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代码为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 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 (⑦)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 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 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偾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 代码为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⑧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 业,填报代码为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 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
8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 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 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代码为 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 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 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 160。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 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 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 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 代码为 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 171。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 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 业,填报代码为 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 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220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30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 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240。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填报代码为160。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填报代码为290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填报代码为310。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20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 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30。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 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340。凡其中 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60。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 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390。 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国别(地区)代码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 的企业填报,填写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的国别(地区)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颁布的《国 别(地区)统计代码表》填报。分类见下表 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国别(地区〕名称 亚洲 109朝鲜 118科威特 101阿富汗 110香港 119老挝 102巴林 111印度 120黎巴嫩 103孟加拉国 112印度尼西亚 104不丹 113|伊朗 122马来西亚 105文莱 拉克 123马尔代夫 106[甸 115以色列 107柬埔寨 125尼泊尔 108塞浦路斯 127巴基斯坦 亚 欧洲 128巴勒斯坦 加纳 01比利时
9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230。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 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240。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填报代码为 160。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填报代码为 290。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填报代码为 310。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320。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 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330。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 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340。凡其中 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160。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 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 390。 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国别(地区)代码 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 的企业填报,填写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的国别(地区)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 2004 年颁布的《国 别(地区)统计代码表》填报。分类见下表: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亚洲 109 朝鲜 118 科威特 101 阿富汗 110 香港 119 老挝 102 巴林 111 印度 120 黎巴嫩 103 孟加拉国 112 印度尼西亚 121 澳门 104 不丹 113 伊朗 122 马来西亚 105 文莱 114 伊拉克 123 马尔代夫 106 缅甸 115 以色列 124 蒙古 107 柬埔寨 116 日本 125 尼泊尔 108 塞浦路斯 117 约旦 126 阿曼 127 巴基斯坦 219 冈比亚 欧洲 128 巴勒斯坦 220 加纳 301 比利时
代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129菲律宾 221几内亚 302丹麦 130|卡塔尔 222几内亚(比绍) 303英国 131沙特阿拉伯 223科特迪瓦 30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32新加坡 224肯尼亚 305法国 133韩国 225利比里亚 306爱尔兰 134斯里兰卡 226利比亚 307意大利 135叙利亚 227马达加斯加 308|卢森堡 136泰国 228马拉维 137耳其 229马里 310希腊 13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30毛里塔尼亚 311葡萄牙 139也门共和国 31里求斯 312西班牙 141越南 232摩洛哥 313阿尔巴尼亚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 233莫桑比克 314安道尔 143台湾省 234纳米比亚 315奥地利 1441东帝汶 235尼日尔 316保加利亚 145哈萨克斯坦 236尼日利亚 318芬兰 146吉尔吉斯斯坦 237留尼汪 320直布罗陀 147塔吉克斯坦 238卢旺达 匈牙利 148库曼斯坦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22冰岛 149乌兹别克斯坦 240塞内加尔 323列支敦士登 199亚洲其他 324马耳他 非洲 242塞拉利昂 325摩纳哥 201阿尔及利亚 243索马里 326挪威 02安哥拉 244南非 327波兰 203贝宁 245西撒哈拉 328罗马尼亚 204博茨瓦那 246苏丹 29圣马力诺 205布隆迪 247坦桑尼亚 330瑞典 206喀麦隆 248多哥 207加那利群岛 249突尼斯 334爱沙尼亚 208佛得角 250乌干达 335拉脱维亚 209中非共和国 251布基纳法索 336立陶宛 210塞卜泰(休达) 252民主刚果 337格鲁吉亚 211作得 253赞比亚 338亚美尼亚 212科摩罗 254津巴布韦 339阿塞拜疆 213刚果 255莱索托 340白俄罗斯 214吉布提 256梅利利亚 343摩尔多瓦 215埃及 344俄罗斯 216赤道几内亚 258厄立特里亚 347乌克兰 217埃塞俄比亚 259马约特岛 349塞尔维亚和黑山 218加蓬 299非洲其他 350斯洛文尼亚 351克罗地亚 424圭亚那 大洋洲 352捷克共和国 地 澳大利亚
10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129 菲律宾 221 几内亚 302 丹麦 130 卡塔尔 222 几内亚(比绍) 303 英国 131 沙特阿拉伯 223 科特迪瓦 30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32 新加坡 224 肯尼亚 305 法国 133 韩国 225 利比里亚 306 爱尔兰 134 斯里兰卡 226 利比亚 307 意大利 135 叙利亚 227 马达加斯加 308 卢森堡 136 泰国 228 马拉维 309 荷兰 137 土耳其 229 马里 310 希腊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30 毛里塔尼亚 311 葡萄牙 139 也门共和国 231 毛里求斯 312 西班牙 141 越南 232 摩洛哥 313 阿尔巴尼亚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33 莫桑比克 314 安道尔 143 台湾省 234 纳米比亚 315 奥地利 144 东帝汶 235 尼日尔 316 保加利亚 145 哈萨克斯坦 236 尼日利亚 318 芬兰 146 吉尔吉斯斯坦 237 留尼汪 320 直布罗陀 147 塔吉克斯坦 238 卢旺达 321 匈牙利 148 土库曼斯坦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22 冰岛 149 乌兹别克斯坦 240 塞内加尔 323 列支敦士登 199 亚洲其他 241 塞舌尔 324 马耳他 非洲 242 塞拉利昂 325 摩纳哥 201 阿尔及利亚 243 索马里 326 挪威 202 安哥拉 244 南非 327 波兰 203 贝宁 245 西撒哈拉 328 罗马尼亚 204 博茨瓦那 246 苏丹 329 圣马力诺 205 布隆迪 247 坦桑尼亚 330 瑞典 206 喀麦隆 248 多哥 331 瑞士 207 加那利群岛 249 突尼斯 334 爱沙尼亚 208 佛得角 250 乌干达 335 拉脱维亚 209 中非共和国 251 布基纳法索 336 立陶宛 210 塞卜泰(休达) 252 民主刚果 337 格鲁吉亚 211 乍得 253 赞比亚 338 亚美尼亚 212 科摩罗 254 津巴布韦 339 阿塞拜疆 213 刚果 255 莱索托 340 白俄罗斯 214 吉布提 256 梅利利亚 343 摩尔多瓦 215 埃及 257 斯威士兰 344 俄罗斯 216 赤道几内亚 258 厄立特里亚 347 乌克兰 217 218 埃塞俄比亚 加蓬 259 299 马约特岛 非洲其他 349 350 塞尔维亚和黑山 斯洛文尼亚 351 克罗地亚 424 圭亚那 大洋洲 352 捷克共和国 425 海地 601 澳大利亚
代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国别地区)名称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353斯洛伐克 426洪都拉斯 602库克群岛 354马其顿 427牙买加 603斐济 35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垬和国 提尼克 604盖比群岛 56梵蒂冈城国 429墨西哥 605马克萨斯群岛 357法罗群岛 430蒙特塞拉特 606瑙鲁 358塞尔维亚 431尼加拉瓜 607新喀里多尼亚 359黑山 432巴拿马 608瓦努阿图 99欧洲其他 433巴拉圭 609新西兰 拉丁美洲 434秘鲁 610诺福克岛 401安提瓜和巴布达 435波多黎各 11布亚新几内亚 102阿根廷 巴 612社会群岛 403同阿鲁巴岛 437怪圣卢西亚 613所罗门群岛 404巴哈马 438圣马丁岛 614汤加 405巴巴多斯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615士阿莫土群岛 406伯利兹 440萨尔瓦多 616土布艾群岛 408玻利维亚 441苏里南 617萨摩亚 409博内尔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618基里巴斯 410巴西 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 411|开曼群岛 444乌拉圭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412智利 445委内瑞拉 621马绍尔群岛 413哥伦比亚 446英属维尔京群岛 622帕劳共和国 4141多米尼亚共和国 447圣其茨--尼维斯 623法属波利尼西亚 415哥斯达黎加 448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625瓦利斯和浮图纳 46古巴 449荷属安地列斯群岛 699大洋洲其他 417库腊索岛 499拉丁美洲其他国家 01国(地)别不详的 418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洲 02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419厄瓜多尔 501加拿大 420法属圭亚那 502美国 421格林纳达 03格陵兰 422瓜德罗普 504百慕大 423危地马拉 599北美洲其他国家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 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11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代码 国别(地区)名称 353 斯洛伐克 426 洪都拉斯 602 库克群岛 354 马其顿 427 牙买加 603 斐济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428 马提尼克 604 盖比群岛 356 梵蒂冈城国 429 墨西哥 605 马克萨斯群岛 357 法罗群岛 430 蒙特塞拉特 606 瑙鲁 358 塞尔维亚 431 尼加拉瓜 607 新喀里多尼亚 359 黑山 432 巴拿马 608 瓦努阿图 399 欧洲其他 433 巴拉圭 609 新西兰 拉丁美洲 434 秘鲁 610 诺福克岛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435 波多黎各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402 阿根廷 436 萨巴 612 社会群岛 403 阿鲁巴岛 437 圣卢西亚 613 所罗门群岛 404 巴哈马 438 圣马丁岛 614 汤加 405 巴巴多斯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615 土阿莫土群岛 406 伯利兹 440 萨尔瓦多 616 土布艾群岛 408 玻利维亚 441 苏里南 617 萨摩亚 409 博内尔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618 基里巴斯 410 巴西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619 图瓦卢 411 开曼群岛 444 乌拉圭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412 智利 445 委内瑞拉 621 马绍尔群岛 413 哥伦比亚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622 帕劳共和国 414 多米尼亚共和国 447 圣其茨--尼维斯 623 法属波利尼西亚 415 哥斯达黎加 448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625 瓦利斯和浮图纳 416 古巴 449 荷属安地列斯群岛 699 大洋洲其他 417 库腊索岛 49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 701 国(地)别不详的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洲 702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419 厄瓜多尔 501 加拿大 420 法属圭亚那 502 美国 421 格林纳达 503 格陵兰 422 瓜德罗普 504 百慕大 423 危地马拉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 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 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 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 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 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 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 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 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 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写作 练习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12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 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 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 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 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 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 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 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 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 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 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 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写作 练习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