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说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根据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建设用地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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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定义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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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的定义与特征 (一)共有的定义 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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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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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最 全面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 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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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说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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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抵押权概说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的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 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 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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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 第一节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说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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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全面性 (二)整体性 (三)弹力性 (四)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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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1.定义:P199 2.起诉要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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