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基层人大选举 人大选举共进行了6次“文革”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作 受到重创。1979年后,基层人大选举逐渐恢复。①目前,县乡两级人大 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 接选举产生。本文所关注的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2 在任何形式的现代代议制下,选举都是连接公民与国家政权的纽 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获得合法化的过程。然 而,中国的人大选举与西方的竞争性政党选举却有所不同。 方面,参与竞选的候选人的不同使得参选行为具有不同的含义 西方的民主选举是以多党制为基础的完全竞争性的选举;选民的投票 行为是对不同党派候选人提出的政治与政策主张所做出的选择(何俊 志,200)。而政党往往代表了某些阶层的利益,因此,不同阶层的选 民在选举中会与不同的政党结盟,形成西方政治生活中的“左一右”分 野(李普塞特,1997)。目前中国的人大选举,据仲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基层选举 中,允许采取差额选举、选民提名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进行竞选宣传等 活动,基层人大选举的透明性有所增加,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Li, 2002; Womack,1982;蔡定剑主编,2002;何俊志,2005;史卫民、雷兢璇, 1999)。有相当比例的代表候选人是由“选民提名”(10人以上联合提 名)而产生的(刘智等,2001;史卫民、刘智,2003);在不少选区,由“组 织提名”(党组织、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比例已降到了20%以下。 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由选民提名产生的。因 为,在基层人大选举中,普遍存在着人为减少“组织提名”候选人人数 的情况:如只将乡镇党委提名的候选人作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而 村级党政组织、团组织、妇联等提名的候选人均作为“选民提名”;将 “组织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漏,先发动选民提名候选人,当所提 候选人与组织已物色好的候选人吻合时,组织便不再提名,而对已物色 好却没被选民提名的,则以“组织提名”补漏的方式提出;由党政组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79年7月1日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时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于1982、1986、1995、2010年4次修改 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o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
人大选举共进行了 6 次。“文革”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作 受到重创。1979 年后,基层人大选举逐渐恢复。① 目前,县乡两级人大 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 接选举产生。本文所关注的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② 在任何形式的现代代议制下,选举都是连接公民与国家政权的纽 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获得合法化的过程。然 而,中国的人大选举与西方的竞争性政党选举却有所不同。 一方面,参与竞选的候选人的不同使得参选行为具有不同的含义。 西方的民主选举是以多党制为基础的完全竞争性的选举; 选民的投票 行为是对不同党派候选人提出的政治与政策主张所做出的选择( 何俊 志,2009) 。而政党往往代表了某些阶层的利益,因此,不同阶层的选 民在选举中会与不同的政党结盟,形成西方政治生活中的“左—右”分 野( 李普塞特,1997) 。目前中国的人大选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基层选举 中,允许采取差额选举、选民提名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进行竞选宣传等 活动,基层人大选举的透明性有所增加,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 Li, 2002; Womack,1982; 蔡定剑主编,2002; 何俊志,2005; 史卫民、雷兢璇, 1999) 。有相当比例的代表候选人是由“选民提名”( 10 人以上联合提 名) 而产生的( 刘智等,2001; 史卫民、刘智,2003) ; 在不少选区,由“组 织提名”( 党组织、人民团体提名) 的候选人比例已降到了 20% 以下。 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由选民提名产生的。因 为,在基层人大选举中,普遍存在着人为减少“组织提名”候选人人数 的情况: 如只将乡镇党委提名的候选人作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而 村级党政组织、团组织、妇联等提名的候选人均作为“选民提名”; 将 “组织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漏,先发动选民提名候选人,当所提 候选人与组织已物色好的候选人吻合时,组织便不再提名,而对已物色 好却没被选民提名的,则以“组织提名”补漏的方式提出; 由党政组织 39 论 文 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基层人大选举 ①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于 1979 年 7 月 1 日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时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后,于 1982、1986、1995、2010 年 4 次修改 《选举法》。 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社会学研究 2011.6 的成员联合10名及以上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变“组织提名”为“选民 提名”(史卫民、刘智,2003)。这种候选人产生的方式降低了选举的竞 争性,但却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在掌控之中。在这 种非完全竞争性选举的情形下,选民则会因无法通过自由推选不同的 候选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转而采取参选或不参选的方式来表达自 己的利益(Shi,1999Chen& Zhong,2002)。 另一方面,西方代议制的民主选举是使执政党在与其他党派的竞 争中通过自下而上的选民意愿表达来获得执政权合法性的过程。而中 国的人大选举则是国家政权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合法化的(阿 尔蒙德等,2010;海贝勒,2005)。尽管在西方的选举中也有不同政党 自上而下的选举动员甚至民意操纵,但因选举是高度竞争性的,选民仍 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来自下而上地表达选择意愿。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情 形下,选举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自上而下贯彻执政者权力意志的政治仪 式。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如果群众对选举活动参与不积极,就会被看 作是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不满或敌对(马尼恩,2010;吴继平,2006)。改 革开放后,国家虽不再以近乎命令的方式要求民众参加这种政治仪式, 然而,为了得到符合期望的参与率和投票结果,选举仍是高度受控和受 引导的(蔡定剑主编,2002;马尼恩,2010;史卫民、刘智,2003)。有关研究 发现,已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外的人当选的情况极少发生,不超过1%(刘 智等,2001;史卫民、刘智,2003)。同时,一次选举成功的选区比例在各地 都高于97%;而因所确定的候选人得票率过低、选民参选率过低等所导 致的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无效选举的情况,在全部选区中所占比例不 超过3%(刘智等,2001;史卫民等,2009)。从形式上看,在选举中参选者 投反对票或将选票投给已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外的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 绝大多数投票者对己确定名单中的候选人投的是赞成票。 因此,在中国的基层人大选举中,惨参加投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看作是民众与国家权力意志相一致的体现;而“没参加投票”所衡量的 则可能是民众与国家政权意志一定程度的疏离 四、研究假设 结合阶层政治论者的理论阐述、我们对阶层地位的定义和对投票 o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
的成员联合 10 名及以上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变“组织提名”为“选民 提名”( 史卫民、刘智,2003) 。这种候选人产生的方式降低了选举的竞 争性,但却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在掌控之中。在这 种非完全竞争性选举的情形下,选民则会因无法通过自由推选不同的 候选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转而采取参选或不参选的方式来表达自 己的利益( Shi,1999; Chen & Zhong,2002) 。 另一方面,西方代议制的民主选举是使执政党在与其他党派的竞 争中通过自下而上的选民意愿表达来获得执政权合法性的过程。而中 国的人大选举则是国家政权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合法化的( 阿 尔蒙德等,2010; 海贝勒,2005) 。尽管在西方的选举中也有不同政党 自上而下的选举动员甚至民意操纵,但因选举是高度竞争性的,选民仍 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来自下而上地表达选择意愿。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情 形下,选举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自上而下贯彻执政者权力意志的政治仪 式。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如果群众对选举活动参与不积极,就会被看 作是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不满或敌对( 马尼恩,2010; 吴继平,2006) 。改 革开放后,国家虽不再以近乎命令的方式要求民众参加这种政治仪式, 然而,为了得到符合期望的参与率和投票结果,选举仍是高度受控和受 引导的( 蔡定剑主编,2002; 马尼恩,2010; 史卫民、刘智,2003) 。有关研究 发现,已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外的人当选的情况极少发生,不超过 1% ( 刘 智等,2001; 史卫民、刘智,2003) 。同时,一次选举成功的选区比例在各地 都高于 97% ; 而因所确定的候选人得票率过低、选民参选率过低等所导 致的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无效选举的情况,在全部选区中所占比例不 超过 3% ( 刘智等,2001; 史卫民等,2009) 。从形式上看,在选举中参选者 投反对票或将选票投给已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外的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 绝大多数投票者对已确定名单中的候选人投的是赞成票。 因此,在中国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参加投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看作是民众与国家权力意志相一致的体现; 而“没参加投票”所衡量的 则可能是民众与国家政权意志一定程度的疏离。 四、研究假设 结合阶层政治论者的理论阐述、我们对阶层地位的定义和对投票 40 社会学研究 2011. 6
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基层人大选举 行为的理解,不难得到一些关于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投票行为之间 关系的假设。 (一)中产阶层积极假设 根据阶层政治论的理性选择解释,人们在选举中的行为取决于对 自身利益得失的权衡。在当前中国社会里,一方面,人们的阶层地位取 决于其在公共权力结构和市场能力结构中的位置,新老中产阶层、工人 阶层因其所处阶层地位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参加投票 与否,体现了公众对现有权威结构的支持与否。因此,在城市基层人大 选举中,那些受益于现行权威结构的阶层成员,更有可能在选举中参加 投票,以便通过支持现有权威结构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反之,那些 利益受损阶层的成员则更可能质疑现行权威结构的合法性,而以不参 加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中国城市的中产阶层是在政府主导的市场转型过程中成长发育 的,是改革过程的最大受益者之一;而工人阶层则因国企制度、劳动合 同制度的改革,其“主人翁”地位的感受已成昔日记忆(孙立平,2002 孙立平等,2004;陆学艺主编,2002,2010)。因此我们提出 假设1a:中产阶层比工人阶层在基层人大选举中更有可能参加 投票 由于阶层受益可以用收入来衡量,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 假设1b:收入变量的引入可以削减中产阶层对投票行为的效应 (二)中产阶层异质性假设 公职新中产由公共权力确定其阶层地位,而市场新中产由市场能 力确定其阶层地位。前者的利益更依赖于既有的政治权威,而后者的 利益更多地依赖于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因此,我们提出 假设2a:公职新中产比市场新中产更倾向于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参 加投票。 小业主和自雇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基于有限私有资本量的市 场能力的实现,以私有产权完整且不受政府等外在权力的干预为前提。 但由于中国的市场是在政治体制连续、政府主导的改革中发育成长的, 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刘欣,2005b),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 准入、银行贷款、土地和劳动力使用等方面,都受到各级行政和执法机 o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
行为的理解,不难得到一些关于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投票行为之间 关系的假设。 ( 一) 中产阶层积极假设 根据阶层政治论的理性选择解释,人们在选举中的行为取决于对 自身利益得失的权衡。在当前中国社会里,一方面,人们的阶层地位取 决于其在公共权力结构和市场能力结构中的位置,新老中产阶层、工人 阶层因其所处阶层地位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参加投票 与否,体现了公众对现有权威结构的支持与否。因此,在城市基层人大 选举中,那些受益于现行权威结构的阶层成员,更有可能在选举中参加 投票,以便通过支持现有权威结构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反之,那些 利益受损阶层的成员则更可能质疑现行权威结构的合法性,而以不参 加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中国城市的中产阶层是在政府主导的市场转型过程中成长发育 的,是改革过程的最大受益者之一; 而工人阶层则因国企制度、劳动合 同制度的改革,其“主人翁”地位的感受已成昔日记忆( 孙立平,2002; 孙立平等,2004; 陆学艺主编,2002,2010) 。因此我们提出: 假设 1a: 中产阶层比工人阶层在基层人大选举中更有可能参加 投票。 由于阶层受益可以用收入来衡量,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 假设 1b: 收入变量的引入可以削减中产阶层对投票行为的效应。 ( 二) 中产阶层异质性假设 公职新中产由公共权力确定其阶层地位,而市场新中产由市场能 力确定其阶层地位。前者的利益更依赖于既有的政治权威,而后者的 利益更多地依赖于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因此,我们提出: 假设 2a: 公职新中产比市场新中产更倾向于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参 加投票。 小业主和自雇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基于有限私有资本量的市 场能力的实现,以私有产权完整且不受政府等外在权力的干预为前提。 但由于中国的市场是在政治体制连续、政府主导的改革中发育成长的, 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 刘欣,2005b) ,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 准入、银行贷款、土地和劳动力使用等方面,都受到各级行政和执法机 41 论 文 中国城市的社会阶层与基层人大选举
社会学研究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的直接规制或干预,这些干预甚至为 些不法管理者提供了寻租机会(刘欣,2005b)。因此,挣脱既有权威结 构的不合理管制,获得充分的市场自由是小业主和自雇者通过市场自 由竞争而实现最大化利益的条件。缘此,我们提出 假设2b:新中产阶层比小业主和自雇者更有可能在人大选举中参 加投票。 (三)阶层认同假 只有当人们对自身的阶层地位有清晰的认识,意识到自己的阶层 归属时,选民的客观阶层属性才会影响他们的投票行为( Campbell et al.,1960)。人们因具有共同的客观阶层地位而形成主观阶层地位认 同,进而具有相同的投票行为( Campbell et al.,1960)。因此有 假设3:阶层认同变量的引入可以削减客观阶层地位对投票行为 的效应 五、资料、变量与统计模型 (一)资料 本研究使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 查”(CGSS2006)的城市样本资料,样本量为5205份。该调查由中国人 民大学社会学系、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联合开展。调查采用了四 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样本,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 取125个县(区)、500个街道(乡镇)、1000个居(村)委会、10000个家 庭。对选中的家庭,采用KISH随机抽样表从18-70岁的成员中选取 位进行访问。剔除未经历过最近一次人大直选、重要变量存在缺失 值的样本后,可为本研究使用的有效样本量为4914份,占城市总样本 量的94.41 (二)变量 1.因变量 CGS2006城市问卷询问了被访人在最近一次的人大代表直选中 有没有参加投票。我们以此为因变量,并构造一个二分虚拟变量,1= o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的直接规制或干预,这些干预甚至为一 些不法管理者提供了寻租机会( 刘欣,2005b) 。因此,挣脱既有权威结 构的不合理管制,获得充分的市场自由是小业主和自雇者通过市场自 由竞争而实现最大化利益的条件。缘此,我们提出: 假设 2b: 新中产阶层比小业主和自雇者更有可能在人大选举中参 加投票。 ( 三) 阶层认同假设 只有当人们对自身的阶层地位有清晰的认识,意识到自己的阶层 归属时,选民的客观阶层属性才会影响他们的投票行为( Campbell et al. ,1960) 。人们因具有共同的客观阶层地位而形成主观阶层地位认 同,进而具有相同的投票行为( Campbell et al. ,1960) 。因此有: 假设 3: 阶层认同变量的引入可以削减客观阶层地位对投票行为 的效应。 五、资料、变量与统计模型 ( 一) 资料 本研究使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2006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 查”( CGSS2006) 的城市样本资料,样本量为 5205 份。该调查由中国人 民大学社会学系、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联合开展。调查采用了四 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样本,从全国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 取 125 个县( 区) 、500 个街道( 乡镇) 、1000 个居( 村) 委会、10000 个家 庭。对选中的家庭,采用 KISH 随机抽样表从 18 - 70 岁的成员中选取 一位进行访问。剔除未经历过最近一次人大直选、重要变量存在缺失 值的样本后,可为本研究使用的有效样本量为 4914 份,占城市总样本 量的 94. 41% 。 ( 二) 变量 1. 因变量 CGSS2006 城市问卷询问了被访人在最近一次的人大代表直选中 有没有参加投票。我们以此为因变量,并构造一个二分虚拟变量,1 = 42 社会学研究 201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