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 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 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 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 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 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 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η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 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 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 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 (一)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 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200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打印 一、导读: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0 分,2004 年的分值为 12 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 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 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 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 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 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 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 2005 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 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 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 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 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 (一) 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 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 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 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 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票(绝对、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背书(禁止背书) 承兑(承克的法律效力) 保证(保证责任)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程序 1.票据法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追索对象、金额 授权补记的事项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 伪造、变造 付款人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证券的矛销 证券业从业人员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社会中介机构 持股5%的股东 2.证券法 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重大事件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 禁止的交易行为(如何界定) 3.外汇管理(套汇、逃汇的界定) 票据。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 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五) 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 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三、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票据。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 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 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 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 出票人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 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 背书人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 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4.汇票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必须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可以提示承定日付教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但我国 《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克。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 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及其他有关费用 保证 (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 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 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 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 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 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4.汇票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 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及其他有关费用。 5.保证 (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 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 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 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
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 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6.付款的提示。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见栗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克 到期日起10日 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 7.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 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 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 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①取得有关合法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的。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追索金额 ②汇票金颚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淸偿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①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 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权的效力②对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 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 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 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6.付款的提示。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7.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 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 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8.本票。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 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9.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 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0.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表明“×票”的字样;①付款日期 汇票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杯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②付款地 本票 收款人名称 诺); ③出票地 ⑧确定的金颚; 出票日期 ①付款地 支票 付款人名称 5出票人签章, ②出票地 11.证券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 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 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2.证券上市。对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这是考试经常 涉及的考点。 13.持续信息公开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8.本票。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并保 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9.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 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0.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11.证券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 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 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2.证券上市。对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这是考试经常 涉及的考点。 13.持续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