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并且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 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用放火、投毒或者爆炸等危险方法) 应当区分几种情况: ①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 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②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 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 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
26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并且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 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用放火、投毒或者爆炸等危险方法) 应当区分几种情况: ①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 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②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 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 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
③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 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 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 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放火罪的犯罪形态 1、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己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 规定的的实行行为。而”着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 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导 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 害社会的结果;三是这种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是否有未遂?放火罪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的,犯罪形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 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 是否点火,一般而言,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如在用火柴 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 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放火罪在火被点燃已经开始 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属于犯罪中止或者其他形态或者 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的既遂?理论都认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刑法分则规定
27 ③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 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 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 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放火罪的犯罪形态 1、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 规定的的实行行为。而"着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 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导 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 害社会的结果;三是这种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是否有未遂?放火罪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的,犯罪形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 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 是否点火,一般而言,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如在用火柴 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 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放火罪在火被点燃已经开始 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属于犯罪中止或者其他形态或者 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的既遂?理论都认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刑法分则规定
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不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 是否达到为标准。故上述放火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否 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一般说来,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因为, 犯罪形态是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一种静止状态,任何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形 态,犯罪形态之间是不可以相互转化的。而本罪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危险犯的认 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 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 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只是排除了 犯罪行为的未遂的可能性,而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 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 罪的既遂。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变化的,可以认 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 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扑救大火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 后的认罪态度。所以这里有一个量的规定性,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数 量,这种量的规定性影响着犯罪形态一-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所以刚开始燃烧即被 大雨浇灭则是危险犯的既遂,如果烧掉则是实害犯的既遂。如果按照部分学者的 观点,被点燃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既遂,那么全部被烧掉则是属于何种形 态?是否是既遂后的既遂? (五)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8 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而不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 是否达到为标准。故上述放火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否 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一般说来,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因为, 犯罪形态是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一种静止状态,任何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形 态,犯罪形态之间是不可以相互转化的。而本罪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危险犯的认 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 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 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只是排除了 犯罪行为的未遂的可能性,而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 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 罪的既遂。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变化的,可以认 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 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扑救大火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 后的认罪态度。所以这里有一个量的规定性,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数 量,这种量的规定性影响着犯罪形态--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所以刚开始燃烧即被 大雨浇灭则是危险犯的既遂,如果烧掉则是实害犯的既遂。如果按照部分学者的 观点,被点燃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既遂,那么全部被烧掉则是属于何种形 态?是否是既遂后的既遂? (五)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此处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1、是故意还是过失?一般理解为既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2、在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完全有条件逃离现场或者已经离开现场的情况下 但为抢救财物或者救人又闯入火场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否包括在其中?一般 认为应当包括这种情形。因为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火场抢救而遭受重伤或 者死亡与放火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多数人在该条件下都可能选 择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取消投毒罪罪名。 (二)构成特征 (三)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危险品中间很 多也属于是有毒的物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最明显的区别要点是:危险 品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故意罪。这里说故意还是过失, 一般是指对结果的心态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比如,行为人从事危 险品的运输,可能知道这东西按规定必须是怎么保管或者怎么运输的,但图省事, 不按规定的去做。行为人违反规定本身,好像是故意的,但因此而造成事故、造
29 注意此处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1、是故意还是过失?一般理解为既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2、在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完全有条件逃离现场或者已经离开现场的情况下, 但为抢救财物或者救人又闯入火场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否包括在其中?一般 认为应当 包括这种情形。因为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火场抢救而遭受重伤或 者死亡与放火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多数人在该条件下都可能选 择的行为。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 年 12 月 2 9 日), 对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取消投毒罪罪名。 (二)构成特征 (三)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危险品中间很 多也属于是有毒的物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最明显的区别要点是:危险 品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故意罪。这里说故意还是过失, 一般是指对结果的心态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比如,行为人从事危 险品的运输,可能知道这东西按规定必须是怎么保管或者怎么运输的,但图省事, 不按规定的去做。行为人违反规定本身,好像是故意的,但因此而造成事故、造
成人员的伤亡却认为是过失,除非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4、本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 根据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291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 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 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但这两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一)概念 本罪指的是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 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 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 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30 成人员的伤亡却认为是过失,除非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4、本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 根据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 291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291 条之一:"投放虚 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 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但这两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一)概念 本罪指的是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 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 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 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