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5内蒙古自治区现状合流泵站统计表单位:立方米/秒 序号 盟市 设市城市 县城 小计 1|呼和浩特 包头 0 乌海 4赤峰 7.38 7.38 通辽 1.18 1.18 鄂尔多斯 呼伦贝尔 8巴彦淖尔 000000000.0 000000 6.08 9 鸟兰察布 0 10兴安盟 11锡林郭勒盟 0.4 12阿拉善盟 合计 0.4 14.64 15.04 3、雨水调蓄设施现状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全区8个 县市建有雨水调蓄设施,现状调蓄容量容积为508.45万立 方米,其中设市城市0.9万立方米、县城507.55万立方米。 表1-6内蒙古自治区现状雨水调蓄设施统计表 序号 名称 数量(座) 形式设计调蓄容积(万m) 扎赉特旗 乌拉特后旗 乌审旗 211 地上 300 7.8 2345678 16 准格尔旗 170 12.5 乌海海南区 1.2 丰镇市 地上 商都县 112 0.05 合计 29 507.55 注:本表统计数据不含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数据,两市数据尚未上报。 内河水系整治现状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全区已完
13 表 1-5 内蒙古自治区现状合流泵站统计表单位:立方米/秒 序号 盟市 设市城市 县城 小计 1 呼和浩特 - - - 2 包头 0 0 0 3 乌海 0 0 0 4 赤峰 0 7.38 7.38 5 通辽 0 1.18 1.18 6 鄂尔多斯 0 0 0 7 呼伦贝尔 0 0 0 8 巴彦淖尔 0 6.08 6.08 9 乌兰察布 0 0 0 10 兴安盟 0 0 0 11 锡林郭勒盟 0.4 0 0.4 12 阿拉善盟 0 0 0 合计 0.4 14.64 15.04 3、雨水调蓄设施现状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 2015 年底,全区 8 个 县市建有雨水调蓄设施,现状调蓄容量容积为 508.45 万立 方米,其中设市城市 0.9 万立方米、县城 507.55 万立方米。 表 1-6 内蒙古自治区现状雨水调蓄设施统计表 序号 名称 数量(座) 形式 设计调蓄容积(万m 3) 1 扎赉特旗 2 地上 300 2 乌拉特后旗 1 地上 7.8 3 乌审旗 1 地上 16 4 准格尔旗 20 地上 170 5 莫旗 1 地上 12.5 6 乌海海南区 1 地上 1.2 7 丰镇市 1 地上 8 商都县 2 地上 0.05 合计 29 507.55 注:本表统计数据不含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数据,两市数据尚未上报。 4、内河水系整治现状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 2015 年底,全区已完
成内河水系整治长度57.26公里,其中设市城市7公里、县 城50.26公里。 表1-7内蒙古自治区现状内河整治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区域名称 已完成整治长度(km) 设市城市 阿尔山市 734 县城 50.26 扎赉特旗 2.06 12345678 康巴什新区 4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四子王 1.2 卓资县 凉城县 3.4 兴和县 13.6 合计 57.26 注:本表统计数据不含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数据,两市数据尚未上报。 5、城市大型涝水行泄通道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全区现状 大型涝水行泄通道长度16.94公里。其中,扎赉特旗8.54 公里,凉城县3.4公里,化德县5公里。 (四)面临形势 1、政府高度重视 近年来超高强度暴雨频发,给城市排水管网带来巨大的 挑战,造成我国众多城市发生严重内涝。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等公共安全基 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 平、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推进新型城市
14 成内河水系整治长度 57.26 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7 公里、县 城 50.26 公里。 表 1-7 内蒙古自治区现状内河整治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区域名称 已完成整治长度(km) 一 设市城市 7 1 阿尔山市 3 2 额尔古纳市 4 二 县城 50.26 1 扎赉特旗 2.06 2 康巴什新区 4 3 伊金霍洛旗 7 4 乌审旗 15 5 四子王旗 1.2 6 卓资县 4 7 凉城县 3.4 8 兴和县 13.6 合计 57.26 注:本表统计数据不含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数据,两市数据尚未上报。 5、城市大型涝水行泄通道 根据地方上报数据统计,截止到 2015 年底,全区现状 大型涝水行泄通道长度 16.94 公里。其中,扎赉特旗 8.54 公里,凉城县 3.4 公里,化德县 5 公里。 (四)面临形势 1、政府高度重视 近年来超高强度暴雨频发,给城市排水管网带来巨大的 挑战,造成我国众多城市发生严重内涝。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等公共安全基 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 平、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推进新型城市
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2013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23号),2013年9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明确提出了要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用10年 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明确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要与城镇开发建设、 道路、绿化、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 设施再生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政府要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易涝点治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 城[2013]98号)的要求,全国有270个城市编制上报了城市 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对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内涝风 险进行摸查评估,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增强了城市内涝 安全保障。 2014年11月,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 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遴 选了16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 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并在全国逐步推广,成为推进城市
15 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2013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23 号),2013 年 9 月 6 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明确提出了要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用 10 年 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2013 年 10 月 2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明确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要与城镇开发建设、 道路、绿化、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 设施再生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政府要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易涝点治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 城[2013]98 号)的要求,全国有 270 个城市编制上报了城市 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对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内涝风 险进行摸查评估,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增强了城市内涝 安全保障。 2014 年 11 月,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 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遴 选了 16 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 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并在全国逐步推广,成为推进城市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的有力措施。 2016年8月16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 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切 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实施。严格按照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将城市排 水防涝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协同推进,坚持 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上与地下相结合,发挥“渗、滞、蓄 净、用、排”的作用,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 统、排涝除险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排水 防涝工程体系,并与城市防洪规划做好衔接。各地要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 设,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需要建设大口径雨水箱 涵、管道的区域,可充分考虑该片区未来发展需求,在不影 响排水通畅和保障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上部空间敷设 适当的管线 201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 见》(内政发〔2014〕99号),明确提出各地区要重点编制 和完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污水处理和再生水 利用专项规划、雨水综合利用规划等11类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专项规划。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
16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的有力措施。 2016 年 8 月 16 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 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切 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实施。严格按照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将城市排 水防涝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协同推进,坚持 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上与地下相结合,发挥“渗、滞、蓄、 净、用、排”的作用,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 统、排涝除险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排水 防涝工程体系,并与城市防洪规划做好衔接。各地要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 设,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需要建设大口径雨水箱 涵、管道的区域,可充分考虑该片区未来发展需求,在不影 响排水通畅和保障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上部空间敷设 适当的管线。 2014 年 8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 见》(内政发〔2014〕99 号),明确提出各地区要重点编制 和完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污水处理和再生水 利用专项规划、雨水综合利用规划等 11 类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专项规划。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
放能力,建设“海绵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 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 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按照 涝点轻重,对应急和前期论证较为成熟的项目,加快项目立 项、可研、环评等环节的审批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 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 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 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新城区必须 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对现阶段可以改造成为雨污分流 的管网,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力度 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中国城市化发展要求,提出建设自然 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要求。为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 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2015年1月,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 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启动了我国海 绵城市建设工作。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方式,并确立了未来我国推 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是我国推进新型城市
17 放能力,建设“海绵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 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 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按照 涝点轻重,对应急和前期论证较为成熟的项目,加快项目立 项、可研、环评等环节的审批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 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 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 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新城区必须 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对现阶段可以改造成为雨污分流 的管网,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力度。 2、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中国城市化发展要求,提出建设自然 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要求。为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2014 年 10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 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2015 年 1 月,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 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 年 7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启动了我国海 绵城市建设工作。2015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方式,并确立了未来我国推 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是我国推进新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