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利道 总主编张普藩 本卷主编陈鹏生 第四卷 喷海
中 ” 总主编 国法制通 张晋藩 副 丁凌华 主编张中秋 卷主编陈生 20102 第四卷 隋唐
换痛人(以操写章节为序): ·陈席生绪言、第五章、第六章 徐水康第一章、第四章 ·赵天信第二章、第三章 黄长寒 第七章第一节 ·李五生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丁凌华 第八章 ·张中秋第九章 第十章 金量第十一章 ·王立民第十二章 ·徐电明第十二章 ·股需虎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绪 绪 言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自隋王朝继 承北周统一中国北方之基础,兴兵灭掉南方陈王朝,结束了西晋未 年以来持续二百七十多年南北分裂对峙的局面之后,使重新得到 了统一,并把历史推进到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继隋而起的唐王 朝,深为若大的隋王朝在农民起义的急风豫雨巾倾刻覆亡感到“惕 然震惧”,面对“万户则城郭空虚,干里则烟火断灭”心的残破局势, 力矫隋弊,“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采琅了一系列的让步政 策和改革措施,使社会迅速恢复安定和发展,在有唐·代出现过 “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繁荣局面。所以,从总体上看,隋唐时 期我国封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有了进·步的发展,是继汉代 文景之治以后,我国封建社会的又·次鼎盛。 隋唐之法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这一鼎盛时期经济、政治和文 化之反映,也臻于成熟和详备。隋唐法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上变 了《旧所书·李僧传。 公《贞观政要卷八
2 宁国法荆通只第巴些清害 魏汉,下启丘代宋元,白至明清。特别是唐律,其使用时间包括唐 及其后的五代、两米,从公元618年唐建立起,到公元1279年未最 后灭亡止,长达660年,是中国历代律中使用时间最长的。而唐律 不但成为封建法律之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亚洲 古代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因而法制史界常将唐律在东 亚法制史上所片的地位与岁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之地位相提 并论。历代学者对唐律更是赞誉备至,消朝著名学者纪胸在其所撰 《四库全书总月〈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若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 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其,足以沿波而探 源者,要惟唐律为最蓉。”清朝扣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 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亦很得 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当代著名学者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 略论稿》中也认为,“死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二大文化因 子下·炉而治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隋唐,成为.千仲 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封建社会的学者所以如此讴歌唐律,固然 由于唐律的“-·准乎礼”与他1评价法律以儒家政治观和法律观 为准是相照合的,但也反映了唐律从法律内容到立法技术、篇章体 例,都的确是先茶以来中回封建法律之集大成。正因为如此,长期 以米,唐律被人们看作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唐律一直是国内外法 史学界研究的热点,人们对此孜孜以求,历久不衰,充分显小唐律 本身蕴含的高度学术价值和深刻的历史借鉴意义。 隋唐法律是在总钻前代各朝封建法律之得失的基础:,加以 损益取舍的结果,问时又为后代各朝制定封建法典所依本,其斥前 启后涉及的历史悠久,资料浩瀚。历来人们研充唐律,往往出现两 种偏向:一种偏向是沉缅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考证的工作,而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