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各种民事矢系与民法典体例
第四单元 各种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体例
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得向他人主张或保有一定利益,而最终得 在法律上(通常是经由法院)强制者 义务:对他人有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必要,而最终必须接受法律的强制者 ■权利所主张的对象,通常即对权利人负有义务, 但义务主体所受的不利益,未必使他人享有权利 可能只会使特定人因义务的履行而得到「反射利 益」。同样的,义务带来不利益,并非所有不利 益的状态都源于义务。有时法律并不强制为一定 行为,但如不为则可能会承受一定不利益,此时 仅有「非真正义务」( Obliegenheit)
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得向他人主张或保有一定利益,而最终得 在法律上(通常是经由法院)强制者。 ◼ 义务:对他人有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必要,而最终必须接受法律的强制者。 ◼ 权利所主张的对象,通常即对权利人负有义务, 但义务主体所受的不利益,未必使他人享有权利。 可能只会使特定人因义务的履行而得到「反射利 益」。同样的,义务带来不利益,并非所有不利 益的状态都源于义务。有时法律并不强制为一定 行为,但如不为则可能会承受一定不利益,此时 仅有「非真正义务」(Obliegenheit)
民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法律得为替代义务的强 制,如损害赔偿,是为民法上所称的责任。 替代义务的履行有打消( Tilgung)前一义务违 反的效力,如损害既已赔偿即不得再为原债务 的请求。有意区隔民刑责任的国家,法定赔偿 责任往往无惩罚色彩,但特别民法则可能基於 政考基课点违尽务煮嫮锣性赌偿责任,此 无关义务违反,但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上损 害的,则可能课与补偿「义务」。同样的,无 法律原因的利益移动,会有利益返还的义务 无委任契约所为管理,也会发生种种义务 之,第一次的强制是义务,第二次的就是责任
民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法律得为替代义务的强 制,如损害赔偿,是为民法上所称的责任。 ◼ 替代义务的履行有打消(Tilgung)前一义务违 反的效力,如损害既已赔偿即不得再为原债务 的请求。有意区隔民刑责任的国家,法定赔偿 责任往往无惩罚色彩,但特别民法则可能基於 政策考量课与违反义务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 时已属考虑外部公共利益的义务的「加大」。 ◼ 无关义务违反,但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上损 害的,则可能课与补偿「义务」。同样的,无 法律原因的利益移动,会有利益返还的义务。 无委任契约所为管理,也会发生种种义务。总 之,第一次的强制是义务,第二次的就是责任
侵权介於义务和责任之间 ■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违法行为),所 以和债务不履行一样课以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礼 偿义务。但台湾民法叁考瑞士民法把侵权责任与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为债的原因,实 乐上是把责任再义务化。从规范结构来看,确实 有点不伦不类,但因违反的是一种非特定人的不 作为义务( Jedermann-Pflicht),因其违反才 「进入」特定关系,从这个时点把它「债务」化 也不能说全无道理。此所以生活中常因为同一个 行为事实,构成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返 还「义务」,比如窃盜,权利人因此有并存的请 求权(不分对方是义务还是责任),其中之 得到满足者,自然不能再为重复的请求
侵权介於义务和责任之间 ◼ 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违法行为),所 以和债务不履行一样课以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补 偿义务。但台湾民法叁考瑞士民法把侵权责任与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为债的原因,实 际上是把责任再义务化。从规范结构来看,确实 有点不伦不类,但因违反的是一种非特定人的不 作为义务(Jedermann-Pflicht),因其违反才 「进入」特定关系,从这个时点把它「债务」化, 也不能说全无道理。此所以生活中常因为同一个 行为事实,构成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返 还「义务」,比如窃盗,权利人因此有并存的请 求权(不分对方是义务还是责任),其中之一已 得到满足者,自然不能再为重复的请求
体系化的选择 大陆继合同法後又把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未来的民 法典是否即以其为平行的二编,对以债来统合契约 侵权和其他法定之债的德国式民法典体例,无疑是很 大的突破’是否更符合前迹的积木、蜂窝等规则,特 别是串联规则?值得作深入的分析 从物权法定原则可能走入历史(详後)来看’规范交 易尖系的合同法如果纳入自由设定的物权合同,独立 规定确有其正当性,但这时与其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不如从民事财产会系无非源於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 切人’把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衡平制度 Ausgleich),含债法的不当得利丶无因管理等’及 物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尖系等,置於一个衡平法编中 这是个人最近的想法
体系化的选择 ◼ 大陆继合同法後又把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未来的民 法典是否即以其为平行的二编,对以债来统合契约、 侵权和其他法定之债的德国式民法典体例,无疑是很 大的突破,是否更符合前述的积木、蜂窝等规则,特 别是串联规则?值得作深入的分析。 ◼ 从物权法定原则可能走入历史(详後)来看,规范交 易关系的合同法如果纳入自由设定的物权合同,独立 规定确有其正当性,但这时与其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不如从民事财产关系无非源於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 切入,把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衡平制度 (Ausgleich),含债法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及 物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等,置於一个衡平法编中, 这是个人最近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