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年度报告 官勇 1,885,342.50元予以提存,期间不得支付”。2013年春节期间 为解决宇鸿公司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出于响应国家关于妥 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了通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予 以提存的资金1,88.20元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支付了250 万元款项。为了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我公司达万高速公路Dw01项 目部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16日以代付宇鸿公司 执行款的名义汇款10万元、80万元至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2016 年5月26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发出(2015)通川执字第 700号《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在2016年6月 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我公司针对该限期追款通知书向通川 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7月1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 我公司送达了(2015)通川执字第700-1号《执行裁定书》,要 求“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250万 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邓笃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针对该《执 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通川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我公司的 执行异议,我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中院申请了复议。2016年7月 27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6)川1702执67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该《执行裁定书》以 (2015)通川执字第70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为由,裁 定“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2,472,310.77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 行营业部88170120004621172账户”。我公司在接到法院的扣划 款项通知后,立即提出扣划超额的异议,通川区法院经核实发现 扣划错误,遂于2016年7月20日退还我公司987,245.50元。同 时,我公司针对该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2016年10月13日,达 州市中院裁定撤销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2执异29 号执行裁定,发回通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査。经过多次沟通,通
2017 年年度报告 36 / 211 官勇 1,885,342.50 元予以提存,期间不得支付”。2013 年春节期间, 为解决宇鸿公司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出于响应国家关于妥 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了通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予 以提存的资金 1,885,342.50 元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支付了 250 万元款项。为了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我公司达万高速公路 DW01 项 目部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2015 年 2 月 16 日以代付宇鸿公司 执行款的名义汇款 10 万元、80 万元至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2016 年 5 月 26 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发出(2015)通川执字第 700 号《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在 2016 年 6 月 4 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我公司针对该限期追款通知书向通川 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 年 7 月 11 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 我公司送达了(2015)通川执字第 700-1 号《执行裁定书》,要 求“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 250 万 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邓笃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针对该《执 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通川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我公司的 执行异议,我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中院申请了复议。2016 年 7 月 27 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6)川 1702 执 67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该《执行裁定书》以 (2015)通川执字第 700-1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为由,裁 定“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2,472,310.77 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 行营业部 88170120004621172 账户”。我公司在接到法院的扣划 款项通知后,立即提出扣划超额的异议,通川区法院经核实发现 扣划错误,遂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退还我公司 987,245.50 元。同 时,我公司针对该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2016 年 10 月 13 日,达 州市中院裁定撤销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 1702 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发回通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经过多次沟通,通
17年年度报告 川区人民法院同意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终结该案件,即我 公司在生效文书确定的剩余985,342.50元范围内继续承担协助履 行义务;通川区法院扣划的超过1,260,322.79元的款项(即 224,742.48元)应立即退回我公司:我公司同意将274,980.29 元保留在通川区法院银行账户,待涉案工程(达万高速Dw01合同 段)审计完毕后予以处理,若最终该涉案工程审计金额无减少 则通川区人民法院将该部分保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若 最终审计金额有减少,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74,980.29元范围内将 审计减少金额退还给我公司,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我 公司同意撤回执行异议。目前,通川区法院已经将224,742.48元 退回我公司账户。鉴于本案协助执行最终方案已经确定,且协助 执行款项已经支付至法院账户,我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沧州优|本公司 租赁合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与我公司成绵乐高铁项目部签订租赁合|13,178,430.6否 审维持详见前述履 工工程(路桥 同纠同,由于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足额支付该公司租赁款,沧 原判,对诉讼(仲中 材料机集团) 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于2014年4月4日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方再审审裁)基本 械厂 院,要求我公司支付租赁款13,178,430.62元,该案在一审过程 查被驳情况 中,我公司申请追加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裁定准许。2015年6月2日,法院在成都港口物资有限 司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年4月20日,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支付沧州优工工程材料 机械厂租金424,288.33元、利息运费127,237.90元。一审判决 后,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提起上诉,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作出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9月 28日沧州优工工程机械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7年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398号民事裁
2017 年年度报告 37 / 211 川区人民法院同意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终结该案件,即我 公司在生效文书确定的剩余 985,342.50 元范围内继续承担协助履 行义务;通川区法院扣划的超过 1,260,322.79 元的款项(即 224,742.48 元)应立即退回我公司;我公司同意将 274,980.29 元保留在通川区法院银行账户,待涉案工程(达万高速 DW01 合同 段)审计完毕后予以处理,若最终该涉案工程审计金额无减少, 则通川区人民法院将该部分保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若 最终审计金额有减少,通川区人民法院在 274,980.29 元范围内将 审计减少金额退还给我公司,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我 公司同意撤回执行异议。目前,通川区法院已经将 224,742.48 元 退回我公司账户。鉴于本案协助执行最终方案已经确定,且协助 执行款项已经支付至法院账户,我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沧 州 优 工 工 程 材 料 机 械厂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租赁合 同 纠 纷 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与我公司成绵乐高铁项目部签订租赁合 同,由于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足额支付该公司租赁款,沧 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于 2014 年 4 月 4 日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要求我公司支付租赁款 13,178,430.62 元,该案在一审过程 中, 我公司申请追加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裁定准许。2015 年 6 月 2 日,法院在成都港口物资有限 公司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 年 4 月 20 日,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支付沧州优工工程材料 机械厂租金 424,288.33 元、利息运费 127,237.90 元。一审判决 后,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沧州优工工程材料机械厂提起上诉,2017 年 5 月 26 日,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作出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 年 9 月 28 日沧州优工工程机械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7 年 11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 4398 号民事裁 13,178,430.6 2 否 二审维持 原判,对 方再审审 查被驳 回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履 行 中
17年年度报告 定书,裁定驳回沧州优工工程机械厂的再审申请。本诉讼对本公 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重庆国本公司四川成工程合2013年11月4日,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15690.9529否二审已判详见前述申请 梁建设(路桥自泸高同纠纷为原告,以我公司、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诉讼(仲强制执行 集团)集团)速公路 下简称成自泸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裁)基本|中 有限公 开发有 讼,诉请法院判令:(1)路桥集团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 情况 司成都 限责任 15,690,952.94元及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分公司 公司 利率至本息付清之日):(2)成自泸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我公司委托四 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梁光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已提交 证据并提起反诉,因争议双方对工程量的统计均无异议,仅是对 工程单价的适用标准有争议,故在法院建议下原告方未对工程造 价提请司法鉴定,而是由争议双方相互核对工程量及按各自标准 核算出的工程总价提交法院,由法院依合同进行判决。争议双方 于2015年3月31日将核算结果提交法院主审法官李泽颖,后法 院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再次开庭,对争议双方提 交的数据作一核实,通过此一轮开庭,法院已全部厘清案件事实 及情况,判决如下:一、驳回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的本诉请求:二、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 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我公司垫付的工程设备款1,032,308.42 元:三、驳回我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本案二审维 持原判。现我公司已启动执行程序,追讨此笔欠款。本诉讼对本 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福建凯|本公司|新疆维建设工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43,272,479.4否 发回重详见前述履行 灏劳务(路桥吾尔自程施工|起诉讼,起诉路桥集团公司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审,一审诉讼(仲中 工程有集团)治区交合同纠要求路桥集团公司:1)归还原告材料补差款3,892,479.43元及 已判决,裁)基本 限公司 通建设纷逾期付款利息48.00元:2)支付多收履约保证金利息1400 我公司决情况
2017 年年度报告 38 / 211 定书,裁定驳回沧州优工工程机械厂的再审申请。本诉讼对本公 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重 庆 国 梁 建 设 (集团)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公司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四川成 自泸高 速公路 开发有 限责任 公司 工程合 同纠纷 2013 年 11 月 4 日,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 为原告,以我公司、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成自泸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诉请法院判令:(1)路桥集团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 15,690,952.94 元及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至本息付清之日);(2)成自泸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我公司委托四 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梁光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已提交 证据并提起反诉,因争议双方对工程量的统计均无异议,仅是对 工程单价的适用标准有争议,故在法院建议下原告方未对工程造 价提请司法鉴定,而是由争议双方相互核对工程量及按各自标准 核算出的工程总价提交法院,由法院依合同进行判决。争议双方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将核算结果提交法院主审法官李泽颖,后法 院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 再次开庭,对争议双方提 交的数据作一核实,通过此一轮开庭,法院已全部厘清案件事实 及情况,判决如下:一、驳回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的本诉请求;二、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 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给付我公司垫付的工程设备款 1,032,308.42 元;三、驳回我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本案二审维 持原判。现我公司已启动执行程序,追讨此笔欠款。本诉讼对本 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15,690,952.9 4 否 二审已判 决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申 请 强制执行 中 福 建 凯 灏 劳 务 工 程 有 限公司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新疆维 吾尔自 治区交 通建设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起诉路桥集团公司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要求路桥集团公司:1)归还原告材料补差款 33,892,479.43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 498.00 万元;2)支付多收履约保证金利息 140.00 43,272,479.4 3 否 发回重 审,一审 已判决, 我公司决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履 行 中
17年年度报告 万元:3)支付业主付给的垫支利息补偿款200.00万元:4)支付 定不上诉 L程进度奖金100.0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3,272,479.43元 同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在未付路桥集团公司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在2015年6月11日开庭, 2016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磊工程 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鉴定金额 为29,387,030.38元,判决我公司承担材料调差款29,387,030.38 元,双方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双方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年12月20 日,最高院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11月18日,新疆高院 下达《(2017)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新疆高院判决四 川路桥支付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调差款 29,387,030.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龙飞 本公司内蒙古建设工龙飞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鄂尔多斯市15,236,5842否 二审已结详见前述已执 (路桥|高等级|程施工|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路桥”)、路桥集团公司及 案,我公诉讼(仲行 集团)公路建合同纠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等级 司申请检裁)基本 设开发纷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15,236,58424元及相 察院抗诉情况 有限责 应利息。现该案已于2016年2月15日一审判决,判令亿能路桥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飞工程款15,236,584.24元 并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 工程款的利息到给付完毕之日止。路桥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 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路桥集团公司已经上诉。龙飞于2015年 月28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万元,法院已于2016 年1月4日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万元。二审 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已
2017 年年度报告 39 / 211 管 理 局 万元;3)支付业主付给的垫支利息补偿款 200.00 万元;4)支付 工程进度奖金 100.00 万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3,272,479.43 元。 同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在未付路桥集团公司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在 2015 年 6 月 11 日开庭, 2016 年 6 月 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磊工程 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鉴定金额 为 29,387,030.38 元,判决我公司承担材料调差款 29,387,030.38 元,双方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双方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高院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 年 11 月 18 日,新疆高院 下达《(2017)新民初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新疆高院判决四 川路桥支付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调差款 29,387,030.38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定不上诉 龙飞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内蒙古 高等级 公路建 设开发 有限责 任 公 司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龙飞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鄂尔多斯市 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路桥”)、路桥集团公司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等级公 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 15,236,584.24 元及相 应利息。现该案已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一审判决,判令亿能路桥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飞工程款 15,236,584.24 元, 并从 2014 年 1 月 1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 工程款的利息到给付完毕之日止。路桥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 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路桥集团公司已经上诉。龙飞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800.00 万元,法院已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800.00 万元。二审 判决维持原判。2016 年 7 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已 15,236,584.2 4 否 二审已结 案,我公 司申请检 察院抗诉 中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已 执 行
17年年度报告 经强制执行。我公司已对该案申请再审,内蒙高院未受理,目前, 我公司向内蒙高检申请抗诉,2017年12月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 贾林彪本公司|内蒙古建设工贾林彪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亿能路桥、20.717,514.8否 二审已结详见前述已执 路桥高等级程施工路桥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 案,我公诉讼(仲行 集团)公路建合同纠20,717,514.87元及相应利息。现该案已于2016年2月15日一审 司申请检|裁)基本 设开发纷判决,判令亿能路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林彪工 察院抗诉情况 有限责 程款20,717,514.87元,并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 任公 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到给付完毕之日止。路桥 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路桥集团公司已 经上诉。贾林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2,250.00万元,法院已于2016年1月4日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 账户存款2,250.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已经强制执行。我公司已对该案申 请再审,内蒙高院未受理,目前,我公司向内蒙高检申请抗诉, 年12月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 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乔继洲本公司集呼一合伙协我公司在内蒙京新高速集呼段施工期间,协作单位鄂尔多斯亿能|20.5600 管辖权异详见前述 路桥|标、高议纠路桥法人代表王强因企业资金不足,向原告乔继洲借款2,056.00 议上诉诉讼(仲 集团)奋、王纷 万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利息按民间借贷利率收取,原告后多 裁)基本 强、孙 次催要未果,遂将亿能路桥、我公司起诉,后原告撤诉,又在乌 情况 强 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现案件因为管辖权原因移送至 级人民法院。现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年 12月7日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讼,现我公司正在积极应诉。本诉讼 40/211
2017 年年度报告 40 / 211 经强制执行。我公司已对该案申请再审,内蒙高院未受理,目前, 我公司向内蒙高检申请抗诉,2017 年 12 月 4 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 响。 贾林彪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内蒙古 高等级 公路建 设开发 有限责 任 公 司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贾林彪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亿能路桥、 路桥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 20,717,514.87 元及相应利息。现该案已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一审 判决,判令亿能路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林彪工 程款 20,717,514.87 元,并从 2014 年 1 月 1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到给付完毕之日止。路桥 集团公司及高等级公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路桥集团公司已 经上诉。贾林彪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2,250.00 万元,法院已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冻结路桥集团公司银行 账户存款 2,250.00 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 年 7 月 25 日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已经强制执行。我公司已对该案申 请再审,内蒙高院未受理,目前,我公司向内蒙高检申请抗诉,2017 年 12 月 4 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本诉讼 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0,717,514.8 7 否 二审已结 案,我公 司申请检 察院抗诉 中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已 执 行 乔继洲 本公司 ( 路 桥 集团) 集呼一 标、高 奋、王 强、孙 国强 合伙协 议 纠 纷 我公司在内蒙京新高速集呼段施工期间,协作单位鄂尔多斯亿能 路桥法人代表王强因企业资金不足,向原告乔继洲借款 2,056.00 万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利息按民间借贷利率收取,原告后多 次催要未果,遂将亿能路桥、我公司起诉,后原告撤诉,又在乌 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现案件因为管辖权原因移送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 年 12 月 7 日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讼,现我公司正在积极应诉。本诉讼 20,560,000.0 0 否 管辖权异 议上诉 详见前述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