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19 意思,因为“天”即“自然”。《诗经》主张“不识不知,顺帝之 则”,〔1)这里的“帝”,就是天或自然,“顺”就是效法。《墨子 主张“以天志为法而顺帝之则”。〔2)其意相同,并且有了意志化的 “天志”这种“自然法”的明确规则本身。韩非子说古之圣王“望 天地,观江海,.守成理,因自然,.因道全法”,〔3】也就是 依照自然固有的道理制定了法律;董仲舒主张君主应“法天之行”、 “法天而立道”,〔4)班固更明确地认为是“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因天讨而作五刑”。〔5)类似的论点不胜校举,我姑且通称之为“法 自然”的法理学观念。不过,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自然”的本 质、真谛不大相同,如道家的“自然”实即虚无、无为,儒家的 “自然”实即伦理。因为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独尊地位, 于是我们在分析“法自然”观念时不得不以儒家及其后继者的理论 为主要对象。 中国的“法自然”观念虽然人有其异、代有其异,但至少也有 两大内容是自始至终贯穿其中的。 (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 “天人合一”、“人副天数”的说法似乎到董仲舒时才有,但这 种观点却是由来已久的。例如,《老子》说“含德之厚者,比于赤 子”,要人们“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6)就是说要与大自 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这种哲学主张的前提就是认为人 本来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他部分毫无差别的一部分 《诗经》要人们“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也是要求人们不由自主、 〔】】《诗大雅皇矣》 〔2】《限子朗鬼中》。 【3】《韩非子·大体》。 〔4冫《养秋紫露·离合根》和《汉书·童仲舒传》。 〔5〕《议书·刑法志》序。 〔6】《老子》下篇
20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并 不知不觉地与大自然合一,听任自然。只是到了董仲舒才作了更明 确的强调,董仲舒说:“人受命乎天也.惟一能偶天地:人有三 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 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 类也。观人之体.一何高物之甚而类于天地。”〔1)此处的“物”当 指单数的自然动、植物,而“大地”,实指整体的自然。在他看来 人是自然的一个副本,一个缩制件,“以类合之,天人一也”。「2) 直到程颗、程颐,还是“天人未始有二”、“道未始有天人之别,天 地人只是一道”。〔3】即是说,自然秩序也就是人的秩序(社会秩 序),二者根本不应有别:天(自然)的法则也即是人的法则,二 者也不应有什么区分,都是浑然一体。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 本不应有“相对独立性”,根本不应有人们自己凭借理性而立的法 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 “天人合一”是中国“法自然”论的哲学前提一一如果人与天 (自然)不同(性质不同〉,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完全地“法自 然”了。正因为人的全部(从形体到精神)都与自然相类,所以, 人类才应该刻意效法,因循自然,而不应过分自作主张(“刻意” 或许已失“法自然”的“无为”、“无心于为”之本意,此处姑且用 此二字)。 (二)伦理即“自然” 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或灵魂,不是(西方人所说 的)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中国人要“法自 然”,就是要效法白然中所体现的“伦理”,依照自然中早已存在的 “伦理秩序”建立或恢复、加强人间的以伦理秩序为中心的社会生 【1】《春秋繁瑶·人的天数》 〔2)《春秋繁露·阴阳义》。 〔3)《二程集~语录》二、十八
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活秩序。例如,春秋时郑国的执政者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 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经地义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 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君臣上下 以则地义;为夫妇内外,以经二物(阴阳):为父子、兄弟、姑姊 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 震曜杀戮”〔)这就是说,自然的现象如天地山川雷雨风火之 类,其间都存在君臣、夫妇、父子、长幼、贵贱一样的关系,并且 是先于上述人际关系而存在的。自然的本质就是这种体现血缘宗法 关系的尊卑、贵贱、亲疏的等级秩序,人际的“三纲”、“五伦”关 系不过是自然的投影和模仿。董仲舒说得更清楚:“王道之三纲, 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 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2】自然界的万事万物的 排列组合秩序正体现了宗法伦理等级关系,正隐含“三纲”、“五 伦”的奥义。汉人陆贾也认为:“天生万物,地以养之,圣人成之 .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 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道、长幼之序。于是百自 立,王道乃生。”〔3)先圣体悟出来的天之“文”、地之“理”原来 就是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尊卑伦理!朱熹更明确、更直接地把这 种宗法伦理及其表现形式“礼”看成自然界的根本的、最高的法 则:“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礼者,天理 之节文,人事之仪则”,〔4)“天(自然)理”也就是“伦理”。 简言之,在传统中国的法理观念中,“伦理”即“自然”,伦理 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是人的本性。违反之,则是悖逆自 〔1】《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春秋繁露·基义》。 〔3)《新语·道基》。 【4】《朱子大全》“延和奏札”、“答曾择之
22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然,戕灭天性。“法自然”实即“法伦理”。所谓“自然法”观念, 在中国实际上只是“伦理法”观念,而不是“理性法”。 三、中西法理的歧异及其根本原因 中国与西方在这一法理规念上的歧异,实际上已经很明白了。 这歧异不外是两点:一是“自然法”、“人定法”两分法与“天人合 一”、“天人一道”的差异:二是“理性”(即“自然”)与伦理(即 “自然”)的差异。这两点差异,细细思索一下,会发现一些很有趣 的东西。 首先,我发现,西方的“两分法”中体现可贵的人类独立的精 神,中国侧不然。西方人认为,对于自然,对于上帝,人类是相对 独立的,是具有有限的自主衩的。自亚当和夏娃触犯天规被贬到人 间来以后,上帝管理地球和人类的方式就是与人类订立契约一一这 才有了《旧约》和《新约》。人类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立法定制, 管理社会,上帝也不能随意在任何事情上加以干涉。“人定法”这 才有了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圣经是人与上帝的大契约,人定法是人 与人之间的小契约。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认为天国秩序和人间秩序 完全是两套秩序,不可混同,前者完全受“自然法”(亦即上帝的 法)支配,后者受人定法的支配。人定法虽然在指导思想上、原则 上要遵循自然法,但毕竞是与自然法完全不等的一个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种独立精神似乎是不存在的。老子所谓“玄同” 就是要达到与大自然最高程度的混同,也即庄子所说的“齐物我”。 《诗经》所说的“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大概也是指这种玄同境 界。董仲舒讲“天人合一”,程朱讲“天人不二”,都是不承认人的 这种相对的独立或有限的自主。既然没有这种独立,那么,人类当 然不需要有一套自己创立的法律制度,当然是“天人一道”、“天人 一法”了。人所应做的,只是凭心智、聪慧去体会、发现早已潜藏 在他周围的“帝之则”、“天理”、“天秩”,而不是发明、创造什 么法律制度。所以,一套“人定法”体系在中国是没有学说依据
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23 的。在中国根本不疗在这种两分法的观念。一切人间法律都被视为 “天条”、“天规”、“天先”(甚至皇帝的话都被叫做“天音”、“天 宪”)。老百姓动辄触犯的是“天条”而不是“人定法”。触犯了 “人定法”尚可申辩说该条法规不合“理性”,不合“自然法”;触 犯了“天条”却毫无申辩余地。中国的恢恢“天网”,比起西方那 不十分令人敬畏的“人定法网”,当然更有利于封建专制主义,当 然更容易使皇帝和他的臣僚随时“口含天宪”。神化王权、神化专 制朝廷的法律,这是封建统治者们惯用的伎俩。 其次,西方的理性崇拜体现极为可贵的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 神,而中国却不然。西方讲尊重人,认为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能 独立判断和选择的主体。自然法则、自然正义存乎天地之间,人可 以凭理性去发现、去演绎:人可以设计自己的法律制度,使自然正 义在人间得以实现。人们不是“不识不知”、浑浑噩噩地接受“自 然法”的支配,而是头脑清醒地去认识、理解、选择、实践、发展 “自然法”。任何一个事物的善恶、美丑、真伪、取舍,完全用不着 任何神灵越俎代庖去替人们判断、选择,“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 等于四,也不能把理性上的恶说成善”,〔1)这是格老秀斯的名言 却体现了自柏拉图以来的尊崇理性的一贯传统。每个人心里都揣着 一根神明的尺子,他可以随意地拿出来自主的去衡量一切,而不必 受上帝或他人的意见左右,这就是真正的神灵,即“理性”。有了 它,人类才有了相对的离开上帝独立生活、自主自治的可能,它与 上帝间的脐带才可以剪断,才可以创造出适合自己需要的一套法律 体系一人定法。在人和上帝(自然)之间,明显地隔着一个“理 性”,它既是桥粱,又是分界线,还是人们自己得以站立起来的手 杖和得以分辨一切事物的神镜。 1】[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白《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北京大 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3页