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主编冒张晋 本 中国法制道 怀 主编张吾海 第七卷 明 出 社
法 00754 总主编■张晋落 副 主编■刘广安 怀效锋 本卷主编軍张普藩 中国法制通安 第七卷 明
22 模稿人(以换写章节为序): ·张晋善 绪言 ,刘广安第一章 ·陈国平 第“章 ·童光政第三章 ·李鸣 第四章 ·怀效锋第五章 ·李光第六章
华官 绪 言 一、明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明朝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的代表形态,它在传统法 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新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立法技术,严密 了法律规范,改革了司法制度,因而可以与在中国法制史上起承前 启后的唐朝法制相提并论。其影响虽不如再律深远,但无论立法」 司法和法律解释都为清袭明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明朝法制的历史地位是在特定的背景不,基统治者的指导 思想和政策,而在立法、可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所决定的。 首先,明朝政权是在农民起义和反元的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 族矛盾中建立起来的。为了巩固新建立的以汉族地主阶级为主体 的封建政权,统一地组织全国力茧,对内整顿社会秩序,对外保卫 国防,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纳入法定的限度以内,都急 需建立法制,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明太祖朱元璋虽然出身布衣、 但是参加反元农民大起义的实践,使他认识到元未法制败坏,纲纪 废弛.官吏贪靠,民不聊生·是激起民变,最终酿成元末大起义的重 要原因。他曾告诫群臣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
、2 中国宝制通史第七香明 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凡民疾皆,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 要严立法禁,们遇它吏贪污蜜害吾民老,罪之不恕”心。止是在总结 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朱元璋充分估让了法律的治付作用,他 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还在吴心:平定武昌,未元 璋即吴王位时,便提出“建国之初,先正纪”?.并命重李娄长 等议拟律令,统一的明朝建立以后,又儿次组织修订大明律,并亲 白“为之裁定”如问(册史刑法志所慨括的:“盖太祝之于律今也, 草创」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二十一年,全牛始演 示天下.口久虑精。·代法始定.中外决狱、·准一十年听 顽”。 洪武十年大明律制定以厅,朱元璋特别卜令:“子孙守之、群 臣有稍议更攻.即以变乱祖制之罪议处”。'这道严令虽然表现了 朱心璋固守祖制的保子性.不符合法律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客观规 律,但却反映」了他对于建立和稳定统-一的法律制度是何等的重视 其次.纶过元朝九十年落后与野蛮的统治,特别是心术全母性 的大动乱·使得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的摧残,以致经济的恢父和发袋 成为明朗政权能杏巩的存亡攸关问题。为此,明初统治者不仅实 行了一系列移民是荒,奖励屯出,兴修水利,招诱流亡的哎策,山 积极制定法律以保护变动中的所有权关系,促进农、工、商业的恢 复与发展随着统一的明朝政权的建立,国内各地的经济联系业 明太仙实汝》卷8 -问上5.卷116。 “明纪不末·开规 !明史·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