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形式: 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 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 “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 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主要法律形式: 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 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 (2)“科谓事条” ,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比: “决事比” ,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 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第六章汉朝法制 、 官吏管理 汉朝全面建立职官管理制度。对于职官的管理,主要涉及选拔、任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用、考核等。 (一)选拔 官吏管理 汉朝官吏选拔方式主要有察举、征辟、任子三种。 察举是那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是汉代 监察制度 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孝子、廉吏)、茂才(才能 优异,也称秀才),孝廉一般郡国岁举一人,东汉时改为以人口二十万人 岁举一人,茂才州举一人。其余不定时推荐的特科有贤良方正(能直言 极谏者)、文学(能通经学者)、明经、明法、明阴阳灾异等。察举推荐 的人才到京师后必须经过考试,皇帝往往亲自进行策试,如公孙弘、董仲 舒均以贤良对策为汉武帝所欣赏而耀拔。做官必须有人推荐,这是察举制 与唐以后科举制的最大区别。 征辟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有皇帝征聘与官府群除两种方 式。为皇帝特别征聘的均为德高望重的高贤隐逸,如汉武帝时申公,汉光 武帝时严光,其后又有法真、董扶、杨厚等。官府辟除是指中央公府及地 方州郡的长官自主选拔僚属的制度。公府主要指三公府,即丞相、御史大 夫、太尉三公,也包括大将军与诸卿如光禄勋、大鸿胪、太常等府,郡有 太守,州有刺史,都有自主辟召僚属之权。 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一般“吏二千石以上,视事 满三年,得任同产(弟)若子一人为郎”①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二.监察制度
第六章汉朝法制 (二)任用 汉朝对官吏之任用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第一,必须身家清白,商人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子孙、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第二,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 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汉时财产税称为算赋,资产每一万钱缴纳算赋 百二十文,称为一算。景帝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宦”,即资产十万钱以 上;景帝以后降低标准“算四得宦”,②即资产四万钱以上。第三,对于 官吏管理 官吏还有学识方面的要求。博士弟子必须通一经以上方可补吏,武帝以后 监察制度 一般官吏都需要通经、明法。第四,武帝以后,地方官吏都要回避本籍为 官,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东汉时甚至规定了“三互法”, 即甲州人在乙州做官,乙州人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不得在甲、乙、丙三 州做官。第五,对于宗室、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为防止宗室威 胁皇权,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③三河即被视为天下重地的河东、河 内、河南三郡。为防止外戚干政,规定“王舅,不宜备九卿”,“后宫之 家,不得封侯与政”。①又规定宦官子弟不得任地方官,“中官子弟不得为 牧人职”②。但实际上两汉时期宗室、外戚、宦官相继为乱,禁而不止。 (三)考核 汉朝对官吏的考核称为考课,大体分为三个系统。第一,朝廷对地方 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西汉时对那国,东汉时对州。例行每年年终由郡国 上计吏到京师汇报,称为常课;三年一次详考,称为大课。朝廷负责考课 的是丞相、御史二公府,丞相负责考殿最(排上中下名次,最是正数第 一, 殿为倒数第一),御史负责核实数据真伪。东汉时上计考课权归尚书 台。上计的内容主要是户口、耕地、税赋、治狱等情况。第二,地方上 级对下一级的考课。如郡国对属县,州对郡。并核实上计情况对下级官吏 作出排名与考评。第三,各级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与评定。 三大系统中的各类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被考核者的升迁、贬黜与奖惩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二.监察制度
第六章汉朝法制 。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二、监察制度 (一)监察机构 汉武帝时构建了较为系统的监察机构,大致可分为三个系统。 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 官吏管理 对于中央百官的监察,实施三线并行,互为制衡。第一,专门监察机 监察制度 构,设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位列三公,下设御史丞与御史中丞 分管具体事务。第二,行政监察机构,设丞相司直,秩二千石,隶属丞相, 监察中央百官行政事务。第三,特殊监察机构,置司隶校尉,位居九卿之 上,可监察三公、外戚、宦官、京师百官及京畿地区三辅、③三河、弘农七 郡的二千石官吏。三条线可互为监察与纠弹,最终裁决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 由专门监察机构负责,汉惠帝时设监察御史,专司对于郡守与国相的 监察。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划“州”,每州辖数个郡与国, 设十三部刺史监察守相,刺史隶属御史中丞。 3.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 刺史只能监察郡国守相即二千石官吏,郡以下诸县官吏由郡守派督邮 监察,属于丞相司直的行政监察系统。 (二)监察法规 汉朝监察机构的监察事项包括:贪贿、不法、逾制、违令、冤狱、举 荐非人等。朝廷专门颁布了一些监察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有汉惠帝时的 《御史九条》和汉武帝时的《六条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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