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 案情: 科华公司于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 了胡家竹园商办楼 六层,共支 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科华公司 与通亿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 办楼 层卖给通亿公司。通亿公司 于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 款全部付清
案例一 案情: 科华公司于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 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 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科华公司 与通亿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 办楼一、二层卖给通亿公司。通亿公司 于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 款全部付清
癱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 时间为1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通亿 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 1994年5月6日,科华公司以第04号房屋 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 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科 华公司。1994年10月12日,科华公司藉 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 园商办楼 、六层第312512号房屋 所有权证
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 时间为1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通亿 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 1994年5月6日,科华公司以第04号房屋 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 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科 华公司。 1994年10月12日,科华公司藉 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 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312512号房屋 所有权证
1996年1月15日,科华公司因经营需要, 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 科华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 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 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科华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科华公司 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 楼 六层行使抵押权
1996年1月15日,科华公司因经营需要, 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 科华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 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 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科华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科华公司 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 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基本理念。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 护。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 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 有理由的。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 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基本理念。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 护。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 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 有理由的。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 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