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社会保险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我国的基本 现状。另外,要了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和相关待遇 【学习方法】本章以理论学习为主,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政策。 保险是一种补偿风险损失,从而减轻损失程度的经济方法。它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 原理,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收取保险费,建立专 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给被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和 调节经济,使其正常运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指 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原则开办的商业保险形式,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广 义的保险包含三个侧面:一是商业保险;二是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互助原则的合作 保险:三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即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机会,从而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 偿,使之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维持社会安定的社会事业。 社会保险针对的风险是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保障的程度是劳动者在失去收入来源时的基 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完全收入补偿;实施的主体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实施的 手段是强有力的法制手段。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一节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基本类型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 由社会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以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险项目。老年是每个社会成员 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因而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最多,被保险人享受的待遇也较长,与每 个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险种 依据资金筹措的方式不同,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 国家统筹模式。国家统筹模式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后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我 国过去养老保险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其特点为 (1)资金来源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均由国家财政或国有 企业负担。 (2)养老金给付层次单一。根据工龄长短,对退休者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工资规定高低不等 的比例,以此确定退休金数额。 (3)覆盖面窄。该模式实质上是由国家统包,由于财力有限,因此统包人数不可能过多, 纳入社会保险网络的人数极为有限,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纳入养老保险网络的人数 不足全国劳动者的20%,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 2.强制储蓄模式。这是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被少数中等收入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 模式,其特点为: (1)养老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国家不直接进行财政资助,仅在 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新加坡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而智利 则由员工个人进行资金积累,养老金的丰俭完全取决于员工个人在业期间的储蓄数额。 (2)社会化程度高。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储蓄,不受经济成分和组织规 模限制,易于推行,因而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
第十章社会保险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我国的基本 现状。另外,要了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和相关待遇。 【学习方法】本章以理论学习为主,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政策。 保险是一种补偿风险损失,从而减轻损失程度的经济方法。它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 原理,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收取保险费,建立专 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给被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和 调节经济,使其正常运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指 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原则开办的商业保险形式,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广 义的保险包含三个侧面:一是商业保险;二是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互助原则的合作 保险;三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即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机会,从而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 偿,使之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维持社会安定的社会事业。 社会保险针对的风险是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保障的程度是劳动者在失去收入来源时的基 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完全收入补偿;实施的主体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实施的 手段是强有力的法制手段。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一节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基本类型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 由社会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以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险项目。老年是每个社会成员 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因而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最多,被保险人享受的待遇也较长,与每 个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险种。 依据资金筹措的方式不同,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 1.国家统筹模式。国家统筹模式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后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我 国过去养老保险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其特点为: ⑴资金来源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均由国家财政或国有 企业负担。 ⑵养老金给付层次单一。根据工龄长短,对退休者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工资规定高低不等 的比例,以此确定退休金数额。 ⑶覆盖面窄。该模式实质上是由国家统包,由于财力有限,因此统包人数不可能过多, 纳入社会保险网络的人数极为有限,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纳入养老保险网络的人数 不足全国劳动者的 20%,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 2.强制储蓄模式。这是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被少数中等收入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 模式,其特点为: ⑴养老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国家不直接进行财政资助,仅在 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新加坡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而智利 则由员工个人进行资金积累,养老金的丰俭完全取决于员工个人在业期间的储蓄数额。 ⑵社会化程度高。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储蓄,不受经济成分和组织规 模限制,易于推行,因而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
(3)强有力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较强的管理能 力和运营能力。如新加坡的社会养老保险由中央公积金局专门负责,它不仅管理了全国的个 人养老金账号,还有权调整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缴纳比例,并通过各种办法确保养老基金 增值 3投保资助模式。投保资助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 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和国家三方。国家颁布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养老保 险费,双方分别根据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按等比制或级差制定期缴纳。只有缴纳达到一定年 限,员工年老退休才能获得社会保险机构给付的养老金,国家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 支持,在养老基金出现赤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漏。因此,该模式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1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 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 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平竞争 2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先结合的制度。在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 城镇各类职工。第二层次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即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 方式,经济效益好的多补充,以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储 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在储蓄利 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每年根据社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指数的40%~80%,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将养老保险由企业行为转为社会行为,由专门机构进行运作,这不仅是企业高效运作、 提高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确保广大职工能真正享受养老保险的客观要求 5.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有三条原则:一是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地域管理为主。现阶段以地、市 统筹为运行基础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条件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二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 定增长,防止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基金贬值,保护广大养老保险缴费者和待遇享受者的实际利 益,准备应付人口老龄化迫近的基金支出负担。三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除按规定提取少量的管理费 外,全部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二节失业保险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工作机会的社会现 象。它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是劳动者个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所能控制和避免的收入损 失风险,如我国的机构改革,公职人员下岗。因此,建立事业保险机制,是现代国家义不容 辞的职责。所谓失业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和收入来源后,获得经济帮助,从 而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类型 依据失业保险的目标和范围不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分为以下基本类型: 1.国家强制性失业保险。即由政府规定实施范围,范围之内的人员无一例外必须参加失
⑶强有力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较强的管理能 力和运营能力。如新加坡的社会养老保险由中央公积金局专门负责,它不仅管理了全国的个 人养老金账号,还有权调整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缴纳比例,并通过各种办法确保养老基金 增值。 3.投保资助模式。投保资助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 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和国家三方。国家颁布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养老保 险费,双方分别根据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按等比制或级差制定期缴纳。只有缴纳达到一定年 限,员工年老退休才能获得社会保险机构给付的养老金,国家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 支持,在养老基金出现赤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漏。因此,该模式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1.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 1995 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 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 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平竞争。 2.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先结合的制度。在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 城镇各类职工。第二层次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即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 方式,经济效益好的多补充,以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储 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在储蓄利 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每年根据社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指数的 40%~80%,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将养老保险由企业行为转为社会行为,由专门机构进行运作,这不仅是企业高效运作、 提高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确保广大职工能真正享受养老保险的客观要求。 5.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有三条原则:一是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地域管理为主。现阶段以地、市 统筹为运行基础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条件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二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 定增长,防止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基金贬值,保护广大养老保险缴费者和待遇享受者的实际利 益,准备应付人口老龄化迫近的基金支出负担。三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除按规定提取少量的管理费 外,全部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二节失业保险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工作机会的社会现 象。它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是劳动者个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所能控制和避免的收入损 失风险,如我国的机构改革,公职人员下岗。因此,建立事业保险机制,是现代国家义不容 辞的职责。所谓失业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和收入来源后,获得经济帮助,从 而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机制。 一.失业保险制度类型 依据失业保险的目标和范围不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分为以下基本类型: 1.国家强制性失业保险。即由政府规定实施范围,范围之内的人员无一例外必须参加失
业保险。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分为两类: (1)由工会等团体自愿建立,团体成员参加,政府提供大量资助。如瑞典,只要参加工会, 就自动参加失业保险。 (2)参加商业性的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适用于经济状况经调查达到规定标准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失 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等实行的就是单一的失业补助制度 4综合性失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强制或非强制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 度。具体做法是,在规定期限内失业者领取稍高的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结束后仍未就业, 则领取较低的失业救助金或在强制范围内的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金,在范围之外的领取失业 救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 l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1)基本津贴。这是失业保险待遇中的主要成分,是规定时期内失业者赖以生活的主要来 源。失业津贴标准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68号公约规定:当津贴以受保护人所缴纳的或 以其名义所缴纳的费用,或以其过去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过去收入的50% 对津贴的数额和其所考虑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此限额可与技术员工工资或有关地区平均工 资相联系;当此种津贴不以所缴纳的费用或过去的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法定 最低工资或普通工人工资的50%,或按照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数额确定,以高者为准:基 本津贴的给付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一般为失业登记之后3天,至多不超过7天。给付 期限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78个工作日。 (2)失业救助金。分三种情况: 一是对失业津贴给付期结束后,仍未就业者给付失业救助金 二是对没有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和在基准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投保记录的重返劳动力 市场的劳动者在就业前给付失业救助金; 三是对所有失业者均给付失业救助金,没有给付期限,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3)附加失业津贴。这是失业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津贴,被供养者越多,津贴额也越多。常 以固定金额形式或失业者原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 (4)补充失业津贴。这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提供的津贴,用以提高员工失业后的生活水平。 此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失业培训,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经费由财政资助或来源于失 业保险基金。 我国的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接受培训的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费 用。以上职工向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 限根据本人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期限最长为 12个月:连续工作5年以上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8个月;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般来说,不是任何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获得一定的 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即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如我 国规定,男女16岁以后进入劳动年龄阶段,男的60岁,女的55岁以后退出劳动年龄阶段
业保险。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分为两类: ⑴由工会等团体自愿建立,团体成员参加,政府提供大量资助。如瑞典,只要参加工会, 就自动参加失业保险。 ⑵参加商业性的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适用于经济状况经调查达到规定标准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失 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等实行的就是单一的失业补助制度。 4.综合性失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强制或非强制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 度。具体做法是,在规定期限内失业者领取稍高的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结束后仍未就业, 则领取较低的失业救助金或在强制范围内的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金,在范围之外的领取失业 救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 1.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⑴基本津贴。这是失业保险待遇中的主要成分,是规定时期内失业者赖以生活的主要来 源。失业津贴标准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第 168 号公约规定:当津贴以受保护人所缴纳的或 以其名义所缴纳的费用,或以其过去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过去收入的 50%; 对津贴的数额和其所考虑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此限额可与技术员工工资或有关地区平均工 资相联系;当此种津贴不以所缴纳的费用或过去的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法定 最低工资或普通工人工资的 50%,或按照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数额确定,以高者为准;基 本津贴的给付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一般为失业登记之后 3 天,至多不超过 7 天。给付 期限每年至少 156 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 78 个工作日。 ⑵失业救助金。分三种情况: 一是对失业津贴给付期结束后,仍未就业者给付失业救助金; 二是对没有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和在基准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投保记录的重返劳动力 市场的劳动者在就业前给付失业救助金; 三是对所有失业者均给付失业救助金,没有给付期限,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⑶附加失业津贴。这是失业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津贴,被供养者越多,津贴额也越多。常 以固定金额形式或失业者原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 ⑷补充失业津贴。这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提供的津贴,用以提高员工失业后的生活水平。 此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失业培训,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经费由财政资助或来源于失 业保险基金。 我国的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接受培训的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费 用。以上职工向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 限根据本人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不足 5 年,领取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连续工作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 领取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般来说,不是任何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获得一定的 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⑴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即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如我 国规定,男女 16 岁以后进入劳动年龄阶段,男的 60 岁,女的 55 岁以后退出劳动年龄阶段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而不是自愿失业,才有获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3)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定时日,或者投保过一定的时日。这是为了贯彻社会保险制度中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原则。但由于不同年龄的工作者参加经济活动的年限不等,为取得享受失 业社会保险权利的资格常常规定下限不同的就业时日。 (4)失业后必须立即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表明自己己经失业,并且 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我国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适用对象是满足以 下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应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不过,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失业保险适用对象已经扩张到农村的农民 但是,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金的筹措方式有:国家、用人单位、员工三方分担:国家全部负担;用人单位 与员工分担;国家与用人单位分担;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员工全部负担等多种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主要有: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节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国家和社会给予其一定的医 疗服务、假期和收入来源,以促其恢复劳动能力,尽快投入劳动过程的社会机制 ()医疗保险的特点 1.医疗保险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每一个人都会生病,而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难以预料。 2医疗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相互交织。如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应包括必要的老年保健 费用:女工生育保险中医疗服务是主要内容:工伤保险中,受伤员工除获得工伤假期和保险 金外,好包括免费医治创伤的医疗服务和必要的康复服务 3医疗保险存在独特的第三方付费制。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以后,归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以外的第三方一一保险机构管理和支付,而其他险种基本上是供需双方的契约。 4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与缴费水平不是正相关。在实行投保制的国家,劳动者必须缴纳 保险费,才能取得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但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却与缴费多少无关,而是 与实际的需要一一病情有关,而其他险种的待遇往往是有在业期间的工资水平相关 二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疾病困扰时所获得的各种补偿、服务 与帮助,包括以下内容:
⑵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而不是自愿失业,才有获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⑶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定时日,或者投保过一定的时日。这是为了贯彻社会保险制度中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原则。但由于不同年龄的工作者参加经济活动的年限不等,为取得享受失 业社会保险权利的资格常常规定下限不同的就业时日。 ⑷失业后必须立即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表明自己已经失业,并且 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我国 1999 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适用对象是满足以 下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是非应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不过,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失业保险适用对象已经扩张到农村的农民。 但是,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⑴重新就业; ⑵应征服兵役;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金的筹措方式有:国家、用人单位、员工三方分担;国家全部负担;用人单位 与员工分担;国家与用人单位分担;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员工全部负担等多种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主要有: 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⑶财政补贴; ⑷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节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国家和社会给予其一定的医 疗服务、假期和收入来源,以促其恢复劳动能力,尽快投入劳动过程的社会机制。 ㈠医疗保险的特点 1.医疗保险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每一个人都会生病,而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难以预料。 2.医疗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相互交织。如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应包括必要的老年保健 费用;女工生育保险中医疗服务是主要内容;工伤保险中,受伤员工除获得工伤假期和保险 金外,好包括免费医治创伤的医疗服务和必要的康复服务。 3.医疗保险存在独特的第三方付费制。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以后,归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以外的第三方——保险机构管理和支付,而其他险种基本上是供需双方的契约。 4.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与缴费水平不是正相关。在实行投保制的国家,劳动者必须缴纳 保险费,才能取得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但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却与缴费多少无关,而是 与实际的需要——病情有关,而其他险种的待遇往往是有在业期间的工资水平相关。 二.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疾病困扰时所获得的各种补偿、服务 与帮助,包括以下内容:
1疾病津贴:是指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收入来源时所获得的能维持 基本生活的收入补偿 疾病补偿的计发方式有三种:一是与患病前工资挂钩,患病初期,疾病津贴为原工资的 00%,随着患病期的延长,比例逐渐下降:二是与工龄挂钩,即工龄越长,给付比例越高 三是按统一标准给付 疾病津贴的领取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不超过3天。领取的期限并非无期限,国际 劳工组织建议,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贴给付期最长为26周。若给付期结束后,疾病仍未痊愈 应改为领取社会救助金。 2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包含患者的医疗服务和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患者医疗服务是医 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包含门诊、检查、医治、用药、住院等。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是医疗保 险向被保险人抚养的家属提供的医疗服务。 3.被抚养者补助。劳动者患病后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会影响其抚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的生活。医疗保险向患病劳动者给付疾病津贴外,还应向其抚养的亲属给付必要数额的现金 补助,但应低于疾病津贴 4病假。病假也是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期限同领取疾病津贴的期限相同。在 此期间,劳动者因患病而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机会,不得将其解雇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1目标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改革,从1998年开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的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 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内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即根据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基本的医疗保障水平,并最大限度实现广覆盖。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以职工工作总额为 基数,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个人 门诊:另一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 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比例由各地根据 二者的支付范围规定,一般为1:2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约为当地上年社会 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社会统筹 医疗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封顶线以上的医疗支出通 过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救济解决。有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 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政府要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还将建立 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生活困难的职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社会统筹医疗 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均 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受伤(包括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 者给予经济补偿和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经济制度。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致有 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统一实行强制性的工伤社会保险,这是最普遍的类型。用人单位定 期向工伤保险机构缴费,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及残障赔偿金等费用。第二种是国家
1.疾病津贴:是指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收入来源时所获得的能维持 基本生活的收入补偿。 疾病补偿的计发方式有三种:一是与患病前工资挂钩,患病初期,疾病津贴为原工资的 100%,随着患病期的延长,比例逐渐下降;二是与工龄挂钩,即工龄越长,给付比例越高; 三是按统一标准给付。 疾病津贴的领取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不超过 3 天。领取的期限并非无期限,国际 劳工组织建议,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贴给付期最长为 26 周。若给付期结束后,疾病仍未痊愈 应改为领取社会救助金。 2.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包含患者的医疗服务和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患者医疗服务是医 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包含门诊、检查、医治、用药、住院等。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是医疗保 险向被保险人抚养的家属提供的医疗服务。 3.被抚养者补助。劳动者患病后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会影响其抚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的生活。医疗保险向患病劳动者给付疾病津贴外,还应向其抚养的亲属给付必要数额的现金 补助,但应低于疾病津贴。 4.病假。病假也是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期限同领取疾病津贴的期限相同。在 此期间,劳动者因患病而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机会,不得将其解雇。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1.目标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改革,从 1998 年开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的目标是:从 1998 年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 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内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即根据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基本的医疗保障水平,并最大限度实现广覆盖。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以职工工作总额为 基数,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个人 门诊;另一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 2%,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 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 6%左右,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比例由各地根据 二者的支付范围规定,一般为 1:2 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约为当地上年社会 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社会统筹 医疗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封顶线以上的医疗支出通 过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救济解决。有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 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政府要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还将建立 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生活困难的职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社会统筹医疗 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均 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受伤(包括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 者给予经济补偿和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经济制度。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致有 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统一实行强制性的工伤社会保险,这是最普遍的类型。用人单位定 期向工伤保险机构缴费,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及残障赔偿金等费用。第二种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