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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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 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 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 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 方向做明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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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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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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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第一册,文集之一,页九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今日国人谈及中国前途者,什有九心灰意尽,曰,噫,国其殆亡!国其殆亡! 吾则以为我国人苟不自亡,他人决无能亡我者。 ——梁启超(梁启超:《饮冰 室合集》,第八册,专题之三十二,页二 0,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英魂应化狂涛返,好与吾民诉不平。 ——田汉悼聂耳诗 (见拙文:《初入古滇国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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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宪法”四字,仅规定制 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 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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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 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 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 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 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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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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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 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 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 释中的得失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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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引:争论的起因 应该说在新中国的法学史上,基于种种原因,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和对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没有被法学界所接受。人们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因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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