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问题研究 的变化。这些变化又反转来影响到土地占有关系。所有这些 迹象,都说明了土地国有制已日益不合时宜而趋向瓦解,土 地地主所有制即私有制正在酝酿、萌发之中 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条是土地所 有权沿着领主等级,即天子、诸侯、卿、大夫、士逐级下降, 最后出现了一批拥有私有土地的贵族地主;另一条是份地私 有性质的逐渐加强,广大农民群众,变成了后来的自耕农。由 财富占有的日益不平衡,阶级两极分化的现象也开始发展。 西周时期,社会经济不甚发达,任何一个封区,都可以 成为一个或几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再加上领主世袭制度 的长期影响,封建割据性很严重。封君与天子之间,虽有法 定的隶属关系和体现这一关系的“职贡”关系,实际并不密 切。平王东迁以后,天子权力日衰,空有“共主”之名,政 令不出河、洛之间。对于强大的诸侯,不但谈不到隶属、支 配,而且还要依附于他们。例如晋国的大夫郡至,竟敢和天 子争田,天子无可奈何,只有请晋侯评理。可见天子已没落 到何种程度。 在天子权力日弱的过程中,诸侯对于土地的独占要求也 就越来越高了。这是土地使用价值日益增高的必然现象。所 ①《左传》成公十一年:“晋郤至与周争掷(温别邑)田。王命刘康公、单 襄公讼诸晋。郤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子、单子曰:昔周克 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苏氏即狄,又 不能于狄而奔卫,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 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晋侯使郤至勿敢争
的 变 化 。 这 些 变 化 又 反 转 来 影 响 到 土 地 占 有 关 系 。 所 有 这 些 迹 象 , 都 说 明 了 土 地 国 有 制 已 日 益 不 合 时 宜 而 趋 向 瓦 解 , 土 地 地 主 所 有 制 即 私 有 制 正 在 酝 酿 、 萌 发 之 中 。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变 化 是 沿 着 两 条 线 进 行 的 。 一 条 是 土 地 所 有 权 沿 着 领 主 等 级 , 即 天 子 、 诸 侯 、 卿 、 大 夫 、 士 逐 级 下 降 , 最 后 出 现 了 一 批 拥 有 私 有 土 地 的 贵 族 地 主 ; 另 一 条 是 份 地 私 有 性 质 的 逐 渐 加 强 ,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 变 成 了 后 来 的 自 耕 农 。 由 于 财 富 占 有 的 日 益 不 平 衡 , 阶 级 两 极 分 化 的 现 象 也 开 始 发 展 。 西 周 时 期 , 社 会 经 济 不 甚 发 达 , 任 何 一 个 封 区 , 都 可 以 成 为 一 个 或 几 个 自 给 自 足 的 经 济 单 位 。 再 加 上 领 主 世 袭 制 度 的 长 期 影 响 , 封 建 割 据 性 很 严 重 。 封 君 与 天 子 之 间 , 虽 有 法 定 的 隶 属 关 系 和 体 现 这 一 关 系 的 “ 职 贡 ” 关 系 , 实 际 并 不 密 切 。 平 王 东 迁 以 后 , 天 子 权 力 日 衰 , 空 有 “ 共 主 ” 之 名 , 政 令 不 出 河 、 洛 之 间 。 对 于 强 大 的 诸 侯 , 不 但 谈 不 到 隶 属 、 支 配 , 而 且 还 要 依 附 于 他 们 。 例 如 晋 国 的 大 夫 郡 至 , 竟 敢 和 天 子 争 田 , 天 子 无 可 奈 何 , 只 有 请 晋 侯 评 理 ① 。 可 见 天 子 已 没 落 到 何 种 程 度 。 在 天 子 权 力 日 弱 的 过 程 中 , 诸 侯 对 于 土 地 的 独 占 要 求 也 就 越 来 越 高 了 。 这 是 土 地 使 用 价 值 日 益 增 高 的 必 然 现 象 。 所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2 7 ① 《 左 传 》 成 公 十 一 年 : “ 晋 郤 至 与 周 争 鄇 ( 温 别 邑 ) 田 。 王 命 刘 康 公 、 单 襄 公 讼 诸 晋 。 郤 至 曰 : 温 , 吾 故 也 : 故 不 敢 失 。 刘 子 、 单 子 曰 : 昔 周 克 商 , 使 诸 侯 抚 封 , 苏 忿 生 以 温 为 司 寇 , 与 檀 伯 达 封 于 河 。 苏 氏 即 狄 , 又 不 能 于 狄 而 奔 卫 , 襄 王 劳 文 公 而 赐 之 温 , 狐 氏 、 阳 氏 先 处 之 , 而 后 及 子 。 若 治 其 故 , 则 王 官 之 邑 也 , 子 安 得 之 ? 晋 侯 使 郤 至 勿 敢 争 。
秦汉问题研究 谓“郑人贪赖其田”①,“邾人爱其土”,都是这一社会现象的 表现。自西周中期,即已出现了领主以土地作为赏赐、赔偿 和交换对象的事实。至春秋时期,这样的现象更多,而且不 需得到天子的同意,即可进行。由此看来,土地国有制至此 时已成为诸侯所有制了。各国的人民,自然也不再是天子的 子民,已成为诸侯的子民了。此时有人提出“封略之内,何 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③的说法。说者固然以为这与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一样的,其 实不然。前者反映了春秋时期土地制度的特点,后者则是西 周时期土地制度的特点。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由“王 土”到“君土”,由“王臣”到“君臣”不仅仅是天子与诸侯 间权力的消长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个重大历史事变 的进程 春秋后期,土地所有权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许多权势 较大的卿、大夫可以不经国君的同意而任意处理自己的封地 天子、国君已不能随便占取卿、大夫乃至小吏、嬖臣的土地。 否则,将会引起反抗或叛乱 随着领主对于土地的独占要求的增高,以土地为中心内 容的政治、经济、军事活动也就越来越频繁了。仅《左传 书中记有“取田”、“假田”、“赐田”、“争田”、“受田”、“归 田”、“为之田”、“与之田”等名称,就有二十多种,这样的 ①佐传》昭公十二年。 ②《左传》哀公二年 ③传》昭公七年
谓 “ 郑 人 贪 赖 其 田 ” ① , “ 邾 人 爱 其 土 ” ② , 都 是 这 一 社 会 现 象 的 表 现 。 自 西 周 中 期 , 即 已 出 现 了 领 主 以 土 地 作 为 赏 赐 、 赔 偿 和 交 换 对 象 的 事 实 。 至 春 秋 时 期 , 这 样 的 现 象 更 多 , 而 且 不 需 得 到 天 子 的 同 意 , 即 可 进 行 。 由 此 看 来 , 土 地 国 有 制 至 此 时 已 成 为 诸 侯 所 有 制 了 。 各 国 的 人 民 , 自 然 也 不 再 是 天 子 的 子 民 , 已 成 为 诸 侯 的 子 民 了 。 此 时 有 人 提 出 “ 封 略 之 内 , 何 非 君 土 ; 食 土 之 毛 , 谁 非 君 臣 ” ③ 的 说 法 。 说 者 固 然 以 为 这 与 “ 溥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率 土 之 滨 , 莫 非 王 臣 ” 是 一 样 的 , 其 实 不 然 。 前 者 反 映 了 春 秋 时 期 土 地 制 度 的 特 点 , 后 者 则 是 西 周 时 期 土 地 制 度 的 特 点 。 两 者 之 间 有 很 大 的 差 别 。 由 “ 王 土 ” 到 “ 君 土 ” , 由 “ 王 臣 ” 到 “ 君 臣 ” 不 仅 仅 是 天 子 与 诸 侯 间 权 力 的 消 长 问 题 , 更 重 要 的 是 它 反 映 了 一 个 重 大 历 史 事 变 的 进 程 。 春 秋 后 期 , 土 地 所 有 权 下 降 的 趋 势 更 为 明 显 , 许 多 权 势 较 大 的 卿 、 大 夫 可 以 不 经 国 君 的 同 意 而 任 意 处 理 自 己 的 封 地 。 天 子 、 国 君 已 不 能 随 便 占 取 卿 、 大 夫 乃 至 小 吏 、 嬖 臣 的 土 地 。 否 则 , 将 会 引 起 反 抗 或 叛 乱 。 随 着 领 主 对 于 土 地 的 独 占 要 求 的 增 高 , 以 土 地 为 中 心 内 容 的 政 治 、 经 济 、 军 事 活 动 也 就 越 来 越 频 繁 了 。 仅 《 左 传 》 一 书 中 记 有 “ 取 田 ” 、 “ 假 田 ” 、 “ 赐 田 ” 、 “ 争 田 ” 、 “ 受 田 ” 、 “ 归 田 ” 、 “ 为 之 田 ” 、 “ 与 之 田 ” 等 名 称 , 就 有 二 十 多 种 , 这 样 的 2 8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③ 《 左 传 》 昭 公 七 年 。 《 左 传 》 哀 公 二 年 。 《 左 传 》 昭 公 十 二 年
秦汉问题研究 事件,竟有一百多次,小吏、嬖臣也参加了争夺土地的斗争。 西周初年建立起来的“列爵惟五,分土惟三”①,裂地封国, “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②等等一整套 封国、建藩、世卿、世禄制度早已被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动打 乱了。“土地问题”已成为这一时期的时代内容。几乎所有重 大的政治、经济、军事事件,都与它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 看来,所谓“土地国有制”,在西周建国之初,是天子所有。 此后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逐级下降,国有制度日益变成了一个 消失了生命的躯壳,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世袭所有制”。土地 所有权的逐级下降,是这一制度的存在形式。拥有私有土地 的贵族地主的最后出现,不是决定于所有权下降本身,而是 直接受作为国有制基础的农村公社的瓦解和地主土地所有制 的产生、发展所制约的。 关于我国农村公社的最后瓦解,材料很不具体,因之论 述国有制的崩溃也有困难。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论述农 村公社瓦解的著作很多,对于我们的研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说 “同样明显,就是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 荫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 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 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 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泉源 ①《尚书·周书·武成》 ②孟子·万章》(下)
事 件 , 竟 有 一 百 多 次 , 小 吏 、 嬖 臣 也 参 加 了 争 夺 土 地 的 斗 争 。 西 周 初 年 建 立 起 来 的 “ 列 爵 惟 五 , 分 土 惟 三 ” ① , 裂 地 封 国 , “ 公 、 侯 皆 方 百 里 , 伯 七 十 里 , 子 、 男 五 十 里 ” ② 等 等 一 整 套 封 国 、 建 藩 、 世 卿 、 世 禄 制 度 早 已 被 土 地 占 有 关 系 的 变 动 打 乱 了 。 “ 土 地 问 题 ” 已 成 为 这 一 时 期 的 时 代 内 容 。 几 乎 所 有 重 大 的 政 治 、 经 济 、 军 事 事 件 , 都 与 它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由 此 看 来 , 所 谓 “ 土 地 国 有 制 ” , 在 西 周 建 国 之 初 , 是 天 子 所 有 。 此 后 随 着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逐 级 下 降 , 国 有 制 度 日 益 变 成 了 一 个 消 失 了 生 命 的 躯 壳 , 实 质 上 是 “ 封 建 贵 族 世 袭 所 有 制 ” 。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逐 级 下 降 , 是 这 一 制 度 的 存 在 形 式 。 拥 有 私 有 土 地 的 贵 族 地 主 的 最 后 出 现 , 不 是 决 定 于 所 有 权 下 降 本 身 , 而 是 直 接 受 作 为 国 有 制 基 础 的 农 村 公 社 的 瓦 解 和 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产 生 、 发 展 所 制 约 的 。 关 于 我 国 农 村 公 社 的 最 后 瓦 解 , 材 料 很 不 具 体 , 因 之 论 述 国 有 制 的 崩 溃 也 有 困 难 。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论 述 农 村 公 社 瓦 解 的 著 作 很 多 , 对 于 我 们 的 研 究 有 极 大 的 指 导 意 义 。 马 克 思 说 : “ 同 样 明 显 , 就 是 这 种 二 重 性 也 可 能 逐 渐 成 为 公 社 解 体 的 荫 芽 。 除 了 外 来 的 各 种 破 坏 性 影 响 , 公 社 内 部 就 有 使 自 己 毁 灭 的 因 素 。 土 地 私 有 制 已 经 通 过 房 屋 及 农 作 园 地 的 私 有 渗 入 公 社 内 部 , 这 就 可 能 变 为 从 那 里 准 备 对 公 有 土 地 进 攻 的 堡 垒 。 这 是 已 经 发 生 的 事 情 。 但 是 , 最 重 要 的 还 是 私 人 占 有 的 泉 源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2 9 ① ② 《 孟 子 · 万 章 》 ( 下 ) 。 《 尚 书 · 周 书 · 武 成 》
秦汉问题研究 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 动产积累的基础。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 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 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 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 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 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 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 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 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 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我们再来考 察我国春秋中、后期的情况,就感到已有线索可寻。这一时 期,社会经济已有相当的发展,已如前述。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和伴之而来的日益尖锐化的阶级斗争的发展,各国进行 了许多经济、政治改革,如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爱田”2; 也在这一时期前后,齐国“相地而衰征”③;前594年,鲁国 “初税亩”;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等。这些迹象说 ①马克思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②《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爱田”。(义曰:服虔、孔晁皆云:爱, 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③国语·齐语》:“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 依次见 宣公十五年、襄公二十五年。 宣公十五年、襄公二十五年
— — 小 土 地 劳 动 。 它 是 牲 畜 、 货 币 、 有 时 甚 至 奴 隶 或 农 奴 等 动 产 积 累 的 基 础 。 这 种 不 受 公 社 控 制 的 动 产 , 个 体 交 换 的 对 象 ( 在 交 换 中 , 投 机 取 巧 起 极 大 的 作 用 ) 将 日 益 强 烈 地 对 整 个 农 村 经 济 施 加 压 力 。 这 就 是 破 坏 原 始 的 经 济 平 等 和 社 会 平 等 的 因 素 。 它 把 别 的 因 素 带 进 来 , 引 起 公 社 内 部 各 种 利 益 和 私 欲 的 冲 突 , 这 种 冲 突 , 首 先 会 破 坏 耕 地 的 公 有 制 , 然 后 会 破 坏 森 林 、 牧 场 、 荒 地 等 等 的 公 有 制 ; 一 旦 这 些 东 西 变 成 了 私 有 制 的 公 社 附 属 物 , 也 就 会 逐 渐 变 成 私 有 了 。 “ 农 业 公 社 既 然 是 原 生 的 社 会 形 态 的 最 后 阶 段 , 所 以 它 同 时 也 是 向 次 生 的 形 态 过 渡 的 阶 段 , 即 以 公 有 制 为 基 础 的 社 会 向 以 私 有 制 为 基 础 的 社 会 的 过 渡 。 不 言 而 喻 , 次 生 的 形 态 包 括 建 立 在 奴 隶 制 上 和 农 奴 制 上 的 一 系 列 社 会 。 ” ① 我 们 再 来 考 察 我 国 春 秋 中 、 后 期 的 情 况 , 就 感 到 已 有 线 索 可 寻 。 这 一 时 期 , 社 会 经 济 已 有 相 当 的 发 展 , 已 如 前 述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伴 之 而 来 的 日 益 尖 锐 化 的 阶 级 斗 争 的 发 展 , 各 国 进 行 了 许 多 经 济 、 政 治 改 革 , 如 公 元 前 6 4 5 年 , 晋 国 “ 作 爰 田 ” ② ; 也 在 这 一 时 期 前 后 , 齐 国 “ 相 地 而 衰 征 ” ③ ; 前 5 9 4 年 , 鲁 国 “ 初 税 亩 ” ④ ; 前 5 4 8 年 , 楚 国 “ 量 入 修 赋 ” ⑤ 等 。 这 些 迹 象 说 3 0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依 次 见 《 左 传 》 宣 公 十 五 年 、 襄 公 二 十 五 年 。 依 次 见 《 左 传 》 宣 公 十 五 年 、 襄 公 二 十 五 年 。 《 国 语 · 齐 语 》 : “ 桓 公 曰 : 伍 鄙 若 何 ? 管 子 对 曰 : 相 地 而 衰 征 , 则 民 不 移 。 ” 《 左 传 》 僖 公 十 五 年 : “ 晋 于 是 乎 作 爰 田 ” 。 ( 正 义 曰 : 服 虔 、 孔 晁 皆 云 : 爰 , 易 也 ; 赏 众 以 田 , 易 其 疆 畔 。 ) 马 克 思 《 给 维 · 伊 · 查 苏 利 奇 的 复 信 草 稿 — — 三 稿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1 9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6 3 年 版 第 4 5 0 页
秦汉问题研究 明了由于农村公社的瓦解,它不再是统治阶级的剥削单位了, 统治阶级的剥削,已具体到以农户为对象,就出现了“税户 税亩制度”。同时也说明了土地国有制由于它的基础日益动 摇,因而也趋向解体。上述这些改革,虽不足说明国家最后 放弃了土地所有权,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承认了私人的占 有权,而国家收其租税。马克思说:“一般地私人所有制底统 治以土地占有制开始,土地占有制是私有制底基础。”①象春 秋中、后期那样的社会情况,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和时间的 推移,土地由占有而转向私有是必然的。这是土地所有制发 生变化的根本所在。杨宽先生所提出的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 因,只有到了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才会起作用。 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日益削弱和人们对于土地的独占要求 的日益增高,开垦、赏赐和战争也在不同程度上加速了这一 历史进程。由于土地越来越带有私有性质,刺激了人们的土 地要求,无论领主驱使人民开垦的土地,还是农民自己开垦 的土地,往往置于自己掌握之下。“授民授疆土”的情况越来 越减少了。“富”与“贵”分离的现象已出现。例如《史记· 赵世家》: 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 “[赵]烈侯好音,谓相国公仲连曰:寡人有爱,可 以贵之乎?公仲曰:富之可,贵之则否。烈侯曰:然,夫 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亩。 这是赐田不封的具体事例。这样的已不带有领主身份性的田 马克思巛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6页
明 了 由 于 农 村 公 社 的 瓦 解 , 它 不 再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剥 削 单 位 了 , 统 治 阶 级 的 剥 削 , 已 具 体 到 以 农 户 为 对 象 , 就 出 现 了 “ 税 户 、 税 亩 制 度 ” 。 同 时 也 说 明 了 土 地 国 有 制 由 于 它 的 基 础 日 益 动 摇 , 因 而 也 趋 向 解 体 。 上 述 这 些 改 革 , 虽 不 足 说 明 国 家 最 后 放 弃 了 土 地 所 有 权 , 但 在 相 当 大 的 程 度 上 已 承 认 了 私 人 的 占 有 权 , 而 国 家 收 其 租 税 。 马 克 思 说 : “ 一 般 地 私 人 所 有 制 底 统 治 以 土 地 占 有 制 开 始 , 土 地 占 有 制 是 私 有 制 底 基 础 。 ” ① 象 春 秋 中 、 后 期 那 样 的 社 会 情 况 , 随 着 阶 级 斗 争 的 发 展 和 时 间 的 推 移 , 土 地 由 占 有 而 转 向 私 有 是 必 然 的 。 这 是 土 地 所 有 制 发 生 变 化 的 根 本 所 在 。 杨 宽 先 生 所 提 出 的 土 地 私 有 制 产 生 的 原 因 , 只 有 到 了 这 样 的 社 会 条 件 下 , 才 会 起 作 用 。 随 着 土 地 国 有 制 的 日 益 削 弱 和 人 们 对 于 土 地 的 独 占 要 求 的 日 益 增 高 , 开 垦 、 赏 赐 和 战 争 也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加 速 了 这 一 历 史 进 程 。 由 于 土 地 越 来 越 带 有 私 有 性 质 , 刺 激 了 人 们 的 土 地 要 求 , 无 论 领 主 驱 使 人 民 开 垦 的 土 地 , 还 是 农 民 自 己 开 垦 的 土 地 , 往 往 置 于 自 己 掌 握 之 下 。 “ 授 民 授 疆 土 ”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减 少 了 。 “ 富 ” 与 “ 贵 ” 分 离 的 现 象 已 出 现 。 例 如 《 史 记 · 赵 世 家 》 : “ [ 赵 ] 简 子 赐 扁 鹊 田 四 万 亩 。 ” “ [ 赵 ] 烈 侯 好 音 , 谓 相 国 公 仲 连 曰 : 寡 人 有 爱 , 可 以 贵 之 乎 ? 公 仲 曰 : 富 之 可 , 贵 之 则 否 。 烈 侯 曰 : 然 , 夫 郑 歌 者 枪 、 石 二 人 , 吾 赐 之 田 , 人 万 亩 。 ” 这 是 赐 田 不 封 的 具 体 事 例 。 这 样 的 已 不 带 有 领 主 身 份 性 的 田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3 1 ① 马 克 思 《 经 济 学 — — 哲 学 手 稿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7 年 版 第 4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