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说·3· 做的课题。在本书中亦对那样微观意义上的变迁在可能把握的限度 内努力进行了论述,但是还没有达到综合关于各个事象的变迁、以整 合的形态回答有关时代的小区分那样的课题的地步。不仅如此,作 为建构的虽说是要把帝制时代的全体纳入视野,但实际所用的资料, 由于受到传存情况的制约,大部分是唐代中期以后的东西,在这个意 义上,便成了论述以内藤湖南所首倡、由宫崎教授等人所展开的史观 中所描述的中国史上的近世的资料得山的结果。「3)如果想到这些, 或许最初不如称之为中国近世家族法才是免遭非议的。此外,作为 资料还大量使用了大理院判决例要旨以及各种惯行调查报告等民国 时代的文款,其原因如前所述,是由于这些文献仍被认为残存着浓厚 的传统性的要素。通过与古代的资料相照应,只要注意把这些文献 中什么是传统性的要素慎重地识别出来,自然就可以当作极为有用 的资料加以利用。 围绕中国的家族制度,先行者已经做了许多珍贵的研究与论述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家族法可以说是研究的积累极为深厚的领域 之一。本书写作时一边面对者这样的现状一边想要另外多少作出 些新的贡献,那么,尤其是中田薰博士的堪称古典的《唐朱時代)家 族共產制》的论考就成了研究的出发点。想把博士所说的加以消化 并加以发展的意图,就成了旧著《中国家族法論》及其展开的本书的6 构想的基础。所谓家族共产制,通俗一点儿说,就是家族靠一个钱袋 来生活,各个人的勤劳所得全部凑集到这个钱袋里,每个人的生计也 全部由这个共同的钱袋供给,从而财产作为共同的家产得到保持。 像这样的家族生活样式,既不是仅见于唐宋时代的现象,而且也不是 停止在人们从多种的可能性当中(无论这是如何地通常)任意采择 的一个生活样式。在清末以降的近代化历史开始以前的中国,这些 作为家族生活的必然的样式是在整个时代内一有维持不变的原理, 实际上,连家的概念规定也可以说是那样的。解明形成这一家族共 产制的法的构造,如果用最简明的话来说,就是围绕着作为共同的东 西被加以保持的家产,家族中的每个人因各种各样的身份相应地具
·4·序说 有什么样的权利等问题,量详细地加以探究,这些将构成本书论述的 主线。 家族共产制还可发挥继承的媒介的功能。一一边周绕着家产使共 同生活不断地得到维持,一边又存在由于婚姻、出生而导致的新人增 加、因死亡造成的旧人减少而出现的,从祖先向子孙行财产的传承的 并不显眼的情况。因此,为了解明家族共产制,就有必要在探讨共有 理论同时探讨继承的理论。家族中每个人剧绕着家产的权利,如果 换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在继承法上的各个人的地位,这一点历来 常常被忽略。故而不仅使家族共产制的论说显得很不充分,还封闭 了从正面来把握中国的继承法问题的道路,这不能说一点儿也没有 值得遗憾的地方。本书的一个基本的立场,就是将中国家族法在家 族共产上所展开的场景作为继承法来加以把握。 中国的继承法,与祖先祭祀的观念且只承认男系亲为同类的亲 族概念,简言之就是中文里所说的“宗”的理念相为表里。家族作为 ?共同维持家计的宗族里的一枝,不外乎是同宗者的小集团。围绕着 家产而出现的家族各个人的权利是由他们在宗这样的理念性的秩序 (若直截了当地说也就是祭祀被祭祀的关系)屮占有怎样的位置所 规定的。本书的基本立场换句话还可以说成,在宗甲的身份关系作 用于围绕着家产共同生活的场而产生的诸关系的总体,是想要作为 家族法来把握的东西。 作为比较法制史的考察,与罗马法的家族组织之间的实质性的 类似性(只有提出类似性才可能显明差异),以及与日本的家族制度 之间的原理的相反性,是我想要关注的地方。 在前述这些观点之下,就要把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民法中亲属、继 承两编里所要处理的主要事类,以某种形式人致不加遗漏地收进木 书之中,并且要尽可能地纳人,也就是说,本书是围绕着所谓的家族 共产制这一课题的研究书、同时又是一虽然论述侧重于家族的财 产关系而有关家族的身份生活方面不免就有些薄弱4) 一并也 想使之具有某种程度的旧中国亲属继承法休系的概说书功能的著
序说·5 作。其体系颇呈特异之态,而且成为论述的主线的那些基本的诸概 念,只使用我们现在的法学中既存的概念也是不够用的,所以决定导 人几个切合中国的事象的独月的概念。由于这一原因,就有必要做 一些将中国人无意识地经常来使用的几个极普通的词汇,改为从论 理性的角度加以省察,通过认真地加以定义,使之达到学术性概念高 度的那样的工作。可以说作为总论的第-一章特地为这一原因而补充 的。我想,通过这样的作业,中国法制史这样特殊的一个法学分科不 是真正能够有助于法学全体的深广化吗?要而言之,可以说应将自 己置身于有关家族生活的中国式的思考样式中,像中国人那样去思 维,让这些思考的基本步骤尽可能的恰当,并且以经得起现代的学术 性批判的正确和整合的形态来加以表现,这正是在木书中著者一贯8 并努力要做到的事情,也是书名特别地称作“原理”的原因。 还有,本书冠以家族法之名,是想要专门研究家族生活的私法性 的这一部分,因此,在囿绕着家的公法上.的各种制度(如户口登录制 度等)方面没有深人地探讨。家的公法的一面和私法的一面大体可 以分开论述,这是由于公共权力介人私法关系之中的事比较少的缘 故,我想这似可视为旧中国社会的一个特征。仍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像封爵及作为其经济上的保证的食封那样的、当作公法上的特权同 时又是私家的一种资产得到继承的现象及其继承法的详细情祝,也 决定不加涉及。这些是上代的封建制度的遗制,而且如果概略地说, 仅仅是为了皇族的处遇或功臣的优遇那样有限的月的利用一下这类 名目的制度,从大局来看帝制时代的体制时,这些对于社会全体所具 有的意义决不是很人的,特别是到了宋代以后的近世,差不多可以说 已经成了微不足道的乐西。 在以上那样的构想之下,具体来说,就是将历代王朝的立法和记 录并流传下来的审判例(判语)以及关下民间习惯的调查报告等三 个部类的文献作为核心资料,每个主题都以综合性地考察这三方面 的材料为中心进行论述,作为主要的资料文献,大致可以举出以下数 种:
6·序说 《唐律疏议》 《唐令拾渡》 个并田厘撰,昭和八年(1933年)出版 《宋刑统》 《庆元条法事类》静嘉堂文庫藏,昭和四三年(1968年)古 典研究会影印。南宋庆元年间的敕、令、格、式。 《名公书判清明集》 静嘉堂文庫藏,昭和九年(1964年) 古典研究会影印。南宋诸名士的判语的集录。参照仁井由陞《清明 9集卢婚門)研究》(同氏《中国法制史研究·法上慣習》所收)。 《黄文肃公文集》 静嘉堂文康藏宋刻网十卷本。南宋黄干 的文集,最后的三卷收入了判语。 《后村先生大全集》 四部丛刊本。(南宋)刘克庄的文集,卷 九二~一九三收入了书判。 《袁氏世范》(南宋)袁采的家事教训书。西田太一郎译(创 元社1941年出版)。 《通制条格》小林高四郎、岡本敬二《通制条格)研究記注》 第一册1964年版、第二册1975年版。 《元典章》本书使用沈家本刻本,同时参照了陈垣《沈刻元 典章校补》中的补正以及影印元版 《元史》刑法志 小竹文夫、岡本敬二《元史刑法志)研究訳 注》(教育书籍1962年出版)。 明律·条例以光绪三十四年沈家本复刻的《明律集解附 例》为底本,随时参照了雷梦麟撰·嘉靖三上六年汪克用刊《读律琐 言》、周某撰·董裕序·万历二十七年刊《大明律例祥刑冰鉴》、王骨 堂撰·清的顾鼎定重刻《王疗堂笺释》等注释以及薛允升《唐明律合 编》。 《明令》 大藏永绥序延享三年和刻本。皇明制书卷一也收 入此本。 《资治新·书》李渔(笠翁)撰,康熙二年刊。明末清初的诸名 上的公牍判语的集录
序说·7· 清律·条例以光绪二十五年刊《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 作为底本。同书记载的顺序将条例进行了编号。同书上横的记载略 称为“清律上栏”,所说的总注是指同书下栏的律的各本条末尾所附 的注。关于条例的形成过程,可以参考《大清光绪会典事例》之刑部 的部、吴坛撰·吴重熹刊《大清律例通考》、崇纶撰《大清律例根原) 等文献。研究著作方面则参考了薛允升《读例存疑》等。 《五种遗规》特别是其中之一的《训俗遗规》 (清)陈宏谋 撰。先贤的家事教训的集录。 《六谕衍义》范鋐撰、《讲解圣谕广训》王又朴撰 见于鱼反善 雄编《康熙皇帝遗训》(大阪屋号1943年出版)。 《大清光绪会典事例》 《户部则例》 常用的为同治一三年版,必要时参照了其他牛 度的版本。 《湖南省例成案》 10 《例案全集》张光月辑,乾隆二年刊。《例案续增全集》潘又 舫·徐某辑,光绪十二年刊。 《刑案汇览》 《续增刑案汇览》祝庆祺(松庵)辑,道光十四 年、同二十年刊。《新增刑案汇览》潘又舫·徐某辑,光绪十二年 刊。 《棘听草》 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庫藏。明末清 初的李之芳在担任浙江省金华府的推官时起草的判语的集录。顺治 十一年刊。 《判语录存》同上。清的李钧在道光九年至十兰年担任河 南府知府时所作的判语的集录。道光十三年刊。 《吴平赘言》同上。清的董沛于光绪初年在江西省清江担 任知县时的判语、公牍 《汝东判语》 同上。董沛在江西省东乡担任知县时的判语 公牍。 《晦阁斋笔语》 同上。董沛在江西省建昌担任知县时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