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判决或者是驳回申请的判决。一般来说,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 音讯的,法院应该确认该自然人已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和 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和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 告人死亡的日期。如果在公告期间自然人有音讯或者该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 认,则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 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的婚姻、收养关系等 的处理作了规定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在 被宣告死亡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为中心的区域内,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条件的财产权利 人,即可因此而取得权利,如继承者开始继承,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即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他子女可以被他人依 收养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 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的婚姻、收养关系 等的处理作了规定: (1)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 寸,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有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使 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况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2)婚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结婚的,这种新和婚姻关 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 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认定夫 妻关系自行恢复。 (3)收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考核目标 、考核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监护制度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考核要求 (一)、识别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3、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
36 死亡的判决或者是驳回申请的判决。一般来说,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 音讯的,法院应该确认该自然人已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和 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和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 告人死亡的日期。如果在公告期间自然人有音讯或者该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 认,则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 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的婚姻、收养关系等 的处理作了规定: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在 被宣告死亡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为中心的区域内,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条件的财产权利 人,即可因此而取得权利,如继承者开始继承,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即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他子女可以被他人依 法收养。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 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的婚姻、收养关系 等的处理作了规定: (1)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 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有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使 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况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2)婚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结婚的,这种新和婚姻关 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 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认定夫 妻关系自行恢复。 (3)收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监护制度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考核要求 (一)、识别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3、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
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征:7、监护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9 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 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消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 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 利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5、监 护的目的;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 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 度的意义。 第五章法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学习本章,重点掌握 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了解法人的本质和基本分类,法人的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 的情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学会分析 人的责任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 第一节概述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除自 然人外,还有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这些团体或组织可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织体,这是 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 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一个有限责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而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个车间虽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却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里所称的独立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享有所 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或经费,它们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是截 然分开来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 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三)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的标志,也是将其特 定化,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还是其商誉的载体,因此,法人的名称权 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应包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 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 37
37 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征;7、监护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9、 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 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消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 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 利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5、监 护的目的;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 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 度的意义。 第五章 法 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学习本章,重点掌握 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了解法人的本质和基本分类,法人的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 的情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学会分析 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除自 然人外,还有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这些团体或组织可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织体,这是 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 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而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个车间虽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却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里所称的独立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享有所 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或经费,它们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是截 然分开来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 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三)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的标志,也是将其特 定化,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还是其商誉的载体,因此,法人的名称权 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应包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 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
2、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社会法人,通过分析这种公司的 内部组织,可明了一般社团体法的组织机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设股东大会,此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重大事项的 决策机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为此日常决策机关。董事会之下设经理,此为 执行机关。与董事会平行,设监事会,此为监察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皆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民主的企业形式 上述机关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三个分支,互相制约、互相 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一般法人也应具备这三类机关。法人组 织机构的健全是法人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才可成为 法人。 3、场所。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要有自己的住所,以便确立一个活动中心 地同各方面进行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 的场所包括法人的住所,但场所除住所外,还包括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其 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四)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 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由于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故其民事责任也由其独立承 担。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 创设法人的国家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组成法人的个人或组织 以及国家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社会生产 力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生产与交换的规模较小,与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民事主 体主要是自然人。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运用较大数量的资本进行分工和协 作的要求,于是出现了另一种民事主体—一合伙。合伙是自然人主体向法人主体发展的 中介,或者说是法人制度的萌芽。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且投资者还渴望减少在竞争中的风险, 合伙组织显然已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种新的民事主体 公司产生了。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的条件下,公司是最活跃的民事主体,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公司为标本进行研究 在公司的发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实质上仍是合伙,不过其 家族色彩已经淡化。由于无限公司的财产和人格未与其成员的财产和人格完全分开,故 其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后来在无限公司的基础上发展出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 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于允许存在有限责任股 东,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投资安全的要求,因而能募集到较多的资本。同时,有限 责任股东不参加公司经营,又满足了不想参加经营的投资者的需要。但两合公司仍存在 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份转让受较大限制,难以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缺陷。 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由一定人数的 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相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的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也是法人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在于:一是 股东的人数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多,因而能募集到巨额资本;二是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这就大大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三是公司一旦经营不利,股东可通过抛售 股份以转移投资风险:;四是股东一般不参与经营,能满足部分想赚钱却又不愿从事经营
38 2、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社会法人,通过分析这种公司的 内部组织,可明了一般社团体法的组织机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设股东大会,此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重大事项的 决策机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为此日常决策机关。董事会之下设经理,此为 执行机关。与董事会平行,设监事会,此为监察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皆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民主的企业形式。 上述机关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三个分支,互相制约、互相 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一般法人也应具备这三类机关。法人组 织机构的健全是法人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才可成为 法人。 3、场所。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要有自己的住所,以便确立一个活动中心 地同各方面进行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 的场所包括法人的住所,但场所除住所外,还包括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其 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四)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 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由于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故其民事责任也由其独立承 担。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 创设法人的国家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组成法人的个人或组织 以及国家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一)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社会生产 力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生产与交换的规模较小,与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民事主 体主要是自然人。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运用较大数量的资本进行分工和协 作的要求,于是出现了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合伙是自然人主体向法人主体发展的 中介,或者说是法人制度的萌芽。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且投资者还渴望减少在竞争中的风险, 合伙组织显然已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种新的民事主体—— 公司产生了。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的条件下,公司是最活跃的民事主体,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公司为标本进行研究 的。 在公司的发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实质上仍是合伙,不过其 家族色彩已经淡化。由于无限公司的财产和人格未与其成员的财产和人格完全分开,故 其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后来在无限公司的基础上发展出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 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于允许存在有限责任股 东,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投资安全的要求,因而能募集到较多的资本。同时,有限 责任股东不参加公司经营,又满足了不想参加经营的投资者的需要。但两合公司仍存在 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份转让受较大限制,难以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缺陷。 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由一定人数的 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相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的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也是法人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在于:一是 股东的人数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多,因而能募集到巨额资本;二是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这就大大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三是公司一旦经营不利,股东可通过抛售 股份以转移投资风险;四是股东一般不参与经营,能满足部分想赚钱却又不愿从事经营
的资金拥有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发展到了较为完备的阶段。但股份有限公司 也有其缺陷,如股东不关心公司经营,公司的经营过于公开化等。故后来又出现了股份 有限公司的改良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简便,内部机构也较精简, 股东大多参与经营,其经营状况也无需向社会公开,故它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弊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1、法人拟制说。该说源于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 萨维尼所倡导。该说认为权利主体以具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法人只是国家在法律 上以人为的、特殊的方式、使其成为财产权的主体,性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法人。 2、法人否定说。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的人格,认为法人只是假设的主体 该说又分为:(1)目的财产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布林兹提出,而贝克尔所发展,认为 法人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并受该目的拘束的无主财产而已。(2)受益主体说,该说 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创,认为法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主体,参与法人事务管理并享受 其利益的自然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3)管理人主体说,该说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荷尔 德和宾德所倡,认为法人财产实际上属于依章程而任命的董事会或法人的财产管理人 因此法人不过是为了管理人而存在的财产而己,管理人才是真正的主体。 法人否定说否认法人独立主体人格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的经济生活发展的需 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3、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 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组织体说与有机体说。 四、法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人作不同的分类。在理论上,通常对法人作如下几种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法律依据不同,可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大陆 法系国家对法人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按此标准,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依 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国家机关均为公法人;凡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 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公司是典型的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又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也 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一种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公司即为社团 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即为财团法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这些国家一般把法人分为集体 法人与独任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以永久存在的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 公司等:独任法人是指一个人依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的情形,如教区的教长。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活动的性质不同,还可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凡以实现社 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即为公益法人;凡以营 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即为典型的营利法人。一般而言,社团法人 多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一个国家对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设立条件、 程序及其管理方式是不相同的。 (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献法人
39 的资金拥有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发展到了较为完备的阶段。但股份有限公司 也有其缺陷,如股东不关心公司经营,公司的经营过于公开化等。故后来又出现了股份 有限公司的改良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简便,内部机构也较精简, 股东大多参与经营,其经营状况也无需向社会公开,故它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弊 端。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1、法人拟制说。该说源于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 萨维尼所倡导。该说认为权利主体以具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法人只是国家在法律 上以人为的、特殊的方式、使其成为财产权的主体,性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法人。 2、法人否定说。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的人格,认为法人只是假设的主体。 该说又分为:(1)目的财产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布林兹提出,而贝克尔所发展,认为 法人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并受该目的拘束的无主财产而已。(2)受益主体说,该说 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创,认为法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主体,参与法人事务管理并享受 其利益的自然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3)管理人主体说,该说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荷尔 德和宾德所倡,认为法人财产实际上属于依章程而任命的董事会或法人的财产管理人, 因此法人不过是为了管理人而存在的财产而已,管理人才是真正的主体。 法人否定说否认法人独立主体人格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的经济生活发展的需 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3、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 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组织体说与有机体说。 四、法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人作不同的分类。在理论上,通常对法人作如下几种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法律依据不同,可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大陆 法系国家对法人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按此标准,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依 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国家机关均为公法人;凡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 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公司是典型的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又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也 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一种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公司即为社团 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即为财团法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这些国家一般把法人分为集体 法人与独任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以永久存在的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 公司等;独任法人是指一个人依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的情形,如教区的教长。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活动的性质不同,还可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凡以实现社 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即为公益法人;凡以营 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即为典型的营利法人。一般而言,社团法人 多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一个国家对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设立条件、 程序及其管理方式是不相同的。 (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献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依法人的性质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 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一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有着特殊重要 的地位。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企业法人依所有制不同,又可分为国有企业法人、集 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依是否有外资参与,又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 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法上的主体,它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才能成 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 利为目的,一般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有一 些事业单位法人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如出版社、医院等),其营利性显而易见。因 此,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在我国己很模糊,值得进一步研究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 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书法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又 可进一步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联合 性社会团体法人等。 捐献法人又称基金会法人,是对他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管理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如茅盾文学奖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捐献法人的重要特点是 先有财产后有管理组织,且其成立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 、法人设立的概况 (一)法人设立的实质要件 设立中的组织,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认其法人的资格。我国《民 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具备取得法人资格 的实质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之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 法人与一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关与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 立的实质要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 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后 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只要其法人成立的实质 要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概述 1、关于法人成立的三种主义。(1)特许主义,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的 特别许可。(2)准则主义,即法律事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成立符合这些条件的法人
40 我国《民法通则》依法人的性质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 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一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有着特殊重要 的地位。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企业法人依所有制不同,又可分为国有企业法人、集 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依是否有外资参与,又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 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法上的主体,它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才能成 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 利为目的,一般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有一 些事业单位法人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如出版社、医院等),其营利性显而易见。因 此,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在我国已很模糊,值得进一步研究。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 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书法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又 可进一步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联合 性社会团体法人等。 捐献法人又称基金会法人,是对他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管理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如茅盾文学奖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捐献法人的重要特点是 先有财产后有管理组织,且其成立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概况 (一)法人设立的实质要件 设立中的组织,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认其法人的资格。我国《民 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具备取得法人资格 的实质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之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 法人与一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关与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 立的实质要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 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后, 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只要其法人成立的实质 要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概 述 1、关于法人成立的三种主义。(1)特许主义,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的 特别许可。(2)准则主义,即法律事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成立符合这些条件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