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 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 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 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 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 济利益的流岀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 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艻务的成本等计入当 期损益
3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 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 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 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 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 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 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 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 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 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 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 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岀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 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 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 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 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 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岀量的折现金额 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 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领计量
4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 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 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 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 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 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 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 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 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 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 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 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领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 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 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 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5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 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 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 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 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 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 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 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
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 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 计 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 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 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 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 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 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 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 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 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 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 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 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 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
7 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 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 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 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 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 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 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 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 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 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