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品种审定与良种繁育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特 殊的生产资料。“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选用优质种子是提高作物产量、改 善品质最经济、最有效的增产途径。 农业生产中必须选用良种,所谓良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品种优良,二 是品质优良。品种优良是指要有优良的种性,其遗传特性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 要求,如早熟性、丰产性、抗逆性、品质、风味、耐贮运性,并符合当地食用 习惯:品质优良是指种子具有高度的播种品质(seed quality in sowing)(充 实饱满,均匀整齐,活力强等)和品种品质(真实可靠,纯度高等),符合国 际或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 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 告,不得经营、推广”。因此,品种审定(cultivar asseaament)是法律规 定的、新品种育成或新品种引进在推广之前政府主管部门对作物品种管理的一 项规范措施,以审查其能否推广及其推广范围。确保良种的应用,促进农业生 产的发展。 品种审定是良种繁育(seed peoduction)和推广的前提,只有品种审定 合格的品种,经农业行政部门公告后,才可正式开始进行繁殖推广。 12.1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 12.1.1品种审定 12.1.1.1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依据种子法,只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品种审定。种子法及农业部规定的主 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油菜、马铃薯。各省、市(自治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一2种农作物
第 12 章 品种审定与良种繁育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特 殊的生产资料。“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选用优质种子是提高作物产量、改 善品质最经济、最有效的增产途径。 农业生产中必须选用良种,所谓良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品种优良,二 是品质优良。品种优良是指要有优良的种性,其遗传特性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 要求,如早熟性、丰产性、抗逆性、品质、风味、耐贮运性,并符合当地食用 习惯;品质优良是指种子具有高度的播种品质(seed quality in sowing)(充 实饱满,均匀整齐,活力强等)和品种品质(真实可靠,纯度高等),符合国 际或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 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 告,不得经营、推广” 。因此,品种审定(cultivar asseaament)是法律规 定的、新品种育成或新品种引进在推广之前政府主管部门对作物品种管理的一 项规范措施,以审查其能否推广及其推广范围。确保良种的应用,促进农业生 产的发展。 品种审定是良种繁育(seed peoduction)和推广的前提,只有品种审定 合格的品种,经农业行政部门公告后,才可正式开始进行繁殖推广。 12.1 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 12.1.1 品种审定 12.1.1.1 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依据种子法,只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品种审定。种子法及农业部规定的主 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油菜、马铃薯。各省、市(自治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 1-2 种农作物
为主要农作物(major crops)。陕西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七种作物外, 还包括苹果和油葵。 只审定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是根据种子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依 据“大的管住,小的放开”的思路制定的种子管理的新法规。这绝不意味着其 他作物品种可以放任自流。如何管理,尚待国家、农业部及各省、市、自治区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有关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规定等。 认为进行审定是高标准、严要求,审定通过的品种科技含量高,而登记品 种水平降低,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关键是看是否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条件,是 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日本对水稻品种管理极为严格,而瓜 菜品种则彻底放开:埃及只对棉花品种严格管理控制:美国对农作物新品种的 生产销售,除了从知识产权角度上制定有保护条例外,对品种管理没有更多的 限制。 参照国外经验,品种登记(registration of cultivar),需向种子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品种来源,育成或引入年月、地点,主要性状,与其他品 种的明显区别点(避免同种异名),适宜种植地区,以及有关数据、实物、图片 等。经审查认可,依据其适宜种植地区,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种植试验,以考察 其遗传稳定性和群体一致性。如表现优良的,可予登记,发放证书,井定期发 布登记品种名录,供种植者选择。 12.1.1.2审定机构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 定。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 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 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 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12.1.1.3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安排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组织现场观摩。完成品种试验 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试验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 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为品种的审定奠定基础。 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客观地对报审品种的优缺 点,性状表现、增产潜力、适应地区以及配套栽培技术等进行全面审查,以保 证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生产上能发挥 较大作用
为主要农作物(major crops)。陕西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七种作物外, 还包括苹果和油葵。 只审定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是根据种子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依 据“大的管住,小的放开”的思路制定的种子管理的新法规。这绝不意味着其 他作物品种可以放任自流。如何管理,尚待国家、农业部及各省、市、自治区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有关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规定等。 认为进行审定是高标准、严要求,审定通过的品种科技含量高,而登记品 种水平降低,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关键是看是否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条件,是 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日本对水稻品种管理极为严格,而瓜 菜品种则彻底放开;埃及只对棉花品种严格管理控制;美国对农作物新品种的 生产销售,除了从知识产权角度上制定有保护条例外,对品种管理没有更多的 限制。 参照国外经验,品种登记(registration of cultivar),需向种子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品种来源,育成或引入年月、地点,主要性状,与其他品 种的明显区别点(避免同种异名),适宜种植地区,以及有关数据、实物、图片 等。经审查认可,依据其适宜种植地区,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种植试验,以考察 其遗传稳定性和群体一致性。如表现优良的,可予登记,发放证书,井定期发 布登记品种名录,供种植者选择。 12.1.1.2 审定机构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 定。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 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 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 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12.1.1.3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安排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组织现场观摩。完成品种试验 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试验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 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为品种的审定奠定基础。 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客观地对报审品种的优缺 点,性状表现、增产潜力、适应地区以及配套栽培技术等进行全面审查,以保 证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生产上能发挥 较大作用
对已通过审定而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有权做出 停止推广的决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对需要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 具有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做出具体规定。 12.1.1.4申请品种审定的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 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 有适当的名称。 12.1.1.5品种审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品种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 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者名 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②品种选育的单位 或个人:③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④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⑤品种 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转基因品种(transgenic cultivar)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 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国家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 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 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2)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品种的区域试验(regional test)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 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品种的生产试验(production test)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 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 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 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抗逆性鉴定(identification of adverse resistance)、品质检测(quality test)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3)审定与公告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已通过审定而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有权做出 停止推广的决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对需要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 具有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做出具体规定。 12.1.1.4 申请品种审定的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 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 有适当的名称。 12.1.1.5 品种审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品种审定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 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者名 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② 品种选育的单位 或个人;③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④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⑤ 品种 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转基因品种(transgenic cultivar)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 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国家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 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 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2)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品种的区域试验(regional test)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 5 个试验点, 试验重复不少于 3 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 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品种的生产试验(production test)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 5 个试验 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不大于 3000 平方米,试验时 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 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抗逆性鉴定(identification of adverse resistance)、品质检测(quality test)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3)审定与公告 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 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 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 三位数。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 用名称。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 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作出复 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 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 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 员会审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 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12.1.2植物新品种保护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 of plant new cultivar)制度,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 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 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授 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受到保护。 12.1.2.1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 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 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在此之列
应当在 3 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 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 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 三位数。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 用名称。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 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作出复 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 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 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 员会审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 作 1 至 2 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12.1.2 植物新品种保护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 of plant new cultivar)制度,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 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 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授 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受到保护。 12.1.2.1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 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 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在此之列
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 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 以及管理其客观存在有关事务。 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 护名录”(第一批)为水稻(Oryza sativ L.)、玉米(Zea mays L.)、大白菜 (Brassica campestris L.ssp.pekinensis亿our.)01sson)、马铃薯 (Solanum tuberOsum L.)、春兰(Cymbidium gOeringii Rchb.f)、菊属 (Chrysanthemum L.)、石竹属(Dianthus L.)、唐菖蒲属(Gladiolus L.)、 紫花苜蓿(Medicago sativa L.)、草地早熟禾(POa pratensis l.)。 12.1.2.2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 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 种权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 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新颖性(novel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 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 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 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特异性(different),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 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 致性(uniformi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 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stabili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 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符合《条例规定》,并与 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子中己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 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12.1.2.3品种权的申请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摘要、 技术问卷)、照片各一式二份。 请求书应当包括:①新品种的暂定名称:②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 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③培育人的姓名:④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⑤申请人的国籍:⑥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⑦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 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 以及管理其客观存在有关事务。 农业部(1999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 护名录”(第一批)为水稻(Oryza sativ L.)、玉米(Zea mays L.)、大白菜 (Brassica campestris L. ssp. pekinensis(Lour.) Olsson)、马铃薯 (Solanum tuberOsum L.)、春兰(Cymbidium gOeringii Rchb.f)、菊属 (Chrysanthemum L.)、石竹属(Dianthus L.)、唐菖蒲属(GladioIus L.)、 紫花苜蓿(Medicago sativa L.)、草地早熟禾(POa pratensis L.)。 12.1.2.2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 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 2 年内提出的品 种权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 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新颖性(novel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 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1 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繁殖材料未超过 6 年, 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4 年。 特异性(different),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 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uniformi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 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stability),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 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符合《条例规定》,并与 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子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 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12.1.2.3 品种权的申请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摘要、 技术问卷)、照片各一式二份。 请求书应当包括:① 新品种的暂定名称;② 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 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③ 培育人的姓名;④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⑤ 申请人的国籍;⑥ 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⑦ 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