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 中均有1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 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考试大纲: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是: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 过失责任,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
200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打印 导读: 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 中均有 1 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 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考试大纲: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是: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 过失责任,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
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 让,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 任的免除:熟悉合同订立的要领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 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了解合同的概念:了 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 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3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 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005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 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 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了“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 (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 (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P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 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 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 让,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 任的免除;熟悉合同订立的要领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 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了解合同的概念;了 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最近 3 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 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 3 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 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005 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 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 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 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了“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 (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 (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P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 2005 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 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 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 到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 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 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 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 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 到时间。 【解释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 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 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 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不同合同的界定: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限袆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有效合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无效合同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可撒销合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不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撒销权。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如果是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相对人也可催告法定代 效力待定理人在一个月内子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子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 四、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成达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不同合同的界定: 四、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成达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 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3.不安抗辩权(重点)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 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保全措施(重点) (一)代位权(2005年调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 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 3. 不安抗辩权(重点)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 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 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保全措施(重点) (一)代位权(2005 年调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