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线源调查内容:a)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道路 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b)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c)平均 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①建筑物下洗参数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 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建筑物下洗参 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②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颗粒物粒径分级(不超过20级),颗粒物的分级粒径(W)、各级颗粒物的质量密 度(g/cm3)、以及各级颗粒物所占的质量比(0~1). 2)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三级 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现场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①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 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②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 史监测资料。③进行现场监测。 现有监测资料分析: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浓度(年 均浓度、季均浓度、月均浓度)、短期浓度(日平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达标 情况。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此 外,还应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与监测制度 监测因子:(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②) 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36中的居住 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3)对于没有相应环境
⑸线源调查内容:a)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 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 (m);b)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c)平均 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⑹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①建筑物下洗参数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 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建筑物下洗参 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②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颗粒物粒径分级(不超过 20 级),颗粒物的分级粒径(μm)、各级颗粒物的质量密 度(g/cm3 )、以及各级颗粒物所占的质量比(0~1)。 2)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三级 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现场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①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 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②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 史监测资料。③进行现场监测。 现有监测资料分析: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浓度(年 均浓度、季均浓度、 月均浓度)、短期浓度(日平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达标 情况。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此 外,还应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1 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与监测制度 监测因子:⑴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⑵ 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 TJ36 中的居住 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⑶对于没有相应环境
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 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监测制度:()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 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 监测。(②)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 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 可减少监测天数。(3)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 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④在不具备自动连续监 测条件时,1h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应至 少获取当地时间02、05、08、11、14、17、20、23时8个h浓度值,二级、 三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8、14、20时4个h浓 度值。 3.2熟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要求 监测布点要求()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 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②)监测点位数: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 少于10个:二级,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 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若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位, 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 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③)
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 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监测制度:⑴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 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 监测。⑵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 7 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 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 可减少监测天数。⑶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 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⑷在不具备自动连续监 测条件时,1h 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应至 少获取当地时间 02、05、08、11、14、17、20、23 时 8 个 h 浓度值,二级、 三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至少获取当地时间 02、08、14、20 时 4 个 h 浓 度值。 3.2 熟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要求 监测布点要求 ⑴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 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⑵监测点位数: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 少于 10 个;二级,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 不少于 6 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若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位, 或评价范围内有近 3 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 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 2~4 个监测点。 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