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又请秘书长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适当时候将《示范立法条 文》案文和《立法指南》合并为单独一份出版物,并在合并时保留《立 法指南》所载立法建议作为拟订《示范立法条文》的基础; 4.建议各国在修订或通过与私人参与发展和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有关 的立法时适当考虑《示范立法条文》和《立法指南》。 2003年12月9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3. 又请秘书长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适当时候将《示范立法条 文》案文和《立法指南》合并为单独一份出版物,并在合并时保留《立 法指南》所载立法建议作为拟订《示范立法条文》的基础; 4. 建议各国在修订或通过与私人参与发展和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有关 的立法时适当考虑《示范立法条文》和《立法指南》。 2003年12月9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前言 以下各页载列了一套关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立法原则建 议(标题为“立法建议”)和示范立法条文(“示范条文”)。立法建议和示 范条文的目的在于协助国内立法机构建立一个有利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 项目的立法框架。其后附有说明,对主题领域中提出的财务、管理、法律 政策及其他问題作了分析性解释。望读者结合这些说明阅读立法建议和示 范条文,其中提供的背景资料有助于增进对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的理解。 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包括一套核心条文,论述特别涉及私人融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立法中值得注意的事项。 示范条文在设计上着眼于通过颁布含有详细说明的细则来实施和补 充。因此,对更适合由细则而不是由法规处理的领域作了相应的指明。另 外,成功地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除要求建立适宜的立法框架以外 通常还需要采取各种其他措施,例如适宜的行政结构和做法;组织能力 技术、法律和金融专门知识;适当的人力及财力资源和经济稳定性等 应当指出的是,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并不涉及对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 目也有影响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中并未 就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的其他法律领域。所涉其他法律领域包括诸如促进 和保护投资;财产法;担保权益;关于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法规和程序; 般合同法;关于政府合同和行政法的规则;税法;以及环境保护和消费 者保护法。应当注意这些其他法律领域与专门针对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颁布 的任何法律的关系。 联合国 号:E01V4
xi 前言 以下各页载列了一套关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立法原则建 议(标题为“立法建议”)和示范立法条文(“示范条文”)。立法建议和示 范条文的目的在于协助国内立法机构建立一个有利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 项目的立法框架。其后附有说明,对主题领域中提出的财务、管理、法律 政策及其他问题作了分析性解释。望读者结合这些说明阅读立法建议和示 范条文,其中提供的背景资料有助于增进对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的理解。 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包括一套核心条文,论述特别涉及私人融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立法中值得注意的事项。 示范条文在设计上着眼于通过颁布含有详细说明的细则来实施和补 充。因此,对更适合由细则而不是由法规处理的领域作了相应的指明。另 外,成功地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除要求建立适宜的立法框架以外, 通常还需要采取各种其他措施,例如适宜的行政结构和做法;组织能力; 技术、法律和金融专门知识;适当的人力及财力资源和经济稳定性等。 应当指出的是,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并不涉及对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 目也有影响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 中并未 就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的其他法律领域。所涉其他法律领域包括诸如促进 和保护投资;财产法;担保权益;关于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法规和程序; 一般合同法;关于政府合同和行政法的规则;税法;以及环境保护和消费 者保护法。应当注意这些其他法律领域与专门针对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颁布 的任何法律的关系。 * 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1.V.4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 一般性立法和体制框架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2-14段) 建议1.关于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宪法、立法和体 制框架,应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公平性和长期可持续性。应 取消对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营的不合理限制。 授予特许权的权力范围(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15-22段) 建议2.法律应确定有权授予特许权和签订协议以实施私人 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在国公共当局(视情况包括国家、省 及地方各级当局) 建议3.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可包括新基础设施和系统的 建造和运营或现有基础设施和系统的维护、现代化、扩建和 运营的特许权。 建议4.法律应确定可对哪些部门或哪类基础设施授予特许 权 建议5.法律应具体规定特许权在多大程度上可扩大到分属 于各个订约当局管辖的整个区域,其中一个地理分区或一个
1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 一. 一般性立法和体制框架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 2-14 段) 建议 1. 关于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宪法、立法和体 制框架,应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公平性和长期可持续性。应 取消对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营的不合理限制。 授予特许权的权力范围(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 15-22 段) 建议 2. 法律应确定有权授予特许权和签订协议以实施私人 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在国公共当局(视情况包括国家、省 及地方各级当局) 建议 3.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可包括新基础设施和系统的 建造和运营或现有基础设施和系统的维护、现代化、扩建和 运营的特许权。 建议 4. 法律应确定可对哪些部门或哪类基础设施授予特许 权。 建议 5. 法律应具体规定特许权在多大程度上可扩大到分属 于各个订约当局管辖的整个区域,其中一个地理分区或一个
联合国囯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独立的项目,并根据适用于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法规条款、条例和政策,具体规定可否酌情授予享有或不享 有独家经营权的特许权。可授权若干订约当局联合授予超出 单一管辖区的特许权。 行政协调(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立法和体制框架” 第23-29段) 建议6.应建立体制机制,对负责根据关于有关类型基础设 施的建造和运营的法规或管理规定颁发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 施项目所要求的批准书、执照、许可证或授权书的公共当局 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 基础设施服务的管理权(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30-53段) 建议7.不应将管理基础设施服务的权限交给那些直接或间 接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实体。 建议8.管理权限应交给具有充分自主权的职能上独立的机 构,以确保其决定是在没有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公共服务提供 者政治干预或不适当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 建议9.应公布管理程序规则。管理上的决定应说明所依据 的理由,并应通过出版物或其他手段使有关当事方可以查阅。 建议10.法律应确立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使特许公司可据 以要求独立、公正的机构对某项管理上的决定进行审查,包 括法庭审查,法律还应列出可据以进行这种审查的理由。 建议Ⅰ.应酌情建立专门程序,处理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 对声称违反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和条例而发生的争端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独立的项目,并根据适用于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法规条款、条例和政策,具体规定可否酌情授予享有或不享 有独家经营权的特许权。可授权若干订约当局联合授予超出 单一管辖区的特许权。 行政协调(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立法和体制框架”, 第 23-29 段) 建议 6. 应建立体制机制,对负责根据关于有关类型基础设 施的建造和运营的法规或管理规定颁发实施私人融资基础设 施项目所要求的批准书、执照、许可证或授权书的公共当局 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 基础设施服务的管理权(见《立法指南》第一章,“一般性 立法和体制框架”第 30-53 段) 建议 7. 不应将管理基础设施服务的权限交给那些直接或间 接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实体。 建议 8. 管理权限应交给具有充分自主权的职能上独立的机 构,以确保其决定是在没有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公共服务提供 者政治干预或不适当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 建议 9. 应公布管理程序规则。管理上的决定应说明所依据 的理由,并应通过出版物或其他手段使有关当事方可以查阅。 建议 10. 法律应确立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使特许公司可据 以要求独立、公正的机构对某项管理上的决定进行审查,包 括法庭审查,法律还应列出可据以进行这种审查的理由。 建议 11. 应酌情建立专门程序,处理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 对声称违反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和条例而发生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