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对农村地区的分析也得表明,即我国各个农村县、区在教育事业性经费上的投入的差距也主要是省内差异引 起的;小学和初中的预算外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大于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在地方财力相同的情 况下,中部“二片”省的县、区对小学教育的投入比西部“三片”省的县、区更依赖于预算外资金。[28]这表明 教育投入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从总体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与教育投入 不足的相关性依然存在。如对西部12省(区)与东部省(市)的教育经费投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及农民人均收入 的比较来看,西部12省区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十省(区)的的3.9%和47.9%,1998 年西部省区平均教育经费及小学预算内平均经费及相当于东部十省(区)的32.2%和548%,换句话说,东部 平均教育经费总额是西部的三倍多,而西部小学生平均教育经费只相当于东部的一半。 最后,在此我们不能不看到,义务教育的“财”的问题实质是“政”的问题,即不同主体的政治和权力关系 及管理体制问题。从根本上说,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及效益不高等问题是国家与农民、城市 与乡村、不同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及政府体制尤其教育投入与管理体制不顺的矛 盾的表现。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尤其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迟迟没有达到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所规定的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岀占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的目标,也 反映权力机关及其决策对政府教育财政的投入仍然缺乏有效的监控。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责任的差别 表明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财政与事权关系并没有理顺,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城乡之间及地 区之间的教育投入的差别及由此则出现的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不仅反映国家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更深刻 地反映了城乡之间及地区之间不同群体利益及权力之间的差别和矛盾。 特别是教育发展及教育条件城乡之间的差别远远大于地区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 的产物和后果。税费改革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乡镇成为乡村基础教育的办 学主体,而农民群众成为乡村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按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乡 村义务教育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在经费投入上,实行以财 政拔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 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简称为“财^、“税"、“费"、“产”、“社”、“基”)的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 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同时提出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谁办学谁
异。对农村地区的分析也得表明,即我国各个农村县、区在教育事业性经费上的投入的差距也主要是省内差异引 起的;小学和初中的预算外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大于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在地方财力相同的情 况下,中部“二片”省的县、区对小学教育的投入比西部“三片”省的县、区更依赖于预算外资金。[28]这表明 教育投入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从总体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与教育投入 不足的相关性依然存在。如对西部 12 省(区)与东部省(市)的教育经费投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及农民人均收入 的比较来看,西部 12 省区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十省(区)的的 33.9%和 47.9%,1998 年西部省区平均教育经费及小学预算内平均经费及相当于东部十省(区)的 32.2%和 54.8%,换句话说,东部 平均教育经费总额是西部的三倍多,而西部小学生平均教育经费只相当于东部的一半。 最后,在此我们不能不看到,义务教育的“财”的问题实质是“政”的问题,即不同主体的政治和权力关系 及管理体制问题。从根本上说,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及效益不高等问题是国家与农民、城市 与乡村、不同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及政府体制尤其教育投入与管理体制不顺的矛 盾的表现。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尤其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迟迟没有达到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所规定的 20 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达到 4%的目标,也 反映权力机关及其决策对政府教育财政的投入仍然缺乏有效的监控。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责任的差别 表明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财政与事权关系并没有理顺,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城乡之间及地 区之间的教育投入的差别及由此则出现的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不仅反映国家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更深刻 地反映了城乡之间及地区之间不同群体利益及权力之间的差别和矛盾。 特别是教育发展及教育条件城乡之间的差别远远大于地区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 的产物和后果。税费改革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乡镇成为乡村基础教育的办 学主体,而农民群众成为乡村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按照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乡 村义务教育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在经费投入上,实行以财 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 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简称为“财”、“税”、“费”、“产”、“社”、“基”)的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 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同时提出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谁办学谁
掏钱的原则。随着乡级财政的建立,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内的十几种支出也随之纳入乡(镇)财政。1992 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 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 学校公用经费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细则》进一步强化了“谁办学谁掏钱”的投资体制。这是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化体制,即城市“以国为主”而 农村“以民为主”。城市的义务教育由国家全包,农村的义务教育由乡镇管。由于乡镇财政来源于农民群众,乡 村义务教育实际上也是由农民群众承担。从实践来看,在“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时期,为了给学生提供良 好的学习条件,加快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屐,地方各级政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了各种形 式的捐资、集资办学活动,而农民们也在“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号召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和财力,我国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有了迅速的增加,大大改善了办教育的物质条件。据统计,仅在1985年 1991年,全国政府财政预算内拔款之外另筹措资金1000多亿元,用以新建中小学校舍2.75亿平方米, 改造破旧校舍16亿平方米消除中小学危房423亿平方米,使中小学危房比重由80年代初的16%下降到3% 以下。在广大农村城镇,第一次岀现了最好的房子是学校的局面。2000年底,我国初步实现了国家规定的基本 普及9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是,“分级办学”的体制也形成“农村教育农民办”的局面, 教育成本基本上是由乡镇及农民群众承担,并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根源。其结果不仅是农民不堪重负,乡镇 也难以承受,学校难以为继,并由此衍生出种种矛盾。从根本上说,这些矛盾也是国家与农民、城市与乡村、不 同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义务教育的“财”的问题实质是“政”的问题 即不同主体的政治和权力关系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促进乡村教 育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就是对教育背后的利益及权力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因此,中央在提出实行税费改革试 点之时就提出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的配套改革 二、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与绩效 从实践来看,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从"以乡为主”到“以县为主”:增强财政投入的保障能力和调控能力
掏钱的原则。随着乡级财政的建立,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内的十几种支出也随之纳入乡(镇)财政。1992 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 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 学校公用经费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细则》进一步强化了“谁办学谁掏钱”的投资体制。这是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化体制,即城市“以国为主”而 农村“以民为主”。城市的义务教育由国家全包,农村的义务教育由乡镇管。由于乡镇财政来源于农民群众,乡 村义务教育实际上也是由农民群众承担。从实践来看,在“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时期,为了给学生提供良 好的学习条件,加快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了各种形 式的捐资、集资办学活动,而农民们也在“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号召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和财力,我国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有了迅速的增加,大大改善了办教育的物质条件。据统计,仅在 1985 年 ——1991 年,全国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之外另筹措资金 1000 多亿元,用以新建中小学校舍 2.75 亿平方米, 改造破旧校舍 1.6 亿平方米,消除中小学危房 4.23 亿平方米,使中小学危房比重由 80 年代初的 16%下降到 3% 以下。在广大农村城镇,第一次出现了最好的房子是学校的局面。2000 年底,我国初步实现了国家规定的基本 普及 9 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是,“分级办学”的体制也形成“农村教育农民办”的局面, 教育成本基本上是由乡镇及农民群众承担,并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根源。其结果不仅是农民不堪重负,乡镇 也难以承受,学校难以为继,并由此衍生出种种矛盾。从根本上说,这些矛盾也是国家与农民、城市与乡村、不 同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义务教育的“财”的问题实质是“政”的问题, 即不同主体的政治和权力关系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促进乡村教 育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就是对教育背后的利益及权力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因此,中央在提出实行税费改革试 点之时就提出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的配套改革。 二、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与绩效 从实践来看,税费改革中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从“以乡为主”到“以县为主”:增强财政投入的保障能力和调控能力
税费改革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的体制。但在实践中,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不过是“分级管理、乡镇为主”的体制,乡镇成为义务教育资金及组 织管理的主体。鉴于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困境,国家将义务教育的管理权由乡镇提升到“县"。农村义务教育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 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2001年5月29日)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法[2002]28号)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 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 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包括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 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 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 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攴岀结构,増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 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 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 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 评估 改革后虽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也强调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但是,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迦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拔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 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权责上收的同时,对乡镇基层管理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按规定,乡(镇)人民政 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 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
税费改革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的体制。但在实践中,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不过是“分级管理、乡镇为主”的体制,乡镇成为义务教育资金及组 织管理的主体。鉴于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困境,国家将义务教育的管理权由乡镇提升到“县”。农村义务教育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 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2001 年 5 月 29 日)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法[2002]28 号)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 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 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包括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 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 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 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 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 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 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 评估。 改革后虽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也强调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但是,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 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权责上收的同时,对乡镇基层管理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按规定,乡(镇)人民政 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 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2、从“民办为主”到“国进民退”:强化国家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 税费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是以“民办为主”,教育成本主要由农民群众承担。税费改革中,各地在将 义务教育的管理从乡镇上收到县市的同时,也力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 担,实现“农村教育农民办”到“农村教育政府办″的根本性变革 截至2003年5月底,我国有98%的县、市、区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94%的县、市、区将 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权限上收到县,初步确立了“以县为主”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明显増加,主要体现在工资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2年两项 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总数达24347亿元,对于保证中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支持。据测算,2002年,中央财政的投入占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 费总量的28%以上。[30]199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内拔款为430亿元,占当年义务教育总投入的 548%,2002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拔款达到了990亿元,占当年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 782%,5年间,增加了1.3倍。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快速增长。2002年,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拔款总数 达3114亿元。这一数额,比2001年的2582亿元增加532亿元,增长20.6%;比1997年的1358亿元增加 1756亿元,增长129.3%1997年至2002年,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平均毎年增幅达18.1%财政性教育经 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连年提高,不断取得新突破。1997年至200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 GDP的比例分别为:25%259%、2.7%%2.87%、3.1%%341%2002年比1997年提高了091个百分 点,是自1989年对此项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 从安徽省来看,税费改革以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与实行 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相比,逐年有所增加。2000-200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分别为46.40亿元、5622 亿元和6353亿元,增幅20%以上。2001年全省中小学危房面积为748万平方米,其中D类危房438万平 方米。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筹集12亿元,市县配套8亿元,利用3年 时间将D类危房全部改造完。第一期危改工程的12亿元资金已全部下达。2003年虽然遭遇特大洪涝灾害,省 政府仍调整支出结构,共向灾区下拨教育救灾专项资金8000万元。同时决定立即启用各市、县危房改造专户所 有的危改资金,优先用于水毁校舍的重建工程,确保灾区学校秋季按时开学。2000年至2003年,省政府对16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2、从“民办为主”到“国进民退”:强化国家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 税费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是以“民办为主”,教育成本主要由农民群众承担。税费改革中,各地在将 义务教育的管理从乡镇上收到县市的同时,也力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 担,实现“农村教育农民办”到“农村教育政府办”的根本性变革。 截至 2003 年 5 月底,我国有 98%的县、市、区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94%的县、市、区将 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权限上收到县,初步确立了“以县为主”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明显增加,主要体现在工资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2 年两项 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总数达 243.47 亿元,对于保证中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支持。据测算,2002 年,中央财政的投入占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 费总量的 28%以上。[30]1997 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内拨款为 430 亿元,占当年义务教育总投入的 54.8%,2002 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拨款达到了 990 亿元,占当年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 78.2%,5 年间,增加了 1.3 倍。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快速增长。2002 年,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总数 达 3114 亿元。这一数额,比 2001 年的 2582 亿元增加 532 亿元,增长 20.6%;比 1997 年的 1358 亿元增加 1756 亿元,增长 129.3%.1997 年至 2002 年,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平均每年增幅达 18.1%.财政性教育经 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例连年提高,不断取得新突破。1997 年至 2002 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 GDP 的比例分别为:2.5%、2.59%、2.79%、2.87%、3.19%、3.41%.2002 年比 1997 年提高了 0.91 个百分 点,是自 1989 年对此项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 从安徽省来看,税费改革以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与实行 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相比,逐年有所增加。2000-2002 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分别为 46.40 亿元、56.22 亿元和 63.53 亿元,增幅 20%以上。2001 年全省中小学危房面积为 748 万平方米,其中 D 类危房 438 万平 方米。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筹集 12 亿元,市县配套 8 亿元,利用 3 年 时间将 D 类危房全部改造完。第一期危改工程的 12 亿元资金已全部下达。2003 年虽然遭遇特大洪涝灾害,省 政府仍调整支出结构,共向灾区下拨教育救灾专项资金 8000 万元。同时决定立即启用各市、县危房改造专户所 有的危改资金,优先用于水毁校舍的重建工程,确保灾区学校秋季按时开学。2000 年至 2003 年,省政府对 16
重点山区县和3个“一费制”试点县分别按小学每生每学期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元的标准,给予了2078 万元的财政专项补助。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并对3个特别困难县的贫困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由此,大大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3、从“多费制”到“一费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义务教育中政府和学校筹资和收费的多头性、多样性及非规范性一直是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加重 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在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的同时,中央也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 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其重建的措施之一就是在税费改革中推行“一费 制”,即对学杂费、书本费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最高收费限额,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2002年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农村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安徽、湖北等省市一些地方还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 给予专项补助,弥补经费缺口,以保障“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一费制”最初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小 学和初中试行,并随着税费改革的范围扩大不断扩大。至2003年,税费改革省市,尤其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的农村中小学,已普遍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中央规定,从2004年开始,我国将全面推行“一费制 收费办法。河北省在全省2002年在全省5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一费制”,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铺 开。按河北省的规定,小学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毎生毎学年1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 其中包括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原杂费及寄宿制学生住宿费等;初中收费标准在毎生 每学年260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含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 原杂费等,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另收。湖北省“一费制”试点工作是从2001年秋季开始,2001年秋季在原38 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农村中小学试行。收费标准为初小50元,其中杂费25元、书抄费25元;高小 60元,其中杂费30元,书抄费30元;初中115元,其中杂费55元,书本费60元。202年,“一费制”扩 大到全省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省级贫困县试行。执行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 每学期150元(个别县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费标准比省定标准上浮20%),其中包括杂费、教材费和 抄本费。2003年秋季提高了“一费制”收费标准:小学每毎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除对部分 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住宿费和搭伙费对参加中考的学生收取中考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非“—费制”地区杂费的最髙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大中城市市区、县镇、农村平原丘陵地区、山区,小学毎
个重点山区县和 3 个“一费制”试点县分别按小学每生每学期 5 元、初中每生每学期 15 元的标准,给予了 2078 万元的财政专项补助。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并对 3 个特别困难县的贫困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由此,大大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3、从“多费制”到“一费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义务教育中政府和学校筹资和收费的多头性、多样性及非规范性一直是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加重 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在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的同时,中央也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 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其重建的措施之一就是在税费改革中推行“一费 制”,即对学杂费、书本费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最高收费限额,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2002 年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学年农村小学 160 元,农村初中 260 元;各地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 20%。安徽、湖北等省市一些地方还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 给予专项补助,弥补经费缺口,以保障“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一费制”最初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小 学和初中试行,并随着税费改革的范围扩大不断扩大。至 2003 年,税费改革省市,尤其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的农村中小学,已普遍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中央规定,从 2004 年开始,我国将全面推行“一费制” 收费办法。河北省在全省 2002 年在全省 51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一费制”,2003 年在全省范围内铺 开。按河北省的规定,小学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每生每学年 160 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 15%,下浮不限, 其中包括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原杂费及寄宿制学生住宿费等;初中收费标准在每生 每学年 260 元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 20%,下浮不限,含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取暖费、 原杂费等,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另收。湖北省“一费制”试点工作是从 2001 年秋季开始,2001 年秋季在原 38 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农村中小学试行。收费标准为初小 50 元,其中杂费 25 元、书抄费 25 元;高小 60 元,其中杂费 30 元,书抄费 30 元;初中 115 元,其中杂费 55 元,书本费 60 元。2002 年,“一费制”扩 大到全省 25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 4 个省级贫困县试行。执行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 80 元,初中每生 每学期 150 元(个别县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费标准比省定标准上浮 20%),其中包括杂费、教材费和 抄本费。2003 年秋季提高了“一费制”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 95 元,初中每生每学期 155 元,除对部分 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住宿费和搭伙费,对参加中考的学生收取中考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非“一费制”地区杂费的最高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大中城市市区、县镇、农村平原丘陵地区、山区,小学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