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关系具有下述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 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必然是置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 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这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第二, 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与应对风险的这一特定 方式了,也就不叫信任了。第三,因为没有足够的客观根据,信 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 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 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 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它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 理解,它处在全知与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 信任是交换与交流的媒介。媒介可以有种种形式:介绍人、 信物、誓言、抵押,也可以不依据这些形式,但其本质是信任感。 注释: 1.Marbra A.Misztal 1996:Trust in Modern Society.Black Publishers Inc.15. 2.Adam B.Seligman 1997:The Problem of Trus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6-19. 3.Niklas Luhmann:"Famillarity,confidence,trust:Problems and alternatives",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Coorperative relations. ed.by Eiego Gambetta,Balil Blackwell Ltd.1988. 4.参阅The Prob1 em of Trust.14647. 5.参阅Trust in Modern Society..l4. 6.转引自Timothy C.Earle&George T.Cvetkovich1995:Social Trust: Toward a Cosmopolitan Society.Praeger Pub-lisher.12. 19
7.转引自冯友兰1938:《新理学》第五章第十节信”,载于1996年版《贞 元六书》(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34页。朱熹这段话出自《(孟 子·公孙丑上〉注》,这里他在讨论为什么孟子不谈信,他在这段引文 前还说“程子曰:四端不言信者,既有诚心为四端,则信在其中矣。’” 冯友兰评价:“如此说,则所谓信者即以诚行仁义礼智也。此说亦可通, 但不必如此说。”笔者持同样的看法,并不同意朱熹对“信”的总体看法, 但同意信在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的看法。故很主观地引用朱子的话, 特说明。 8.G.Simmel 1978:The Philosophy of Money.London:routledge.178 179. 9.G.Simmel.1950:The Sociology of Simmel.ed.by K.Wolff.New York:free press.326,386,313. 10.Philosophy of Money.179. 11.转引自彭泗清、杨中芳1995:“中国人人际信任的初步探讨”(会议论 文)。 12.K.Arrow 1974:The Limits of Organisation.New York:Norton. 13.K.Arrow 1975:"Grifts and Exchanges"in Phelps,de.,Altruism.24. 14.F.Hirsch 1978:Social Limits to Growth.Harvard Universtiy Press. 78-79. 15.J.S.Coleman 1990: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306-10. 16.L.Wittgenstein 1980:Remark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Volume 2.Ed.by G.vo Wright.Chicag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15-116,104. 17.L.Wittgenstein 1969:On Certainty.Ed.by G.vo Wright.New York:J. J.Happer Editions.44. 18.S.N.Eisenstadt and L.Roniger 1984:Patrons,CilentandFriend 2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1,32. 19.N.Luhmann 1979:Trust and Power.C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20.吉登斯1991/1998: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272,3页。 21
第二章 人的本性 一.生物学的挑战 信任是如何产生的?要解答它就不可能不解答人的本性。 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太古老了。人类几大文明的奠基时 代一一或日轴心时代(雅斯贝尔斯语)—一的智者们,均以不同 方式尝试着回答这一问题,并赖此建立起他们的思想体系。甚至 轴心时代之前的人们已深深地困惑于此,轴心时代及其之后的人 们更是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在现代,善与恶的争论在相当程 度上被利己与利他的争论取代,因为两问题在本质上近似,而后 者比前者更易界定。但要么是各执一端,要么是貌似全面实为平 庸的折衷主义。我们几乎可以定论,哲学和伦理学的传统(现代 社会科学在讨论人性问题时几乎是照搬这一传统)在解答这一问 题时,不会有真正的突破。我们不可能在孤立的状况中深化对自 身的认识,我们需要更多的参照系和更深邃的眼光。 所幸我们还有另一支理性的力量,那就是在继承了全部科学 传统的同时仍保有最旺盛的想象力的现代生物学。他们已经进入 人文学与社会科学的传统领地,并发出了他们的宣言: 科学方法的核心乃是,将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化简成基本 22
的可验证的原则。在新近的分析所验证过的法则的控制之下, 以具有扩展性的综合来重建繁复的事实。如果人类的行为可 以在相当程度上用生物学的法则予以还原并决定的话,那么 人类就会显得不那么独特了,并且也就相应地非人性化了。 一种题材的法则对于其上位的学科来说是必要的,因为那则 可以激起挑战,并逼使心智形成更为有效的重组。但是它们 对该学科的目的而言则并不充分。生物学是解开人类本性之 谜的一个关键,如果忽视了它所提供的那些快捷有效的原则, 其损失之大就不是社会科学家负担得起的了。1 现代社会学的教父孔德曾将科学自下而上分类为:物理学, 化学,生物学,社会学。不管孔德是如何自负,发出上述言论的 生物学的确称我们为“上位”的学科,但与此同时,他们正以其自 然科学中的坚实的“法则逼迫我们对自己的理论作出“重组”。 也许笔者过于乐观,但确实以为在人的本性,即利己与利他 的问题上,我们从生物学的研究中看到了富有解释力的新视角。 二.三种利他类型 生物的历史就是进化的过程。进化依赖着自然选择。自然选 择是这样进行的:某一种群内的成员们身上带有可遗传的不同变 异特征,当选择压力出现的时候,种群内那些拥有利于存活和繁 殖的特征的个体的百分比将渐渐增长。变异和新的基因产生于突 变。比如在一个最初由缺乏感觉毒药能力的个体组成的群体中, 感觉毒药的基因可能会由一个或少数个体的突变而在群体里产 生。如果此时毒药出现,自然选择就随之发生,那些拥有感觉毒 药能力的个体的比例将在种群内增长。突变产生进化的原材料, 自然选择通过决定哪种突变可以盛行而给出进化的方向。2 基因像程序一样决定了它的携带者的行为方式,并靠着基因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