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 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 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 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 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 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 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 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 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 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 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 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 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 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 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 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 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 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 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 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 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 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 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 伣、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 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 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 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 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 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 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 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査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 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 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 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 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 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 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文化装备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 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 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 扬奖励,检査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 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 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 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 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 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 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 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 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 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 烈士善后工作
2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 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 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 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 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 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 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 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 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 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 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 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 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 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 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 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 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 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 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 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 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 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 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 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 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 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 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 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 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 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 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 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 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调査硏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査和 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 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 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 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査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 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 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 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 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 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 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 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 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 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 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 査、审理的规定;检査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 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査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査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 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 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 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査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 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 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 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 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 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 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 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 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 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 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 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 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 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 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 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 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 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 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 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 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 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 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 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 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 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 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 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 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 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 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 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 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 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 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 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 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 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 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 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 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 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 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 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 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 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 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 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 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 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 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 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 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 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 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 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 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 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 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 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 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
4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 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 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 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 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 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 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 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 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 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 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 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 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 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 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 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 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 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 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 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 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 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 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 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 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 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5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