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旦中苏两党关系恶化,这种立法和理论的继受就会立即中断。此与中国在 1949年之前继受大陆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一个超越国界的抽象的规则体系和理 论体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淡薄,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均可采用,即使中国与大 陆法系的某个国家交恶,也不影响中国对这一体系的继受。[33] 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也决定了中国对苏联法和法学的继受不可能是全面 的、持久的。法律在中国的地位始终是低下的。新中国的许多领导人认为,法律 是约束手脚的、可有可无的,我们有党的领导,有党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照样 搞社会主义。在一个长时期里,法律被简单化为专政工具,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和 对法律功能的蔑视,导致继受苏联法的停滞。[34]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 后,曾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 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35]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 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 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 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 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 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 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导致第二 次民法起草中断。而"四清运动"的发展,于1966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革 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36]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包括民法学者在 内的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使中国民法立法、 司法和教学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把法律简单化为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无视法律在维护人民民事权利、处理民 事纠纷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导致封建社会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借尸还魂。封 建法律观的残余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结合,导致在中国不重视民法的思想牢不可 破37,导致中国民法立法的停滞和中国民法学的"死亡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和民事案件的分类,但民事审判庭审理 民事案件以所谓"民事审判政策"B38]为依据。从1959年起,作为法学教育专业基 础课的"民法学",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各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39]。 如果说在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之时,法学教育中还存在"民法学专业和"民法 学"课程,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存而实亡"的话,则在以"民事政策学 取代"民法学"之后的1960年代,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实具亡"! 、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1978-) (一)民法经济法论争
此,一旦中苏两党关系恶化,这种立法和理论的继受就会立即中断。此与中国在 1949 年之前继受大陆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一个超越国界的抽象的规则体系和理 论体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淡薄,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均可采用,即使中国与大 陆法系的某个国家交恶,也不影响中国对这一体系的继受。[33] 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也决定了中国对苏联法和法学的继受不可能是全面 的、持久的。法律在中国的地位始终是低下的。新中国的许多领导人认为,法律 是约束手脚的、可有可无的,我们有党的领导,有党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照样 搞社会主义。在一个长时期里,法律被简单化为专政工具,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和 对法律功能的蔑视,导致继受苏联法的停滞。[34] 1962 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 后,曾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 草,至 1964 年 7 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35]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 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 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 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 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 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 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64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导致第二 次民法起草中断。而"四清运动"的发展,于 1966 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革" 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36],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包括民法学者在 内的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使中国民法立法、 司法和教学出现了长达 10 之久"停滞期"。 把法律简单化为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无视法律在维护人民民事权利、处理民 事纠纷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导致封建社会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借尸还魂。封 建法律观的残余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结合,导致在中国不重视民法的思想牢不可 破[37],导致中国民法立法的停滞和中国民法学的"死亡"。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和民事案件的分类,但民事审判庭审理 民事案件以所谓"民事审判政策"[38]为依据。从 1959 年起,作为法学教育专业基 础课的"民法学",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各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39]。 如果说在 1957 年整风、反右运动之时,法学教育中还存在"民法学"专业和"民法 学"课程,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存而实亡"的话,则在以"民事政策学" 取代"民法学"之后的 1960 年代,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实具亡"!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1978-) (一)民法经济法论争
中国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于1977年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 上来。1978年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 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中国民法学界看到了希望之光。尤其邓小平同志关 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讲话,为继受外国民 法敞开了大门。但是,中国民法学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来民法学的春天,还 须先为民法学的生存而战。这就是从1979年开始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 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 开了那次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 "[40与所谓"大民法观点"[41]的对立,由此揭开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 学大论战的序幕。虽然党中央已经决定改革开放,但改革的方向并未确定,不少 人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家计划和行政管理,继续走苏联的老路。国家领导人 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42],也很容易使人往经济法方面去想,而恰巧苏联以 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助长了经济法的势头,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 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谢怀栻先生指出,经 济法理论确实影响到民法学的发展。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取消民法而由经济 法代替。这种观点影响到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甚至影响到民法研究者对民法 的信心。较前一种更广泛得多的理论是,主张把民法的一部分划入经济法,使传 统的民法体系陷于零乱或范围缩小。后一理论在整个法学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对民法形成冲击。使民法学界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43] 由于民法学者的努力,使民法恢复了它应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 对民法提出了重大任务。至1985年初经济法与民法论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经济 法对民法的冲击不再是那么强烈了。[44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经济 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 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45],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的基本法地位,使中国民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 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 品经济性质,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法能够继续承担基本财产法的 任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承认,这些经济环境的变 化,增强了大民法观点的说服力,从而被立法机关所采用。[46]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立法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立法机关采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建议[47,于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下成立 主要由民法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至1982 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48],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2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中国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于 1977 年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 上来。1978 年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 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中国民法学界看到了希望之光。尤其邓小平同志关 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讲话,为继受外国民 法敞开了大门。但是,中国民法学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来民法学的春天,还 须先为民法学的生存而战。这就是从 1979 年开始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 1979 年 8 月 7-8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 开了那次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 "[40]与所谓"大民法观点"[41]的对立,由此揭开长达 7 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 学大论战的序幕。虽然党中央已经决定改革开放,但改革的方向并未确定,不少 人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家计划和行政管理,继续走苏联的老路。国家领导人 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42],也很容易使人往经济法方面去想,而恰巧苏联以 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助长了经济法的势头。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 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谢怀栻先生指出,经 济法理论确实影响到民法学的发展。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取消民法而由经济 法代替。这种观点影响到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甚至影响到民法研究者对民法 的信心。较前一种更广泛得多的理论是,主张把民法的一部分划入经济法,使传 统的民法体系陷于零乱或范围缩小。后一理论在整个法学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对民法形成冲击。使民法学界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43] 由于民法学者的努力,使民法恢复了它应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 对民法提出了重大任务。至 1985 年初经济法与民法论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经济 法对民法的冲击不再是那么强烈了。[44]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经济 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 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45],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的基本法地位,使中国民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 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 品经济性质,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法能够继续承担基本财产法的 任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承认,这些经济环境的变 化,增强了大民法观点的说服力,从而被立法机关所采用。[46]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立法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立法机关采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建议[47],于 1979 年 11 月在法制委员会下成立 主要由民法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至 1982 年 5 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48],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 1962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 年的苏俄民法典和 1978 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 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工作,改采先 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49]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50],是由与"民法起草小组"同时成立的、主要 由经济法学者组成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从"经济合同"名称的采用 到关于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赋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的权力,及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经济合同法深受苏联经济法学 理论的影响。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国际商事贸易的需要,于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 合同法》[51]l该法是由外经贸部牵头组织起草的,更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 特殊性质,决定了该法不可能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根据。除法律名称保留了 经济合同"概念,留有一点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痕迹外,整部法律的结构、基本原 则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是中国民法立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1986年的《民法通则》52],是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一编总则的基础 上制定的,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主要是民法学者。由于是以《民法草案(第四稿)》 的总则编为基础,因此主要受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 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响。[53 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尤其以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代表,仍然以苏联和东 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和理论为继受对象。这与国门刚打开,政治禁忌依然存在, 民法学者对于继受西方法律和理论心有余悸有关。 (三)90年代以来的民事立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验不能满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实践的要求。尤其进入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经 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政治禁区渐次被打破,民法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 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民法和判例学说,导致这一时期 的民事立法从继受苏联东欧民法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 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统一合同法包括总则8 章、分则15章,共23章428条。这部法律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 许多原则、制度和条文,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 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ISG)、《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 为了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现代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 法制基础,1998年开始起草物权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审议,于2007 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54物权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国
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 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工作,改采先 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49] 1981 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50],是由与"民法起草小组"同时成立的、主要 由经济法学者组成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从"经济合同"名称的采用, 到关于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赋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的权力,及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经济合同法深受苏联经济法学 理论的影响。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国际商事贸易的需要,于 1985 年制定了《涉外经济 合同法》[51]。该法是由外经贸部牵头组织起草的,更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 特殊性质,决定了该法不可能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根据。除法律名称保留了" 经济合同"概念,留有一点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痕迹外,整部法律的结构、基本原 则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是中国民法立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1986 年的《民法通则》[52],是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一编总则的基础 上制定的,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主要是民法学者。由于是以《民法草案(第四稿)》 的总则编为基础,因此主要受 1962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 年的苏俄民法 典和 1978 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响。[53] 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尤其以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代表,仍然以苏联和东 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和理论为继受对象。这与国门刚打开,政治禁忌依然存在, 民法学者对于继受西方法律和理论心有余悸有关。 (三)90 年代以来的民事立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验不能满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实践的要求。尤其进入 90 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经 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政治禁区渐次被打破,民法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 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民法和判例学说,导致这一时期 的民事立法从继受苏联东欧民法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 1993 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统一合同法包括总则 8 章、分则 15 章,共 23 章 428 条。这部法律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 许多原则、制度和条文,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一 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ISG)、《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 为了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现代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 法制基础,1998 年开始起草物权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审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54]物权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