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问题研究 土地制度 汉以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 发生和确立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生 西周灭商,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建立了早期的封建国 家。这样的土地所有制的基础是农村公社公有制的存在 关于农村公社尚未瓦解即进入阶级社会,从而使原来的 土地村社公有制转向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事实,在世界上许 多国家中都曾经历过。例如多瑙河流域诸公国,“那里原来的 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一部分土地 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 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 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 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 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
土 地 制 度 汉 以 前 封 建 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发 生 和 确 立 一 封 建 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发 生 西 周 灭 商 , 以 土 地 国 有 制 为 基 础 , 建 立 了 早 期 的 封 建 国 家 。 这 样 的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基 础 是 农 村 公 社 公 有 制 的 存 在 。 关 于 农 村 公 社 尚 未 瓦 解 即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 从 而 使 原 来 的 土 地 村 社 公 有 制 转 向 为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事 实 , 在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中 都 曾 经 历 过 。 例 如 多 瑙 河 流 域 诸 公 国 , “ 那 里 原 来 的 生 产 方 式 是 建 立 在 公 社 所 有 制 的 基 础 上 的 , … … 一 部 分 土 地 是 自 由 的 私 田 , 由 公 社 成 员 各 自 耕 种 ; 另 一 部 分 土 地 是 公 田 , 由 公 社 成 员 共 同 耕 种 。 这 种 共 同 劳 动 的 产 品 , 一 部 分 作 为 储 备 金 用 于 防 灾 备 荒 和 应 付 其 他 意 外 情 况 , 一 部 分 作 为 国 家 储 备 用 于 战 争 和 宗 教 方 面 的 开 支 以 及 其 他 的 公 用 开 支 。 久 而 久 之 , 军 队 的 和 宗 教 的 头 面 人 物 侵 占 了 公 社 的 地 产 , 从 而 也 就 2 2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秦汉问题研究 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 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 起来。”① 我国古代的具体历史情况,虽不尽与上述地区相同,黄 河流域的部分地区,曾经历过数百年的奴隶占有制社会;但 总的说来,农村公社并未瓦解,殷商奴隶主控制薄弱的地区, 农村公社保留的更完整。所以,至西周时,土地关系和人身 依附关系的封建化过程,实际上和多瑙河流域诸公国差不多 比较具体谈论西周生产关系的,以孟子为最早。他说当 时的具体情况是:“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 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 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②两汉时期, 记载有关农村公社的材料很多,此时去古未远,必有所本。例 如何休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 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境 桷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同村居 民,有“同风俗”、“合巧拙”、“通财货”之义③。这些记述虽 反映了此时的村社在土地制度和社会风尚方面仍有其原始的 性质,但就其实质来说,已不同于前了。因为在村社之上,已 经出现了封建国家。农村公社不能不带上阶级社会的烙印。类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版第265266页 ②孟子·滕文公》(上) ③《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侵 占 了 花 在 公 田 上 的 劳 动 。 自 由 农 民 在 公 田 上 的 劳 动 变 成 了 为 公 田 掠 夺 者 而 进 行 的 徭 役 劳 动 。 于 是 农 奴 制 关 系 随 着 发 展 起 来 。 ” ① 我 国 古 代 的 具 体 历 史 情 况 , 虽 不 尽 与 上 述 地 区 相 同 , 黄 河 流 域 的 部 分 地 区 , 曾 经 历 过 数 百 年 的 奴 隶 占 有 制 社 会 ; 但 总 的 说 来 , 农 村 公 社 并 未 瓦 解 , 殷 商 奴 隶 主 控 制 薄 弱 的 地 区 , 农 村 公 社 保 留 的 更 完 整 。 所 以 , 至 西 周 时 , 土 地 关 系 和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的 封 建 化 过 程 , 实 际 上 和 多 瑙 河 流 域 诸 公 国 差 不 多 。 比 较 具 体 谈 论 西 周 生 产 关 系 的 , 以 孟 子 为 最 早 。 他 说 当 时 的 具 体 情 况 是 : “ 乡 田 同 井 , 出 入 相 友 , 守 望 相 助 , 疾 病 相 扶 持 , 则 百 姓 亲 睦 。 方 里 而 井 , 井 九 百 亩 , 其 中 为 公 田 , 八 家 皆 私 百 亩 , 同 养 公 田 , 公 事 毕 然 后 敢 治 私 事 ” 。 ② 两 汉 时 期 , 记 载 有 关 农 村 公 社 的 材 料 很 多 , 此 时 去 古 未 远 , 必 有 所 本 。 例 如 何 休 说 : “ 司 空 谨 别 田 之 高 、 下 、 善 、 恶 , 分 为 三 品 , 上 田 一 岁 一 垦 , 中 田 二 岁 一 垦 , 下 田 三 岁 一 垦 。 肥 饶 不 得 独 乐 , 墝 埆 不 得 独 苦 , 故 三 年 一 换 主 ( 土 ) 易 居 , 财 均 力 平 。 ” 同 村 居 民 , 有 “ 同 风 俗 ” 、 “ 合 巧 拙 ” 、 “ 通 财 货 ” 之 义 ③ 。 这 些 记 述 虽 反 映 了 此 时 的 村 社 在 土 地 制 度 和 社 会 风 尚 方 面 仍 有 其 原 始 的 性 质 , 但 就 其 实 质 来 说 , 已 不 同 于 前 了 。 因 为 在 村 社 之 上 , 已 经 出 现 了 封 建 国 家 。 农 村 公 社 不 能 不 带 上 阶 级 社 会 的 烙 印 。 类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2 3 ① ② ③ 《 公 羊 传 》 宣 公 十 五 年 何 休 注 。 《 孟 子 · 滕 文 公 》 ( 上 ) 。 马 克 思 《 资 本 论 》 第 1 卷 。 见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2 3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第 2 6 5 — 2 6 6 页
24 秦汉问题研究 似这样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曾作过如下的阐述: 那高居在所有这一切小集体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以最 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的资格而出现,实际的公社,却 因此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而这种情形和上述形态 丝毫也不矛盾”。① 在西周,这个“结合的统一体”的代表是周天子,土地 和村社农民成为周天子的财产和子民,农村公社成为统治阶 级分配课税和徭役的负担单位。这样的土地制度和隶属关系, 当时的诗人曾概括为如下的诗句: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天子以“授民授疆土”的方式,按照宗法制度和封建 等级制度,将土地、人民分封给他们的子弟、功臣、贵戚。这 就是所谓“选建明德,以藩屏周”。这些被称作诸侯的大领 主又以同样方式将封区内的土地、人民再分封给自己的子弟、 臣属。这样的层层分封,构成了一座宝塔式的封建领主统治 制度。被剥削、被奴役的基本群众是耕种份地的农民阶级。土 地权利的分配,所有权属于代表国家的周天子,各级领主有 占有权和支配权,农民的权利极小,他们仅仅有依靠村社的 自卫力量和传统习惯而保留下来的一定限度的田面使用权。 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以如期完成对于各级领主的负担为前提 ①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页。着 重点是原有的。 ②《诗·小雅·北山》 ③大盂鼎铭文
似 这 样 的 社 会 形 态 , 马 克 思 曾 作 过 如 下 的 阐 述 : “ 那 高 居 在 所 有 这 一 切 小 集 体 之 上 的 结 合 的 统 一 体 以 最 高 的 所 有 者 或 唯 一 的 所 有 者 的 资 格 而 出 现 , 实 际 的 公 社 , 却 因 此 不 过 作 为 承 袭 的 占 有 者 而 出 现 , 而 这 种 情 形 和 上 述 形 态 丝 毫 也 不 矛 盾 ” 。 ① 在 西 周 , 这 个 “ 结 合 的 统 一 体 ” 的 代 表 是 周 天 子 , 土 地 和 村 社 农 民 成 为 周 天 子 的 财 产 和 子 民 , 农 村 公 社 成 为 统 治 阶 级 分 配 课 税 和 徭 役 的 负 担 单 位 。 这 样 的 土 地 制 度 和 隶 属 关 系 , 当 时 的 诗 人 曾 概 括 为 如 下 的 诗 句 : “ 溥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率 土 之 滨 , 莫 非 王 臣 。 ” ② 周 天 子 以 “ 授 民 授 疆 土 ” ③ 的 方 式 , 按 照 宗 法 制 度 和 封 建 等 级 制 度 , 将 土 地 、 人 民 分 封 给 他 们 的 子 弟 、 功 臣 、 贵 戚 。 这 就 是 所 谓 “ 选 建 明 德 , 以 藩 屏 周 ” ④ 。 这 些 被 称 作 诸 侯 的 大 领 主 又 以 同 样 方 式 将 封 区 内 的 土 地 、 人 民 再 分 封 给 自 己 的 子 弟 、 臣 属 。 这 样 的 层 层 分 封 , 构 成 了 一 座 宝 塔 式 的 封 建 领 主 统 治 制 度 。 被 剥 削 、 被 奴 役 的 基 本 群 众 是 耕 种 份 地 的 农 民 阶 级 。 土 地 权 利 的 分 配 , 所 有 权 属 于 代 表 国 家 的 周 天 子 , 各 级 领 主 有 占 有 权 和 支 配 权 , 农 民 的 权 利 极 小 , 他 们 仅 仅 有 依 靠 村 社 的 自 卫 力 量 和 传 统 习 惯 而 保 留 下 来 的 一 定 限 度 的 田 面 使 用 权 。 这 种 权 利 的 存 在 是 以 如 期 完 成 对 于 各 级 领 主 的 负 担 为 前 提 2 4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 左 传 》 定 公 四 年 。 大 盂 鼎 铭 文 。 《 诗 · 小 雅 · 北 山 》 。 马 克 思 《 资 本 主 义 生 产 以 前 各 形 态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6 年 版 第 5 页 。 着 重 点 是 原 有 的
秦汉问题研究 的。这就是“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的真 实内容。这样的土地制度是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一旦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这样的制度成为生产发展的 桎梏时,它将成为一种过时的东西而被否定了。战国以后,地 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和发展,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关于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制到私有制(即地主所有制)的 转变问题,许多同志抱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杨宽先生,他认 为“暴君污吏漫其经界”,自耕农在封疆“隙地”开荒,奖励 耕战之士”和战争对于某些领主的消灭,是创造出新的土地 所有制的主要原因,并“给土地的自由买卖开辟了广大的园 地” 这一说法有四个弱点值得提出: 1.认为土地私有制的发生,不是在生产力发展和土地国 有制瓦解的过程中孕育、萌发的;而是在土地国有制不变的 情况下,主要通过领主和农民开垦封疆以外的荒地创造出来 的。这是不符合于社会发展的规律的。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原则,它 体现了国有土地无所不包这一精神。如果把国有土地仅限于 已垦地,认为一切草荒地和山林川泽不属国家,人人可以得 而私之,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3.开垦、赏赐和掠夺,是获得土地的一些方式,不能决 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西周时期,通过上述方式获得 ①《国语·晋语》(四)。 ②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8页
的 。 这 就 是 “ 公 食 贡 , 大 夫 食 邑 , 士 食 田 , 庶 人 食 力 ” ① 的 真 实 内 容 。 这 样 的 土 地 制 度 是 和 当 时 的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 一 旦 生 产 力 有 了 新 的 发 展 , 这 样 的 制 度 成 为 生 产 发 展 的 桎 梏 时 , 它 将 成 为 一 种 过 时 的 东 西 而 被 否 定 了 。 战 国 以 后 , 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确 立 和 发 展 , 就 说 明 了 这 一 问 题 。 关 于 土 地 所 有 制 由 国 有 制 到 私 有 制 ( 即 地 主 所 有 制 ) 的 转 变 问 题 , 许 多 同 志 抱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例 如 杨 宽 先 生 , 他 认 为 “ 暴 君 污 吏 漫 其 经 界 ” , 自 耕 农 在 封 疆 “ 隙 地 ” 开 荒 , 奖 励 “ 耕 战 之 士 ” 和 战 争 对 于 某 些 领 主 的 消 灭 , 是 创 造 出 新 的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主 要 原 因 , 并 “ 给 土 地 的 自 由 买 卖 开 辟 了 广 大 的 园 地 ” ② 。 这 一 说 法 有 四 个 弱 点 值 得 提 出 : 1 . 认 为 土 地 私 有 制 的 发 生 , 不 是 在 生 产 力 发 展 和 土 地 国 有 制 瓦 解 的 过 程 中 孕 育 、 萌 发 的 ; 而 是 在 土 地 国 有 制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主 要 通 过 领 主 和 农 民 开 垦 封 疆 以 外 的 荒 地 创 造 出 来 的 。 这 是 不 符 合 于 社 会 发 展 的 规 律 的 。 2 . “ 普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是 土 地 国 有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 它 体 现 了 国 有 土 地 无 所 不 包 这 一 精 神 。 如 果 把 国 有 土 地 仅 限 于 已 垦 地 , 认 为 一 切 草 荒 地 和 山 林 川 泽 不 属 国 家 , 人 人 可 以 得 而 私 之 , 也 是 不 符 合 历 史 实 际 的 。 3 . 开 垦 、 赏 赐 和 掠 夺 , 是 获 得 土 地 的 一 些 方 式 , 不 能 决 定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性 质 和 形 式 。 西 周 时 期 ,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获 得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2 5 ① ② 杨 宽 《 战 国 史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7 年 版 第 6 8 页 。 《 国 语 · 晋 语 》 ( 四 )
秦汉问题研究 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但战国以后,这样的土地往往 属于私人。可见这种土地的性质只能从属于原有的所有制度, 在所有制未发生变异以前,它不可能创造新的制度 4.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决定着人们的土地观念,在土地 国有制未解体时,人们不可能产生出土地私有的要求来。因 之,开荒田、赏赐田据为私有是不可思议的事。 土地国有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发生,是由于生产力 进一步发展引起的。因此,要找寻它的原因,必须到正在发 展着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去探求。杨先生所提出的那三个原因, 实际是土地私有制酝酿、萌发的结果。 从西周后期,到春秋时代,农业生产力有很大的发展。铁 器和耕牛被用到农业之中,深耕、施肥、除草、灌溉等耕作 技术和田间管理都有很大进步,单位面积产量也有提高。随 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商业也发展起来,“工、商食 官”的现象逐渐起了变化,民间工、商业逐渐发达。至春秋 中、后期,“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 尺之禄”①的大商人,至少在周、晋、郑、齐、鲁等国中,已 非少数。至于“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 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②的中、小商人,当然 更多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同时,阶 级关系、赋税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政治制度也发生了若干相应 ①《国语·晋语》(八)。 ②《国语·齐语》
的 土 地 , 所 有 权 仍 属 于 国 家 ; 但 战 国 以 后 , 这 样 的 土 地 往 往 属 于 私 人 。 可 见 这 种 土 地 的 性 质 只 能 从 属 于 原 有 的 所 有 制 度 , 在 所 有 制 未 发 生 变 异 以 前 , 它 不 可 能 创 造 新 的 制 度 。 4 .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存 在 , 决 定 着 人 们 的 土 地 观 念 , 在 土 地 国 有 制 未 解 体 时 , 人 们 不 可 能 产 生 出 土 地 私 有 的 要 求 来 。 因 之 , 开 荒 田 、 赏 赐 田 据 为 私 有 是 不 可 思 议 的 事 。 土 地 国 有 制 的 瓦 解 和 土 地 私 有 制 的 发 生 , 是 由 于 生 产 力 进 一 步 发 展 引 起 的 。 因 此 , 要 找 寻 它 的 原 因 , 必 须 到 正 在 发 展 着 的 生 产 方 式 本 身 中 去 探 求 。 杨 先 生 所 提 出 的 那 三 个 原 因 , 实 际 是 土 地 私 有 制 酝 酿 、 萌 发 的 结 果 。 从 西 周 后 期 , 到 春 秋 时 代 , 农 业 生 产 力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 铁 器 和 耕 牛 被 用 到 农 业 之 中 , 深 耕 、 施 肥 、 除 草 、 灌 溉 等 耕 作 技 术 和 田 间 管 理 都 有 很 大 进 步 ,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也 有 提 高 。 随 着 农 业 生 产 的 发 展 , 手 工 业 、 商 业 也 发 展 起 来 , “ 工 、 商 食 官 ” 的 现 象 逐 渐 起 了 变 化 , 民 间 工 、 商 业 逐 渐 发 达 。 至 春 秋 中 、 后 期 , “ 能 金 玉 其 车 , 文 错 其 服 , 能 行 诸 侯 之 贿 , 而 无 寻 尺 之 禄 ” ① 的 大 商 人 , 至 少 在 周 、 晋 、 郑 、 齐 、 鲁 等 国 中 , 已 非 少 数 。 至 于 “ 负 任 担 荷 , 服 牛 轺 马 , 以 周 四 方 ; 以 其 所 有 , 易 其 所 无 , 市 贱 鬻 贵 , 旦 暮 从 事 于 此 ” ② 的 中 、 小 商 人 , 当 然 更 多 。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引 起 了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变 化 。 同 时 , 阶 级 关 系 、 赋 税 制 度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政 治 制 度 也 发 生 了 若 干 相 应 2 6 秦 汉 问 题 研 究 ① ② 《 国 语 · 齐 语 》 。 《 国 语 · 晋 语 》 (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