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问题研究 地虽不能立即转为私有,但它是较早的转向私有的田地之 领主间的土地争夺,越到后期越频繁。起初,诸侯兼并 他国,还代为履行“职贡”关系。后来,兼并已成为通常现 象,似乎已与天子无关。在一个国内,卿、大夫之间,也在 激烈的兼并着,争夺来的土地,有些交归国家,也有的控制 在自己的手中,国君无力过问。这些土地都越来越带有私有 性质。 那么,到底土地私有制度发生于何时呢? 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首先领会一下马克 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土地私有制”含义的指示,以明 确考察标准 恩格斯说: “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 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 让的可能性。”① 马克思说 “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 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② 列宁说 “这种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没有土地买卖的自由是不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4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 社1974年版第695696页
地 虽 不 能 立 即 转 为 私 有 , 但 它 是 较 早 的 转 向 私 有 的 田 地 之 一 。 领 主 间 的 土 地 争 夺 , 越 到 后 期 越 频 繁 。 起 初 , 诸 侯 兼 并 他 国 , 还 代 为 履 行 “ 职 贡 ” 关 系 。 后 来 , 兼 并 已 成 为 通 常 现 象 , 似 乎 已 与 天 子 无 关 。 在 一 个 国 内 , 卿 、 大 夫 之 间 , 也 在 激 烈 的 兼 并 着 , 争 夺 来 的 土 地 , 有 些 交 归 国 家 , 也 有 的 控 制 在 自 己 的 手 中 , 国 君 无 力 过 问 。 这 些 土 地 都 越 来 越 带 有 私 有 性 质 。 那 么 , 到 底 土 地 私 有 制 度 发 生 于 何 时 呢 ? 为 了 进 一 步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 我 们 应 当 首 先 领 会 一 下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对 于 “ 土 地 私 有 制 ” 含 义 的 指 示 , 以 明 确 考 察 标 准 。 恩 格 斯 说 : “ 完 全 的 、 自 由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 不 仅 意 味 着 毫 无 阻 碍 和 毫 无 限 制 地 占 有 土 地 的 可 能 性 , 而 且 也 意 味 着 把 它 出 让 的 可 能 性 。 ” ① 马 克 思 说 : “ 法 律 观 念 本 身 只 是 说 明 , 土 地 所 有 者 可 以 象 每 个 商 品 所 有 者 处 理 自 己 的 商 品 一 样 去 处 理 土 地 。 ” ② 列 宁 说 : “ 这 种 私 有 制 的 真 正 自 由 , 没 有 土 地 买 卖 的 自 由 是 不 3 2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马 克 思 《 资 本 论 》 第 3 卷 , 见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2 5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4 年 版 第 6 9 5 — 6 9 6 页 。 恩 格 斯 《 家 庭 、 私 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源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第 1 6 4 页
秦汉问题研究 行的。土地私有制意味着必须用资本来购买土地。”① 虽然这些引文,都是经典作家在研究原始社会解体或封建社 会解体时所说的;但就“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来说,在 任何社会中,应当是相同的。有些同志认为经典作家不承认 封建社会有土地私有权,其实这是误解。即以马克思的《黑 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为例,其中不止一次地提到:私有财 产制度是封建国家的基础。在那样的社会中,土地是私有财 产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以肯定,“土地自由买卖”应当是任何社会中的 土地私有制”的基本特征。 春秋后期和春秋、战国之际,已有了土地买卖的迹象: 《左传》襄公四年: “晋侯好田,故魏绛及之。公曰:然则莫如和戎乎? 对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 《国语·晋语》:魏绛曰: 且夫戎狄荐处,贵货而易土,予之货而获其土,其利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 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于赵襄子],予之田宅 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邑之半。” 前两条材料内容相同,仅仅反映了以土地为交易对象的社会 观念似已发生。第三条材料是“弃田耘”,“卖宅圃”,而不是 ①列宁《社会民主党在1905年—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13卷第291页
行 的 。 土 地 私 有 制 意 味 着 必 须 用 资 本 来 购 买 土 地 。 ” ① 虽 然 这 些 引 文 , 都 是 经 典 作 家 在 研 究 原 始 社 会 解 体 或 封 建 社 会 解 体 时 所 说 的 ; 但 就 “ 土 地 所 有 权 ” 的 基 本 特 征 来 说 , 在 任 何 社 会 中 , 应 当 是 相 同 的 。 有 些 同 志 认 为 经 典 作 家 不 承 认 封 建 社 会 有 土 地 私 有 权 , 其 实 这 是 误 解 。 即 以 马 克 思 的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一 书 为 例 , 其 中 不 止 一 次 地 提 到 : 私 有 财 产 制 度 是 封 建 国 家 的 基 础 。 在 那 样 的 社 会 中 , 土 地 是 私 有 财 产 的 最 主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由 此 可 以 肯 定 , “ 土 地 自 由 买 卖 ” 应 当 是 任 何 社 会 中 的 “ 土 地 私 有 制 ” 的 基 本 特 征 。 春 秋 后 期 和 春 秋 、 战 国 之 际 , 已 有 了 土 地 买 卖 的 迹 象 : 《 左 传 》 襄 公 四 年 : “ 晋 侯 好 田 , 故 魏 绛 及 之 。 公 曰 : 然 则 莫 如 和 戎 乎 ? 对 曰 : 和 戎 有 五 利 焉 : 戎 狄 荐 居 , 贵 货 易 土 , 土 可 贾 焉 。 ” 《 国 语 · 晋 语 》 : 魏 绛 曰 : “ 且 夫 戎 狄 荐 处 , 贵 货 而 易 土 , 予 之 货 而 获 其 土 , 其 利 一 也 。 ” 《 韩 非 子 · 外 储 说 左 上 篇 》 : “ 王 登 一 日 而 见 二 中 大 夫 [ 于 赵 襄 子 ] , 予 之 田 宅 。 中 牟 之 人 , 弃 其 田 耘 、 卖 宅 圃 而 从 文 学 者 , 邑 之 半 。 ” 前 两 条 材 料 内 容 相 同 , 仅 仅 反 映 了 以 土 地 为 交 易 对 象 的 社 会 观 念 似 已 发 生 。 第 三 条 材 料 是 “ 弃 田 耘 ” , “ 卖 宅 圃 ” , 而 不 是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3 3 ① 列 宁 《 社 会 民 主 党 在 1 9 0 5 年 — 1 9 0 7 年 俄 国 第 一 次 革 命 中 的 土 地 纲 领 》 , 《 列 宁 全 集 》 第 1 3 卷 第 2 9 1 页
秦汉问题研究 “卖田地”,“卖宅圃”。而且这几件事情都发生在晋国,地域 范围有限,其他国家类似的材料更少。当然仅靠这些材料说 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是有困难的。虽然如此,这些材 料却提供了这样一个可贵的信息,即土地私有制业已发生的 信息。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曾一再指出,土地私有 制的发生,首先从“宅圃私有”开始,其次才是田地私有。 马克思说 “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 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 堡垒。 恩格斯说 古日耳曼人“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乃是 宅地”①据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设想,即在春秋、战国 之际,具体说来,即在周元王至考王时(公元前475前 426年),在社会经济比较先进的晋国,首先从“房屋及 农作园地”即“宅圃”开始,出现了最早的私有土地。土 地私有权就以此为起点,迅速的发展、扩大起来。 “土地自由买卖”的发生,固然以“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为前提。但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两者毕竟有区别。因 此,我对于杨宽先生所说的:开荒、赏田等等“给土地的自 由买卖开辟了广大的园地”的说法不能同意。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教导和对于我国少数民 族社会历史的研究:土地买卖关系的出现是土地私有制发生 和商业资本发展时期的产物。在土地买卖关系发生之前,基 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8页
“ 卖 田 地 ” , “ 卖 宅 圃 ” 。 而 且 这 几 件 事 情 都 发 生 在 晋 国 , 地 域 范 围 有 限 , 其 他 国 家 类 似 的 材 料 更 少 。 当 然 仅 靠 这 些 材 料 说 明 “ 土 地 自 由 买 卖 ” 的 发 展 是 有 困 难 的 。 虽 然 如 此 , 这 些 材 料 却 提 供 了 这 样 一 个 可 贵 的 信 息 , 即 土 地 私 有 制 业 已 发 生 的 信 息 。 因 为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曾 一 再 指 出 , 土 地 私 有 制 的 发 生 , 首 先 从 “ 宅 圃 私 有 ” 开 始 , 其 次 才 是 田 地 私 有 。 马 克 思 说 : “ 土 地 私 有 制 已 经 通 过 房 屋 及 农 作 园 地 的 私 有 渗 入 公 社 内 部 , 这 就 可 能 变 为 从 那 里 准 备 对 公 有 土 地 进 攻 的 堡 垒 。 ” 恩 格 斯 说 : 古 日 耳 曼 人 “ 变 成 个 人 私 有 财 产 的 第 一 块 土 地 乃 是 宅 地 ” ① 据 此 , 我 们 可 以 作 这 样 的 设 想 , 即 在 春 秋 、 战 国 之 际 , 具 体 说 来 , 即 在 周 元 王 至 考 王 时 ( 公 元 前 4 7 5 — 前 4 2 6 年 ) , 在 社 会 经 济 比 较 先 进 的 晋 国 , 首 先 从 “ 房 屋 及 农 作 园 地 ” 即 “ 宅 圃 ” 开 始 , 出 现 了 最 早 的 私 有 土 地 。 土 地 私 有 权 就 以 此 为 起 点 , 迅 速 的 发 展 、 扩 大 起 来 。 “ 土 地 自 由 买 卖 ” 的 发 生 , 固 然 以 “ 土 地 私 有 制 ” 的 出 现 为 前 提 。 但 若 从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来 考 察 , 这 两 者 毕 竟 有 区 别 。 因 此 , 我 对 于 杨 宽 先 生 所 说 的 : 开 荒 、 赏 田 等 等 “ 给 土 地 的 自 由 买 卖 开 辟 了 广 大 的 园 地 ” 的 说 法 不 能 同 意 。 根 据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的 教 导 和 对 于 我 国 少 数 民 族 社 会 历 史 的 研 究 : 土 地 买 卖 关 系 的 出 现 是 土 地 私 有 制 发 生 和 商 业 资 本 发 展 时 期 的 产 物 。 在 土 地 买 卖 关 系 发 生 之 前 , 基 3 4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恩 格 斯 《 德 国 古 代 的 历 史 和 语 言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7 年 版 第 1 3 8 页
秦汉问题研究 于经济关系而发生的、最早的土地易主现象,是由于高利贷 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土地的抵押、典当关系。抵押、典当期 限的无限延长,就是土地买卖的早期形态。所以,马克思说 封建土地所有权之非自愿的让渡,是和高利贷及 货币一同发展的。”① 恩格斯说: “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制就被发明出来了(见 关于雅典一节)。……如今抵押制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 而来了。你们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 所有权”②发生了。 春秋时期,借贷关系很发展。放债者有官府,有贵族,也 有商人和富裕农民。借贷者有少数没落贵族,主要是广大贫 苦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 《管子·治国》 凡农者月不足而岁有余者也。而上征暴急无时,则 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 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关 市之租,府库之征,粟什一,厮舆之事,此四时亦当 倍贷矣。故以上之征,而倍取于民者四③。夫以一民养四 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 ①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3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0页注3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 ③此句原植“关市之租”句前。戴望:《管子校正》卷15、治国第47曰 ““故以上之征而倍取于民者四,丁云:上文言‘倍贷’者三,下文 关市以下,‘亦当一倍贷’:合之,故为四也。以文义言之,此句疑当 在‘夫以一民养四主’之上,脱误在此耳。”按:此文可能是错简,故从 戴说,将此句移此
于 经 济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 最 早 的 土 地 易 主 现 象 , 是 由 于 高 利 贷 关 系 的 发 展 而 出 现 的 土 地 的 抵 押 、 典 当 关 系 。 抵 押 、 典 当 期 限 的 无 限 延 长 , 就 是 土 地 买 卖 的 早 期 形 态 。 所 以 , 马 克 思 说 : “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权 之 非 自 愿 的 让 渡 , 是 和 高 利 贷 及 货 币 一 同 发 展 的 。 ” ① 恩 格 斯 说 : “ 土 地 所 有 权 刚 一 确 立 , 抵 押 制 就 被 发 明 出 来 了 ( 见 关 于 雅 典 一 节 ) 。 … … 如 今 抵 押 制 也 紧 紧 跟 着 土 地 所 有 权 而 来 了 。 你 们 希 望 有 完 全 的 、 自 由 的 、 可 以 出 售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 ② 发 生 了 。 春 秋 时 期 , 借 贷 关 系 很 发 展 。 放 债 者 有 官 府 , 有 贵 族 , 也 有 商 人 和 富 裕 农 民 。 借 贷 者 有 少 数 没 落 贵 族 , 主 要 是 广 大 贫 苦 农 民 和 其 他 小 生 产 者 。 《 管 子 · 治 国 》 : “ 凡 农 者 月 不 足 而 岁 有 余 者 也 。 而 上 征 暴 急 无 时 , 则 民 倍 贷 , 以 给 上 之 征 矣 ; 耕 耨 者 有 时 而 泽 不 必 足 , 则 民 倍 贷 以 取 庸 矣 ; 秋 籴 以 五 , 春 粜 以 束 , 是 又 倍 贷 也 ; 关 市 之 租 , 府 库 之 征 , 粟 什 一 , 厮 舆 之 事 , 此 四 时 亦 当 一 倍 贷 矣 。 故 以 上 之 征 , 而 倍 取 于 民 者 四 ③ 。 夫 以 一 民 养 四 主 , 故 逃 徙 者 刑 , 而 上 不 能 止 者 , 粟 少 而 民 无 积 也 。 ”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3 5 ① ② ③ 此 句 原 植 “ 关 市 之 租 ” 句 前 。 戴 望 : 《 管 子 校 正 》 卷 1 5 、 治 国 第 4 7 曰 : “ ‘ 故 以 上 之 征 而 倍 取 于 民 者 四 ’ , 丁 云 : 上 文 言 ‘ 倍 贷 ’ 者 三 , 下 文 ‘ 关 市 ’ 以 下 , ‘ 亦 当 一 倍 贷 ’ ; 合 之 , 故 为 四 也 。 以 文 义 言 之 , 此 句 疑 当 在 ‘ 夫 以 一 民 养 四 主 ’ 之 上 , 脱 误 在 此 耳 。 ” 按 : 此 文 可 能 是 错 简 , 故 从 戴 说 , 将 此 句 移 此 。 恩 格 斯 《 家 庭 、 私 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源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第 1 6 5 页 。 马 克 思 《 剩 余 价 值 学 说 史 》 第 3 卷 , 三 联 书 店 1 9 5 7 年 版 第 5 4 0 页 注 3
36 秦汉问题研究 高利贷表面上缓和了借贷者燃眉之急,实际上,更加速 了他们的破产过程。《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卖田宅, 鬻子孙,以偿责(债)者”。不仅汉代如此,从高利贷发生时 起,即已如此。所以马克思说:“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的 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 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 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 者的一切形式 由于高利贷、抵押、典当关系的发展,借债者为偿还债 务而将土地让渡于人的现象越发展,土地买卖关系就由此导 演而产生了。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从战国到秦统一,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确 立的时期。三晋地区的社会经济较其他地区先进,自“作爱 田”之后,土地国有制日渐瓦解,土地私有制在酝酿萌发之 中。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曾详细的 计算过当时方百里之地的可耕面积与个体农民的生产、生活 状况。这可以反映三晋地区自耕农已大量出现这一事实。因 此,土地私有权在李悝的《法经》上应当是肯定的。赵国为 三晋之一,大将赵括“日视美田宅可买者买之”2,也应当是 ①《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4页。 ②《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高 利 贷 表 面 上 缓 和 了 借 贷 者 燃 眉 之 急 , 实 际 上 , 更 加 速 了 他 们 的 破 产 过 程 。 《 汉 书 · 食 货 志 》 ( 上 ) 所 说 的 “ 卖 田 宅 , 鬻 子 孙 , 以 偿 责 ( 债 ) 者 ” 。 不 仅 汉 代 如 此 , 从 高 利 贷 发 生 时 起 , 即 已 如 此 。 所 以 马 克 思 说 : “ 一 方 面 , 高 利 贷 对 于 古 代 的 和 封 建 的 财 富 , 对 于 古 代 的 和 封 建 的 所 有 制 , 发 生 破 坏 和 解 体 的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 它 又 破 坏 和 毁 灭 小 农 民 和 小 市 民 的 生 产 , 总 之 , 破 坏 和 毁 灭 生 产 者 仍 然 是 自 己 的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者 的 一 切 形 式 。 ” ① 由 于 高 利 贷 、 抵 押 、 典 当 关 系 的 发 展 , 借 债 者 为 偿 还 债 务 而 将 土 地 让 渡 于 人 的 现 象 越 发 展 , 土 地 买 卖 关 系 就 由 此 导 演 而 产 生 了 。 二 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确 立 从 战 国 到 秦 统 一 , 是 土 地 私 有 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形 成 、 确 立 的 时 期 。 三 晋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较 其 他 地 区 先 进 , 自 “ 作 爰 田 ” 之 后 , 土 地 国 有 制 日 渐 瓦 解 , 土 地 私 有 制 在 酝 酿 萌 发 之 中 。 战 国 初 年 , “ 李 悝 为 魏 文 侯 作 《 尽 地 力 之 教 》 ” , 曾 详 细 的 计 算 过 当 时 方 百 里 之 地 的 可 耕 面 积 与 个 体 农 民 的 生 产 、 生 活 状 况 。 这 可 以 反 映 三 晋 地 区 自 耕 农 已 大 量 出 现 这 一 事 实 。 因 此 , 土 地 私 有 权 在 李 悝 的 《 法 经 》 上 应 当 是 肯 定 的 。 赵 国 为 三 晋 之 一 , 大 将 赵 括 “ 日 视 美 田 宅 可 买 者 买 之 ” ② , 也 应 当 是 3 6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 史 记 · 廉 颇 蔺 相 如 列 传 》 。 《 资 本 论 》 第 3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5 年 版 第 6 7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