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Y来死 莱克电气2016年年度报告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如未能及时如未能及 承诸背景承诺承诺方 承诺 承诺时间是否有 及期限履行期/是否及时履行应说明时履行应 严格履行未完成履行说明下 的具体原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莱克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莱克投资所扌 开发行相股份限售控股东/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 与首次公 是 是 不适用不适用 关的承诺 莱克投/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莱市之日起 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36个月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 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 开发行相股份限售实际控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自公司上 关的承诺 人倪祖根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市之日起是 不适用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36个月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与首次公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自公司上 开发行相股份限售香港金维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市之日起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关的承诺 购该部分股份 36个月 与首次公股份限售持有发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自公司上是 不适用不适用
莱克电气 2016 年年度报告 26 / 138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 及期限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是否及时 严格履行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下一 步计划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控股股东 莱克投资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莱克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莱克投资所持 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莱克投资减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莱 克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 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实际控制 人倪祖根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香港金维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首次公 股份限售 持有发行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 自公司上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LExY来克 莱克电气2016年年度报告 开发行相 人股份的人所持有菜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市之日起 关的承诺 董事、监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伤 12个月 事、高级 2.自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 管理人员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 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 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莱克电气的股票。本 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 本公司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莱克电气 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 与首次公 莱克投资本公司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莱克电气市之日起 开发行相股份限售香港金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36个月锁是是不适用不适用 关的承诺 维/立达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投资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定期满后 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可股24个月内 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 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 27/138
莱克电气 2016 年年度报告 27 / 138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人股份的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 价;莱克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莱克投资 /香港金 维/立达 投资 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 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莱克电气的股票。 本 公司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公司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莱克电气 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 20 % ; (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公司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莱克电气 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 20 % ;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 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 持股份 ;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 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 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LExY来死 莱克电气2016年年度报告 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归莱克电气所有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 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 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 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与首次公 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 开发行相其他发行人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长期 不适用 关的承诺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招 股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 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 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 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根据本公司章 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 28/138
莱克电气 2016 年年度报告 28 / 138 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归莱克电气所有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其他 发行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 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 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 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 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招 股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 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 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 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 3 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根据本公司章 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LExY来死 莱克电气2016年年度报告 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莱克电气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莱克电 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督促莱克投资购回莱克 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 与首次公 有)。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开发行相其他实际控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长期 关的承诺 人倪祖根|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不适用不适用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菜克电气有权将 应付本人实际控制的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盛 融创投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30日内,莱克投资将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同时将督促 与首次公 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莱克投资购回股 开发行相其他控股股东份的价格等条件将与莱克电气回购股票的条件一致莱克电长期 关的承诺 莱克投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不适用不适用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莱克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 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莱克
莱克电气 2016 年年度报告 29 / 138 决议后 6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其他 实际控制 人倪祖根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莱克电气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莱克电 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督促莱克投资购回莱克 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 有)。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 应付本人实际控制的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盛 融创投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其他 控股股东 莱克投资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莱克投资将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同时将督促 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莱克投资购回股 份的价格等条件将与莱克电气回购股票的条件一致。莱克电气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莱克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 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 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莱克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LExY来死 莱克电气2016年年度报告 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 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与首次公 全体董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 开发行相其他事、监事、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长期 关的承诺 高级管理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不适用 人员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薪 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 与莱克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莱克电气能够通过市场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莱克电气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莱克电 气拆借、占用莱克电气资金或采取由莱克电气代垫款、代偿债 务等方式侵占莱克电气资金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莱克电气及 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 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在本公司 开发行相|解决关联拉股东|定价有政收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构成菜克 不适用不适用 关的承诺 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方期间 3.与莱克电气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莱克电气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莱克电气 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 莱克电气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莱克电气利益的,莱克电气 30/138
莱克电气 2016 年年度报告 30 / 138 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 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止。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其他 全体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薪 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解决关联 交易 控股股东 莱克投资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 与莱克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莱克电气能够通过市场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莱克电气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莱克电 气拆借、占用莱克电气资金或采取由莱克电气代垫款、代偿债 务等方式侵占莱克电气资金。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莱克电气及 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 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 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 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 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与莱克电气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莱克电气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莱克电气 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 莱克电气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莱克电气利益的,莱克电气 在本公司 构成莱克 电气关联 方期间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