违约责任应单独计算。(4)本人保 证无锡中鼎可以有效占有并使用以上瑕疵物业,并且不会因此增加使用成本或受 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如因未能办理产权登记而导致无锡中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 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上述瑕疵物业而导致损失的,或者由于上述瑕疵物业未能 办理权属登记而导致无锡中鼎被处罚,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无锡中鼎损失的, 本人承诺将及时、全额补偿无锡中鼎和/或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承诺期限:交易实施完 毕后 5 年内。 是 是 其他 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丁 毅、丁韫潞 1、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方式。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5、本人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其他 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丁 毅、丁韫潞 1、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方式。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承诺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NOBLELIFT 2017年半年度报告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5、本人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东、 监事、高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日:承诺期限:2018年1月 管理人员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28日 金转增等)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20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 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王建明、钟 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铭同时承诺:① 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②公司上 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解决同业竞实际控制人1、本 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承诺时间:2012年2月23是 事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渐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 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 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渐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3、如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拓 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渐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4 / 136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5、本人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限售 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1、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等)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 20 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 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王建明、钟 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铭同时承诺:① 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②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时间:2015 年 1 月 12 日;承诺期限:2018 年 1 月 28 日。 是 是 解决同业竞 争 实际控制人 丁毅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 事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 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 营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 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3、如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拓 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 承诺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NOBLELIFT 2017年半年度报告 械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 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 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 其他 公司、控股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承诺时间:2012年2月23 股东董事、关规定,公司及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诚信义务承诺: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监事、高级“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人员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丁毅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1)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2)控股股东丁毅 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控股股东丁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的,控股股东丁毅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或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3、若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赔偿投资者损失:4、约束措施(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责任主体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教及改正情况。(2) 公司控股股东丁毅将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 (税后)作为履约担保。(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其在前述事实 司、控股1、启动 见持续20个交易日承诺时 012年2月23是 股东、董事、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日:承诺期限:长期持 监事、高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管理人员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5 / 136 竞争:A、停止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 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 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 业机会给予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 关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诚信义务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丁毅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1)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2)控股股东丁毅 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控股股东丁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的,控股股东丁毅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或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3、若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4、约束措施(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责任主体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2) 公司控股股东丁毅将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 (税后)作为履约担保。(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其在前述事实 认定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作为履约担保。 承诺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 其他 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 承诺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承诺期限:长期持续。 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